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基础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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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基础知识(二)(2010-09-15 10:14:49) 转载 标签: 杂谈(二)、我市乡镇、街道、部门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下列问题有的是共性的,有的只有在个别部门、单位和乡镇存在。1、不能正确区分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区别与联系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相同法律效力、地位相同实施时间不同200-1-1 2003-1-1规范重侧重于工程采购侧重于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着重于货物、服务的采购侧重于项目使用的资金性质点不同规范的范围和对象不同规范的是使用国有资金(财政性资金、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和借贷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要依法进行招标(从

2、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出发)规范的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项目对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没有规定适用对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即不仅适用于财政拨款的单位,也包含全民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即适用于财政拨款的单位。适用顺序1、工程建设、设备、材料优先适用招投标法1、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2、对限额以下的工程、货物、 2、达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浙江省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的优先适用招投标法。(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勘察、设计、监

3、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服务的采购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衢州市含县级采购目录: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为 2 万元。工程类项目:年度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为 5 万元。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纳入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和非建设工程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一次达到 50 万元以上的3、货物、服务项目的单独采购要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采购设备(电梯)以及电脑等办公用品要完全运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招 公开招标

4、、邀请招标二种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标方式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制定配套规章不同发改、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国土、林业等十几个部门财政部门制定2、未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纪委监察局、招管办于 2009 年 2 月 27 日印发关于规范小型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江招管办20091 号)(公文系统 3 月 10 日)规定小型项目一律到市招投标信息网发布。但有的乡镇、部门未执行好。3、评委组成不规范。问题:(1)业主担任评委占比例过高;(2)未建立评标组织;(3)评委确定过于随意。个别评委不懂评标规则,有的评委确定下浮系数未签名,

5、评标报告和评标记录中也未签名。依据:招标投标法第 37 条、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 30 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 12 号令)第 9 条、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 号)第 14 项等规定:注意事项:(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3)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

6、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4)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5)原则上招标人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确需参加的,只允许派1 名代表参加,并采用抽签的方式产生,且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4、未按规定进市平台招标。错把一个标段理解成一个标,不想进市平台招标,特别是国债建设项目执行规定不严肃,存在较多问题。依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 44 条,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进入市招投标平台交易项目范围和标准的通知(江政办发2007140 号)、浙江

7、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意见第九项“所有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招标采购活动必须进入政府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发包交易。省重点建设工程(A)类项目在省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发包,其他项目进入项目所在地的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跨地区的线性工程项目由招标人决定进入的招投标交易中心。”等规定,根据不同规模标准进入相应平台交易。江政办发2007140 号:注意三点(1)强调进平台标准;(2)强调招标而不是单指公开招标,还包括邀请招标。(3)工程分类请看江山市招管办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标准的解释江招管办(

8、2007)3 号5、挂靠现象时有发生。挂靠:属资质管理范围,主要形式有低资质挂高资质、无资质挂有资质、长期挂靠和临时挂靠等。(1)检查中发现最多一家企业开出 15 张介绍信参加同一工程项目投标;(2)发现中标人确定后再去开介绍信。(3)还有明确告知报名人去挂一个企业的。6、法规、政策理解不准确。对投标人、政府资金(财政资金)理解不准确。(1)什么是投标人?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招投标法第 25 条。)(1)法人:民法通则第 36条(2)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即经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

9、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等。上述组织成为投标人也需要具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条件。(3)个人。即民法通则所讲的自然人(公民)。个人作为投标人,主要是指科研项目招标、国有(集体)资产出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出让、林权流转、河道采沙、山塘承包等招标情况。(2)什么是政府投资项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85 号)第 2 条,关于印发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江政发200923 号)第 2 条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下

10、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市(乡镇、街道)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市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市政府(含政府投资公司)融资的资金;(四)上级补助(含国债)资金;(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3)政府投资项目内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 5 条、关于印发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第 3 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

11、、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五)促进其他领域发展的重要项目。第四条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6、专业技术力量欠缺;(1)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用语不规范。把投标保证金说成“投标押金”,把报名收取的资料费说成“报名费”,把履约保证金说成“履约押金”等。(2)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有的编制过于简单,甚至评标办法没有书面的,只是开标时口头宣布,有的开标时临时调整标底,有的投标文件现场填写,有的投标文件没有密封送达现场,有的随意撤走投标文件等。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12、活动投诉处理(一)投诉的原因的透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标人一方面要求政府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提供公平的投标市场,实现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希望招标文件对已有利,对他人不利。中标是看得见的利益,投标人能不能取得竞争资格,竞争能不能赢,成为投标人最为关注的焦点。1、投诉渠道畅通化。政府重视投诉处理工作,到处都在投诉电话、投诉箱、设立受理投诉的电话,投诉的渠道十分畅通,通过投诉确实解决一些问题,给投诉人以信心。2、投诉成本低廉化。在信息时代,招投标活动的投诉是低成本,甚至不用成本的,一封信、一个电话、一份传真的成本都很低。3、投诉风险最低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投诉人不得以

13、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这对防止乱投诉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事实上,投诉人的出发点就是“排挤竞争对手”赢得机会,而且恶意投诉的认定标准存在调查难、取证难、认定难问题,因而受到处罚的却很少。这种低成本、低风险的客观大环境是造成投诉多的重要原因。4、受理立案缺少标准化。缺少受理立案的量化标准。现有的法规均以投标人“认为利益”是否受到损害为标准,投诉人往往站在自已角度“认为”,不一定站在全局角度“认为”。“利

14、益”多少为标准没有量化,因此造成投诉的多发性。5、编制招标文件难以规范化。由于项目多样性,招标文件难以完全一致。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是招标过程中的关键资料,合法、规范的招标文件是招标是否成功的关键。相反,也是引起投诉的主要原因。一是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编制招标文件重视程度不够,办事人员不认真。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建发2007176号)规定“每一个工程项目组不得少于 3 名专职人员”。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 19 条也有类似规定。但招标代理机构为了降低管理成本,不肯高薪聘请专业人员,代理质量难以达到要求。

15、因而出现编制招标文件时不认真,不细致,常出现招标文件用词、用语不准确,格式不规范,重点不突出,要点没把握,甚至前后矛盾,同一用语多种解释,工程量清单错算和漏算等比较突出。二是自行招标不规范。不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和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暂行规定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自行招标难以规范。6、评委履行职责不够彻底化。有的评委本身缺少专业知识和法规政策知识,难以履行职责;有的评委工作不认真;有的存存个人主观认识偏差。(二)、投诉处理工作的基本认识1、积极宣传,规范投诉行为。投诉是正常现象,行政监督部门要敢于面对投诉,善于处理投诉,加强宣传,积极引导投诉人依法投诉。2、依法受理,认真核实。依

16、法受理:行政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在职责范围内受理投诉件。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 号)都是一个综合监督为辅,各个部门分散监管为主的行政监督体制。依法受理就是依照职责分工受理。(1)投诉挂靠、出租、出借资质、资质真假的投诉、资质要求不符、项目经理身份的。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 号)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72 号)等规定由建设部门受理或者向建设部门了解后答复。(2)投诉串标的。根据浙江省招投标标条例第 46 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50 条、浙江省反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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