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劳动仲裁申请书

上传人:bin****86 文档编号:56210128 上传时间:2018-10-10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0.7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撤回劳动仲裁申请书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撤回劳动仲裁申请书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撤回劳动仲裁申请书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撤回劳动仲裁申请书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撤回劳动仲裁申请书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撤回劳动仲裁申请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撤回劳动仲裁申请书(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撤回劳动仲裁申请书撤回劳动仲裁申请书篇一: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申请书(律师推荐模板)原文链接:http:/newDetail.asp?ID=430&bname=劳动争议&sname=常见问题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申请书申请人:上海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嘉定永新路 XXX 号 6 层法宝代表人:史某某被申请人:陆某某,汉族,1969 年 XX 月 XX 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塔城路 XX 号 202 室。 请求事项:1、请求依法撤销 嘉劳人仲(XX)办字第 1914 号仲裁裁决书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上海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被

2、申请人(陆某某)在申请人(上海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签署过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 XX 年 4月 1 日至 XX 年 3 月 31 日。被申请人于 XX 年 3 月 31 日自行填写离职申请单,申请离职。在仲裁庭审时,申请人向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示了被申请人的填写的离职申请单,被申请人对此也是予以明确确认的。从以上的事实和证据可以看出,被申请人是自行申请离职,不与申请人重新续签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需支付补偿金的情形。二、上海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中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原文链接:http:/newDetail

3、.asp?ID=430&bname=劳动争议&sname=常见问题1、仲裁裁决认定被申请人 XX 年 1、2 月份未发放的1000 元为克扣工资错误。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500 元为效益工资,该部分工资是按照申请人的经济效益以及被申请人的工作情况而给予是否发放的。但令人遗憾的是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招商工作进行了将近一年之久,却一直毫无进展,为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进行调岗,并且被申请人对此是接受的,因此,申请人不发放该部分的工资是有依据的,是合理、合法的。XX 年 1 月,被申请人陆某某出勤天数为 12.69 天其应发工资为 1668.03 元,但当月陆某某领取工

4、资为 XX.37 元。2、裁决书认定被申请人 XX 年 3 月份全勤工作错误。被申请人 XX 年 3 月份在申请人处工作天数为 11.38 天,此项有被申请人以及申请人双方确认的“刷卡汇总表”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请假单等证据证实,所以申请人三月份得工资为 1226.7 元。而不是裁决书上的 2566.43 元。3、裁决书遗漏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办理车牌,以及被申请人承诺离职工资在办理车牌后再来申请人处结算的事实。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承诺为申请人办理好一张车牌,并且在离职时填写离职申请单时也明确写明离职工资在办理车牌后再来申请人处结算。此事宜有被申请人的承诺以及离职申请单证明,并且在仲庭审时,被申请人

5、是予以确认的。而仲裁裁决对此事一字未提。三、经核实 XX 年工资发放情况,被申请人陆某某明知自己没有全勤工作,却多领取工资却故意隐瞒,不予退回公司。其中 XX 年 1、3、4、5、6、9、10、11、12 月均未过到全勤工作,却以全勤领取工资,XX 年共计多领取工资4514.35 元。XX 年 1 月份工作 12.69 天,多领工资 841.34元。上述款项,5355.69 元,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予以退回申请人。原文链接:http:/newDetail.asp?ID=430&bname=劳动争议&sname=常见问题综上,申请人认为, 嘉劳人仲(XX)办字第 1914 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适用法律

6、错误,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恳请贵院依法审查,撤销。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

7、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篇二: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范本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申请人:深圳某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何贤伟 广东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8681506299被申请人:李某住所:广西南宁青秀区*请求事项 申请依法撤销 深龙劳人仲(南湾)案(XX)*号 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李某与深圳某司劳动争议一案经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南湾仲裁庭审理作出了裁决。根据第四十九条,申请人认为,该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因此该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理由如下:1、仲裁中的被申请人(本案的申

8、请人)提供的是员工应聘时首先要填写的一种文件.表中的个人信息部分由应聘者填写,经过单位面试考核后,“到职日期“基本薪金“人事部审核“部门意见“核准“等部分内容理应由用人单位填写.庭审中,申请人(本案的被申请人)也确认了“个人信息“部分的真实性。而仲裁庭却因为申请人对应由单位填写的部分不确认而否定了的真实性,不予采信。此为适用法律错误之一。 2 、仲裁中申请人李某(本案的被申请人)主张其工资为 4000 元/月。被申请人(本案的申请人)提供了该员工 XX年 10 月份的工资表,工资表中有申请人的亲笔签名,工资表中明确写着“应发工资“为 1500 元,实发工资为“1400“。申请人李某也确认了该工

9、资表的真实性。仲裁庭却要求被申请人提供 XX 年 8 月份和 9 月份的工资表,而这二个月的工资是直接以现金支付给李某,被申请人没有制作工资表,所以提供不出。而仲裁庭就采用了李某的“说法“没有采用双方都确认的“XX 年 10 月份的工资表“。关于李某工资的真实情况是:作为业务员,李某的工资由多个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工资是 1500 元,岗位津贴,浮动工资,加班费,其他补贴,是根据完成的业务量决定的.这也是业务员这一职务工资构成的通常做法.只不过被申请人作为法人刚成立,财务制度不建全,8 月 9 月二个月发工资没有制作工资表而是直接发了现金。退一步说,仲裁庭不采信被申请人的这些“说法“那也不应该

10、采信申请人的那些说法。因为双方都确认了“XX年 10 月份的工资表“的真实有效,仲裁庭应该采信此份证据。此为该案仲裁裁决应予以撤销的理由之二。3、关于被申请人李某的加班工资,仲裁庭适用法律也是错误的。业务员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这一职业考勤的特殊,申请人的作法是:业务员上班时到公司打卡,然后出去跑业务。下班时不用回公司打卡。被申请人也当庭确认了上班打卡这一事实。但仲裁庭认为没有下班打卡的记录,因此就存在加班。这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在法律上更站不住脚:仲裁庭发的举证通知上明确写着:员工主张加班费的,应就存在加班事实举证。而在仲裁中,被申请人李某并没有就加班事实举证。综上所述,仲裁庭的仲裁裁决符合仲裁

11、法第四十九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贵院裁定撤销裁决。此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篇三: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申请书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申请书申 请 人:XXXXX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址:上海市 XX 区 XX 路 XXXX 号 XX 层、XX 层、XX 层、XX 层单位代表人:张 XX 总经理被 申 请 人:刘 XX 男 19XX 年 X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 址:上海市 XX 区 XX 支路 XXX 弄 X 号 XXX 室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浦劳人仲(201X)办字第 XXXX 号仲裁裁决书;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

12、、 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理有据,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仲裁裁决中认定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属事实认定错误。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不但违反公司考勤规定无故旷班,而且还在工作期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兼职工作,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故申请人依据工作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与被申请人解除了劳动合同。申请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包括:“员工手册及签收单” 、 “考勤记录” 、 “请假单” 、 “改变考勤方式的通知邮件” 、 “同类型员工签到记录” 、 “录像资料”等证据材料。根据被申请人的考勤记录和请假

13、单来看,两者所展现的事实是相左的,被申请人有伪造考勤记录的嫌疑。其一方面提供了考勤的记录,另一方面又提供了请假单,被申请人在请假期间还能够提供考勤记录,这两者显然是矛盾的。被申请人提供的“考勤记录”这一证据材料不具有真实性。其次,关于改变考勤方式的通知邮件系申请人群发给其员工的工作邮件,其他员工均已收悉,且都按照签到方式进行了正常的签到出勤,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同类型员工签到记录,被申请人却否认邮件和签到记录的真实性,显然是无理的狡辩,是为了逃避相关证据对其造成的不利后果。再次,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对于提供的“录像资料”无法证明该录像未经剪辑增减,因而认定无法作为定案依据,是严重的认定错误。在

14、仲裁争议中,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已先行提交了所掌握的一切证据,已经完成了举证的责任承担,被申请人则应承担余下的举证责任,对于该录像资料真实性的鉴定申请应由被申请人提出。仲裁委员会对于争议事实的认定是武断、不正确的,在申请人提交的诸多证据和被申请人一方存在的诸多疑点面前,没有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而对争议事实做出了错误的认定,实属对申请人权利的损害。二、 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在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阶段,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转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文网:撤回劳动仲裁申请书)举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相关事实。虽然在劳动争议

15、中举证责任分配实行倒置,但是在仲裁阶段,申请人已就相关争议事实提交了所掌握的一切证据,其中包括“改变考勤方式的通知邮件” 、 “同类型员工签到记录” 、 “录像资料”等。被申请人虽然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表示质疑却始终未提供相反之证据证明其主张,仅仅是单方面表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如果其否认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应当当庭提出对证据进行鉴定的申请,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并不是免除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只是将举证的顺序进行倒置。申请对相关证据的鉴定属于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其消极地怠于承担举证责任,理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仲裁委员会对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也仅表示无法确认内容的真实性,但仲裁委员会并没有否认也没有权力否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也没有建议被申请人申请对证据进行鉴定,更没有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径直决定将申请人提交的电子邮件、同类型员工签到记录和录像资料不作为定案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导致了严重的程序不公正,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综上,申请人认为, 浦劳人仲(201X)办字第 XXXX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恳请贵院依法审查,撤销。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XX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