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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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诉讼行为,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 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 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三大诉讼法共有原则:,(一)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三)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四)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五)在诉讼中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的原则 (六)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七)公开审判、合议制、两审终审、回避原则,行政

2、诉讼法的特有原则,(一)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二)不适用调解原则,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提供证据超期限 行政行为被撤销杨某因不服中国人民银行鹤壁市中心支行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同时也告知其举证期限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但被告对此并未放在心上,超过十日的举证期限后才向法院提供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的证据,逾期提供又无正当理由

3、,应当认定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证据,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判决撤销了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一判决有力地维护了司法权威,被告方接到判决书后后悔不迭。,案情摘要某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在本村所属的土地办了一个采石厂,组织村民采石搞副业。县矿管局工作人员在矿产监督检查中,发现该采石厂没有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青石1 000立方米,价值8万元。遂以采石厂未取得许可证、擅自开矿为由,责令该厂停止开采,没收非法所得8万元,并罚款4 000元。采石厂不服,向法院起诉。审理过程中,原告采石厂觉得自己理亏,主动找县矿管局协商此事,双方达成协议:“采石厂向矿管局交纳了矿产资源补偿费2万元,矿管

4、局免去对采石厂罚款4 000元”。法院按照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签发了调解书,终结了本案的审理。问题法院能否调解村民委员会与县矿管局之间的行政争议?,参考结论不能。法院采用调解方式结案是错误的,违背了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原则。县矿管局作为该辖区内矿产主管理部门,有权对辖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进行监督管理。同时,这也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旦出现矿产违法案件,必须依法进行查处,不应主动放弃自己的职责。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纵容了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放弃了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更是错上加错,违背了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原则。,(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1.从客体来看,人民法院只

5、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2.从内容来看,人民法院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具体内容包括:,(1)行政机关是否享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限,(2)具体行政行为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事实是否清楚,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相关性,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制定发布针对不特定对象、具有反复适用性和

6、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庭审中,原告人民教育出版社九年制义务教育教科书课本中的一篇课文小狐狸卖空气为证据,指出由于小学课文中不会出现违法的内容,故能够证明原告申请销售空气的行为是合法的。对此,法院认为课文小狐狸卖空气与本案审查内容不具有关联性,未予采纳,(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4)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5)具体行政行为目的是否合法,人民法院在法定的例外情况下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款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 应予受理的案件,1、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7、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惩戒) (1)人身罚,即警告、通报批评、行政拘留 (2)财产罚,即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资格罚,即吊销或者暂扣许可证和执照 (4)行为罚,如责令停产停业,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的,直接使用强制力限制公民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措施.,(1)超越职权采取强制措施 (2)违反法定程序 (3)不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妥善保管被扣押的财产 (4)对象错误 (5)不遵守法定的期限,违法表现,一是对人身的强制。指公安、海关、国家安全医疗卫生等行政机关。在紧急状态下,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依法加以限制的行政行为,主要有:强制、约束、

8、收容、劳动教养、强制遣送、强制戒毒、强制隔离和强制治疗,扣留、强制带离现场。 二是对财产的强制。指行政主体针对负有履行行政法上的财产义务而拒不履行的,依法所采取的强制手段。包括:冻结、扣押、查封、划拨、扣缴、强制许可等。,3、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向行政机关提出了保护申请,(2)接到申请的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3)行政机关拒绝申请或不予答复,形成条件,4、行政许可案件,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是否 解除法律的一般禁止,并且允许其从事某种行为享有某种权利 或资格的行政行为,此类行为有两类表现可以提起诉讼,拒绝 不予

9、答复,案情摘要 1998年12月,公民崔某购买一辆夏利牌轿车,准备跑出租。崔某到公安机关办理了行车证,并挂了车牌照。1999年3月,崔某到某市交通局申请办理出租车营运证,并递交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崔某前前后后跑了十几趟。运管处始终没给崔某明确的答复,拖了半年的时间。崔某以市交通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给他核发出租车营运证。问题 崔某能否对交通局不给颁发营运证的行为起诉?,参考结论 出租车营运证是许可证和执照的一种具体形式,核发出租车营运证系交通局的职责范围。崔某向市交通局申请颁发出租车营运证,市交通局不予答复,崔某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案情摘要2003年4

10、月,高某因建房事宜与其邻居丁某发生争吵,邻居丁某说高某建房多占他家的宅基地,并向高某出示了县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高某发现县政府发给丁某的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宅基地使用面积侵占了自己宅基地使用范围,遂向县政府提出申请,要求重新确认丁某的宅基地使用面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县政府批转县土地管理局核查此事,但县土地局置之不理。2004年6月,高某在仍未得到处理结果的情况下,以土地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法律问题高某的诉求是否合法?,参考结论 合法。宅基地使用权是财产权的重要内容,土地管理局依法负有解决土地使用权争议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原告高某

11、的宅基地使用权受到丁某的侵害,并请求土地管理局予以处理,半年多没给答复,县土地局的行为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高某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6、抚恤金发放案件,抚恤金发放案件表现为: 不按法定标准发放、扣减抚恤金、不按期限发放抚恤金,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8、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此类案件主要包括行政裁决案件、行政确认案件、行政检查案件、行政合同案件等,(二)不受理的案件,1、国家行为,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 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 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 严和总动员等

12、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制定发布针对不特定 对象、具有反复适用性和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1)普遍约束力,(2)对象不特定,(3)反复适用性,抽象行政行为判断标准,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目前规定行政终局裁决行为的法律共有3部: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行政复议法,案情摘要 李某系某市交通局财务科科长。2008年10月9日,该局财务科被盗,办公室桌子抽屉被撬,盗走现金1万元。交通局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发现财务科被盗的当天晚上,防盗门

13、没有锁。该局认为李某身为财务科科长,平时不加强对本科室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对财务科盗负有领导责任,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李某警告处分。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交通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分。法律问题对单位所给的行政警告处分不服能否起诉?,参考结论 法院不应受理。 市交通局对李某作出行政警告处分,是行政机关实施的内部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14、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5、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行为,由国家行政机关主持的,以争议双方自愿为原则,通过行政机关的调停、翰旋等活动,促成民事争议双方当事人互让以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行政活动方式。,5、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行为,7、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由国家行政机关主持的,以争议双方自愿为原则,通过行政机关的调停、翰旋等活动,促成民事争议双方当事人互让以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行政活动方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倡导、示范、建议、咨询等方式

15、,引导公民自愿配合而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案情摘要甲某与乙某系同村村民,一天,乙某家喂养的狗将甲某的儿子咬伤。甲某要求乙某立即将孩子送到医疗条件较好的县城医院治疗,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乙某则认为,狗咬了人在农村是常见的事,到镇里医院去看看,打两针狂犬疫苗就行了,拒绝把孩子送到县城医院治疗,双方为此发生争吵。村委主任闻讯赶来劝阻,找来一辆拖拉机,把受伤的孩子送到镇医院,并带着甲某、乙某来到镇司法所。在司法所司法助理员丙某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孩子先在镇医院治疗,如需转院按医嘱执行。(2)乙某负担孩子的一切医疗费用。(3)乙某赔偿甲某损失200元。协议签订后,丙某向双方当事人送

16、达了民间纠纷调解书,调解书上盖了镇政府的公章。后来甲某觉得赔偿数额太少,又听说司法助理员丙某与乙某有亲戚关系,认为丙某故意偏袒乙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镇政府作出的民间纠纷调解书。问题对镇政府作出的民间调解书能否提起诉讼?,参考结论不能。双方当事人事后对调解协议不满意的,不能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只能以乙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将初始的民事争议交由人民法院裁判。,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例如:张某与李某为土地使用权产生争议,找到县政府予以确权裁决。县政府确权为张某。事隔一年后,李某因感觉处处不方便,故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诉讼时效已过,法院不能受理,李某又找到县政府要求处理。县政府驳回李某的申诉,李某对驳回申诉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此类即属于重复处理行为,法院不应受理。,注意: 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申请或者申诉,对原有的生效行政行为作出的没有任何改变的二次决定 申诉行为不是申请行政复议行为,而是指当事人在超过复议申请期限和起诉期限的情况下,对已生效的行政行为不服而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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