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帝代销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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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销合同书(06) 合同编号: 8600-501-2006-004 甲方(供方):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工业开发区 经营地址: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文枝 乙方(需方): 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新城工区一区 9 号 经营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光裕 原则条款原则条款 第第 1 条条 本合同书经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 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 权益 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

2、规定签订。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第第 2 条条 本合同的甲方代表甲方及其所属的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及甲方指 定的代理商。乙方代表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 分支机构 以及其他关联公司。甲乙双方分别代表的独立法人单位应向甲乙双方出具认可并 履行本合 同的确认函,该确认函为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第 3 条条 本合同约定的产品具体是指:热水器 品类 华帝 品牌的产品。 第第 4 条条 本合同约定的产品进入乙方门店进行销售双方需签定供货商上(撤)店协议书 。 名词定义 第第 5 条条 产品:指由甲方生产或经销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

3、准并不侵犯任何 第三方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的合格产品。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本身、附件、配件、促销 礼品、赠品。 第第 6 条条 销售支持:指乙方在销售甲方产品过程中甲方给予乙方的优惠条件、资金、物质 支持。 第第 7 条条 供货价格:指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的价格,该价格为甲方向市场提供该产品的最 低价格。 第第 8 条条 残次品:指产品在售前、售中及售后过程中,本身固有的或发生的外观、性能、 质量等任 代销合同书 国美电器何一项不符合中国国家质量标准、行业标准、厂家标准、 售后服务三包标准及合同约定标准等任一标准的产品。 第第 9 条条 滞销产品:指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自进入乙方库房之日起(以乙方入

4、库单日期为 准)超过 _30_天未销售的剩余正常产品。 第第 10 条条 商业折扣:指乙方销售甲方产品后,甲方以乙方回款额为依据,依照双方约定 的比率给予 乙方的商业回报。 第第 11 条条 利润补偿款:指按合同约定,因乙方销售的甲方产品的销售价格降低,使乙方 销售甲方产 品的账面毛利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水平时,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用于补足 乙方利润损 失部分的款项。 第第 12 条条 包销机型:指性能、外观与其它型号有明显区别的,性能价格比有明显优势的, 由乙方独 家销售的产品(具排他性) 。 第第 13 条条 定制机:指乙方根据市场需求,向甲方提出产品外观、性能、价格、利润及数量要求,甲

5、方根据乙方要求进行生产和供货的产品。甲方保证只向乙方提供该产品,未经 乙方允许甲方不得生产与其相似或相同的产品自行销售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进行销售。 第第 14 条条 独家型号专供机:指在一定期间内由甲方专门提供给乙方进行独家销售(具排 他性)的产 品,该产品在市场上应具有较高的销量、性价比,其综合利润不得低于正常机 型的利润。 第第 15 条条 价格优惠特供机:指在一定期间内,在不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的前提下, 甲方按低 于原有供价标准向乙方提供的畅销产品。在不高于市场实际销售价的前提下,双 方共同制 定和维护乙方的销售价。甲方保证乙方按该销售价进行销售的综合利润不低于原 利润(型 号不具

6、有排他性) 。付款条件及滞销残次产品的退换货按本合同相应的条款约定 履行。 第第 16 条条 特价机:甲方根据乙方的促销需要,以具有市场冲击力的价格向乙方提供的产 品。甲方保 证不向乙方提供返修机及非正品机器。该产品入乙方库后 30 日内未售出的为 滞销产品。滞 销残次产品无条件退换。 第第 17 条条 工程机:是指乙方针对社会购买单位、团体以招标方式或一次性购买的金额或 数量较大且 价格有特殊要求的产品。该产品由甲方以特殊优惠的供货价格向乙方提供。 第第 18 条条 新品首销权:指对于甲方最新生产或产品生产厂家最新生产由甲方进行代理销 售的尚未在 市场流通的产品,乙方享有优先销售的权利(型号

7、具有排他性) 第第 19 条条 合同年度:指合同有效期。 第第 20 条条 回款额:指乙方实际支付给甲方的货款加上乙方从应支付的货款中扣抵的甲方 在乙方处欠款的金额(降价款、退货款除外) 。 第第 21 条条 货款结算周期:指乙方销售甲方产品,每隔一定期间,乙方向甲方就该期间内 乙方所售出 的产品进行结算,该期间即为结算周期。 第第 22 条条 给乙方造成名誉损失的情况:是指给乙方或乙方相关公司造成名誉、商号、商 标、商誉负 面影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因甲方产品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质量、假冒 伪劣、虚假宣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问题,或甲方提供的售后服务问题或其它甲方原因 被媒体(媒体 包括但

8、不限于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等)曝光的;2、因甲方产品 问题或甲方提供 的售后服务问题被有关部门、机构、消协、质量监督部门等公告的;3、 虽未被曝光,但因 甲方产品问题或售后服务问题造成相当多人员认为或知悉乙方提供的产 品或服务存在问题 的;4、甲方产品不合格、退货、返修率合计超过 2 %,致使乙方名誉 或商誉受到负面影响 的; 5、甲方及甲方工作人员对乙方进行言论诋毁及其它甲方给乙方 或乙方相关公司造成 名誉、商号、商标、商誉等负面影响的情况。 产品订购产品订购 第第 23 条条 乙方从甲方处进货时需提前向甲方书面提交代销计划或订单,甲方在接到代销计 划或订单 后二日内书面答复乙方(书

9、面答复上应加盖甲方的公章) ,并于乙方要求的送货 时间按代 销计划或订单送达乙方指定地点。甲方在书面答复中所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变更均 应经乙方 书面认可,乙方不予认可的,该修改或变更对乙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乙方 未提交代销计划或订单,甲方擅自送货的,乙方有权拒收。对于甲方未按照乙方 提交的代 销计划或订单数量送货的,数量少于定单确认的数量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就此违 约承担违 约责任;数量多于定单确认的数量,乙方对于多出的部分有权拒收。 第第 24 条条 乙方在要求的送货时间前 1 日有权撤消或变更代销计划,乙方撤销或变更代销 计划的,应 书面通知甲方,通知自发出之日起生效。 产品运输、交货及验

10、收产品运输、交货及验收 第第 25 条条 甲方负责所有产品到乙方指定地点的运输,其间的一切费用(含装卸费)由甲方 负担。 第第 26 条条 甲方送货时,应至少于到货前一天通知乙方验货。乙方安排工作人员在到货后 12 小时内按 照代销计划或订单对产品的种类、规格、产地、数量、包装等进行初步验收, 并出具收货 凭证(以乙方入库单为准) ;如产品不符合本合同及订单(或代销计划)要求 的,乙方有 权拒绝接收。 第第 27 条条 甲方产品在乙方验收完毕(验收以乙方入库单为准)前,一切风险及责任均由 甲方承担。 货款结算 第第 28 条条 货款结算周期为 30 日, 结算日为结算周期届满的 3 7 日后。

11、 甲方与乙方帐 目未对清, 代销合同书 国美电器 乙方有权暂不结算。 第第 29 条条 当期货款的结算以乙方当期已销售甲方产品的货款额扣除乙方采用账扣方式向 甲方收取的 有关款项、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的降价款、退货款、商业折扣、退残款、其 它甲方承诺 支付的款项以及依照本合同约定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后的余额为准。第第 30 条条 货款结算方式为 /(在以下几种方式中任选一种) 1个月无息银行承兑汇票 和 6 个月无息银行承兑汇票各结应结货款的 50% 2 / 5 个月无息商业承兑汇票。3支 票或电/信汇 第第 31 条条 货款结算采取“钱票两清”的原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甲方必须同时

12、向乙方 提供合法 的增值税票。甲方向乙方支付商业折扣,增值税票可按以下 (一) 办理: (一) 乙方向甲方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差额付款,甲方在增值税票上直接列明商业折扣率 和商业折扣额,不在价格中直接抵开,乙方不再向甲方开具发票。 (二) 甲方向乙方全 额开具增值税票。甲方先向乙方支付商业折扣的,乙方向甲方开具发 票或办理折让证明, 然后向甲方全额支付应付货款。 甲方应向乙方交纳增值税票后,乙方向甲方结算货款。甲 方迟延交付增值税票的或增 值税票已过有效认证期的,甲方同意乙方在支付货款时加扣 17%的代垫税款。 第第 32 条条 甲方应按上述规定按时向乙方提供增值税票,在增值税票未按时交讫之前乙

13、方 有权拒绝支 付当期(同城)或下期(异地)货款。甲方提供的增值税票应与乙方验收入库 的产品的型 号、数量、单价等信息相吻合,否则乙方有权拒收。 第第 33 条条 每周二、四为双方结算日,其余时间双方不进行结算,甲乙双方可进行对账, 整理提供票 据。每月最后一日及法定节假日双方不进行结算,账期未满或遇节假日,结算 期顺延至下 一结算日。 第第 34 条条 甲乙双方同意如在对帐过程中存在争议,双方结算额按应结货款额减不少于争 议部分款项 金额的 2 倍后的货款额。争议额在付款日后一周内在分部(甲、乙方子公司 或分支机构) 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及时通知总部,总部(甲、乙方)在接到通知后两周内 解决争

14、议。在 此期间甲方不能停止供货,乙方不能停止销售及双方不能做任何影响销售的 行为。否则, 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第 35 条条 乙方如因个别特殊情况需延期付款的,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甲方应予以理解 和支持。 残次、滞销产品的处理 第第 36 条条 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发现的甲方产品中的残次品,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于接 到通知后 10 日(二级市场 15 天)内负责更换或者收回残次产品。甲方逾期 10 天(二 级市场 15 天)不 4 代销合同书 国美电器 更换或者不收回残次产品的,甲方同意乙方按 照该残次产品供货总额的 2 倍扣减应结货款。 该扣减部分作为对

15、乙方场地使用及保管的 补偿;甲方逾期 20 天不更换或者不收回残次产品 的,视为该残次产品已退还甲方。乙方 对该产品的安全不负任何保管责任。 第第 37 条条 乙方在销售甲方产品过程中如遇滞销产品时,乙方应告知甲方滞销产品情况,甲方应在接 到该通知后,3 日内向乙方书面反馈滞销产品处理方案(退货、换货、促销处 理) 。甲方于 接到乙方通知后 10 日内未处理完毕该批滞销产品的,视为甲方同意乙方退 货或换货,甲方 在接到乙方退、换货通知后 3 日(二级市场 7 日)内为乙方进行退货或 调换乙方确认指定 的其它产品。甲方逾期 3 日不更换或不退滞销产品的视为甲方同意乙 方降价处理,销售价 按每逾期

16、一日以供货价为基数下降 1%。因降价处理给乙方造成的损 失由甲方承担。甲方按 该滞销产品供价为基数在双方原约定的商业折扣比率基础上加 3% 向乙方支付商业折扣。在 此期间甲方不得停止供货,乙方不得停止销售。否则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赔偿因此给守约 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第 38 条条 甲方办理退换货时,需向乙方出具加盖有效印章的退货单据(包括但不限于红 字出库单或 负数出库单或蓝字入库单)进行确认。 第第 39 条条 对于甲方提供的产品及配件、附件、宣传材料、促销礼品、赠品等存在或涉嫌 存在(如涉 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损害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其它合法权益的情 况的,乙方 有权根据情况选择退货或换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2 日内更换或退货, 否则承担延 迟履行的违约责任。因该产品给乙方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的 损失。 (一) 对于甲方提供的产品及配件、附件、宣传材料、促销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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