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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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余江实验初中,学习汇报会,2016年4月,条例出台的背景、意义是什么?,近年来因学生伤害事故引发的纠纷、诉讼案件不断增多,牵扯了学校、学生及其家庭的大量精力,在给学生及其家庭造成不幸的同时,也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省委、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借鉴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立法的成功经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预防和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障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有法可依。,2,条例共设六章六十条,适用范围包括了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或

2、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在内容设置上,总体坚持了事故预防与事故处理并重的原则,既明确规定了各方的预防职责,又合理界定了事故责任的区分,规定了事故处理的途径、程序及赔偿办法等内容,突出了“预防和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的立法目的,具有内容完备、亮点突出、特色明显、操作性强的鲜明特征。,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

3、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适用本条例。,第二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学校不得在教育期间将操场等教学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将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用于其他用途的,不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第二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将学生安全纳入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认知能力、心理和生理特点,开展下列安全教育:,(一)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安全防范和依法维权的意识; (二)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帮助学生掌握基本的交

4、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帮助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增强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四)开展防溺水教育,帮助学生掌握游泳安全知识;(五)开展心理、生理健康知识,传染病预防知识,防性侵、防拐卖知识和毒品危害知识教育,帮助学生提高心理素质,掌握卫生保健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六)开展网络安全教育,增强学生抵制网络不良信息诱惑的能力;(七)开展食品安全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增强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八)开展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提高学生避险、逃生、自救和互救能力。,第二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5、一)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生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和卫生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负责学生卫生保健工作;(三)建立食堂物资索证、登记制度以及饭菜留验制度,保证食品安全;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四)建立门卫管理、校园巡查等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安排专人担任门卫和其他保卫工作,加强进入学校区域来访人员和车辆的登记和管理,负责校园内安全值勤,防范和制止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等违法行为;,(五)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加强消防设施和器

6、材的日常维护,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六)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实验室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环节的管理,规范实验操作流程,定期对实验室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检查;(七)建立学生请销假制度,对学生请销假进行登记,发现学生未到校、擅自离校、旷课的,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或者抚养人;(八)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校学生管理制度,做好住校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对违反校规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当告知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九)建立校内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报告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第二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第十五

7、条 学校应当落实以下安全管理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措施: (一)印发标准格式的入学须知,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学校负责管理的区域范围以及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途径和程序,并要求如实填写血型、疾病史以及过敏食物、药物等情况; (二)寒暑假前,印发安全告知单,明确寒暑假起止时间及假期安全注意事项等; (三)组织学生参加实习、考察、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军事训练、文化娱乐和其他集体活动,应当与学生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符合安全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落实专人负责;,(四)对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疾病不适宜参加特定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照顾,发现学生有身体和心

8、理异常状况,及时救护、告知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五)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拥挤踩踏;在易发生拥挤的通道、场所,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六)教职工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或者其他工作的疾病的,应当及时将其调离相应的工作岗位;(七)学校选用产品和服务时应当建立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产品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资质证书,保证产品和服务可追溯;(八)建立安全工作台账,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九)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

9、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抢险、救助等措施,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第二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第十六条 除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外,中小学校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合理安排学生上学、放学时间,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二)在学生上学、放学时段,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人员在校门口在岗值守,组织教职工和成年志愿者在校门口维护秩序; (三)按照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四)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提前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 (五)建

10、立健全与家长的联系制度,建立家长委员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对涉及学生人身安全的重要事项,征求家长委员会的意见; (六)重视学校留守儿童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与留守儿童监护人或者抚养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沟通联系。,第二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进行告诫、制止、保护,并及时报告学校或者有关部门;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心理有异常的,应当及时处理; (三)在工作岗位上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学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侮辱、

11、歧视、殴打、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利用学生惩罚等其他人身侵害行为。,第三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第二十八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一)自行协商;(二)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三)向学校所在地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第四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第四十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行业的质量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二)学校的安

12、全保卫、消防和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药品等不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学校教职工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 (七)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教职工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活动的情况,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八)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九)对学生擅自离校

13、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未发现或者已经发现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学生发生伤害的; (十)学校因故放假、学生提前离校,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 (十一)学校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第四十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因学生自杀、自伤等自身故意或者身体疾病造成的; (三)因学校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 (四)学校组织的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

14、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第五十条 因学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赔偿损失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教职工进行追偿。,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安全管理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措施;(二)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三)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四)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

15、导致损害加重的;(五)瞒报、谎报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六)伪造、隐匿、转移、销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证据的;(七)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予以开除、解聘。第五十五条 学生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校可以按照学籍管理的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五十七条 学校及其教职工、学生及其监护人、抚养人及其亲属或者其代理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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