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牺牲少数保护多数是不正义的辩论:牺牲少数保护多数是不正义的各位老师,各位在场的嘉宾,大家下午好!我是 XX 学院 XX 班的 XX,专业是 XX,曾经在 XX 阶段有过校园辩论赛经历非常荣幸能够来参加此次“天伦杯”面试今天我所要陈述的话题是“欧麦拉困境”我的观点是:牺牲少数保护多数不是正义的正义,根据词典是这么解释的:对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非、善恶作出的肯定判断牺牲少数去保护多数其实也就是说牺牲少数保护多数是正确的我们在生活中经常讲:要牺牲少数去保护多数这句话从表面上看没什么问题:虽然牺牲少数人的利益很令人遗憾,但结果使得大多数人获利,这难道不是能想到的最好的答案吗?然而,当将这种选择方法放入现实中检验时,在某些事上会得到完全不符合常伦的答案譬如,为了救活十个即将饿死的人,杀死一个毫无关联的路人做食物,这样做对不对?从结果上看,活下来的人数比死去的人多,因此按照上述价值观就应该这么做,但很显然这不符合我们的常识类似上面的情境——虽然结果使整体利益最大化,但实在无法让人接受——可见牺牲少数保护多数这种观点存在很大的问题人类拥有某些基本权利,它们不能被侵犯,因为从长远看,侵犯这些基本权利最终会使社会整体幸福度下降——即便短时内可使社会利益最大化。
回到上面的例子,短时看,吃掉一个人救活十个人,好像白赚了九条人命,但从长远看,若这种做法流行起来,社会将变得鸡犬不宁人人惶惶不可终日,因此整体幸福度反而下降了,所以杀一救十的做法不对这有些自圆其说的味道,因为按照这种说法,假若从长远来看社会幸福度不会下降,我们就可以随便杀掉一个人以拯救大多数了吗?另一种思考方向则完全否定了“使社会利益最大化是正确的”这种立场人存在绝对权利,高过任何外界利益总和我们拥有我们自身,这权利是不能量化为金钱或者社会幸福度的,给再多钱都不行因此政策制订者必须优先保证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使社会利益最大化”绝非始终正确的选择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权利,但享有自身权利的同时应保障他人的权利不受侵犯,人自身所拥有的最基本的人权,是任何时候都不能被剥夺的,即使假以“保护大多数人”为名哈佛大学教授桑德尔曾说过:首先人权,是连你自己都不能侵犯、交易的也就是说你的生育权、尊严,连你自己都不可以交换,因此别人就别说了在这个的假定条件下,无论是多数人赢,还是少数人赢,都是要在这个假设前提下法国人托克维尔提出过一个重要的概念:多数人的暴政多数人暴政的特点就是:以多数人名义行使的无限权力。
明显的“多数人暴政”例子:明显的“多数人暴政”例一:民主制下的纳粹罪行:希特勒就是在 1932 年德国总统选举中以 1900 万选票当选的,第二年就解散了其他政党,犹太人更是被大批地监禁和屠杀,萨拜因(Prof.George Holland Sabine)在《政治学说史》第三十六章中分析了纳粹迫害犹太人的动因,一是可以把当时德国人民由于一战失败、由于经济危机而产生的种种仇恨、恐惧、怨愤、阶级对抗转化为对一个人群的敌视,而且这一人群又没有还手之力,这样一来以上负面情绪便可以得到有效宣泄;而且也抬高了日尔曼人的优越感,这种优越感在一战战败后受到重挫,急需恢复;犹太人便成为高扬日尔曼精神的祭品二是没收他们的丰厚财产,军费立刻就有很大增长三是可以有一个很好的借口向东方和南方的斯拉夫国家进行侵略扩张,因为那里聚居着大量犹太人希特勒的这三点考虑,也在很大程度上符合当时德国人民的意愿,所以他在德国执行反犹太人政策畅行无阻(萨拜因,1973)但是我们今天站在客观中立的立场可以明白,无论德国在一战战败后有多少不满的社会情绪,纳粹的政治暴行是违背人道主义的这种为了一个种族的利益去侵犯另一个种族的利益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即使犹太民族在人数上远远少于德意志民族。
新闻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曾说过:“如果整个人类,除一人之外,意见都一致,而只有那一个人持相反意见,人类也没有理由不让那个人说话正如那个人一旦大权在握,也没有理由不让人类说话一样从这句话,我们可以看出,多数人因为自身利益去牺牲少数人的利益并不比少数人因为自身利益去牺牲大多数人利益高尚,不过都是自私的行为,区别只是多数人的自私和少数人的自私因此我认为,牺牲少数去保护多数是不正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