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涉及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重大变化(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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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ood morning,新公司法涉及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重大变化,郭晋龙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华南理工大学经济学院兼职教授 盐田港股份公司审计委员会主席 Tel:0755-82900800 / 13802200967 Email:Dragon_,讲座目录,1.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防范制度的重大变化2.报表审计与资本验证制度的重大变化3.股东出资及其注册资本制度的重大变化4.公积金制度的重大变化5.亏损弥补制度的重大变化6.利润分配制度的重大变化7.公司融资制度的重大变化8.公司投资制度的重大变化,引言:法律专家对新公司法特点的评价,. 1.服务型法律 2.市场型法律3.平等型法律 4.护权型

2、法律5.开放性法律 6.效率性法律7.安全型法律 8.人本型法律9.操作型法律 10. 妥协性法律,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防范制度的重大变化,一、新公司法与证券法为什么关注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一)财务会计报告在市场交易中的功能 1.业绩考核-对职业经理人的有效控制手段 2.交易依据防范各类交易风险的信息基础3.收益分配保障各种相关利益人的公平收益分配 4.价值确认作为确认交易价格的依据5.能力评价-透过各种财务比率评价财务运作与经营能力,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防范制度的重大变化,一、新公司法与证券法为什么关注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二)财务会计信息对资本市场的效应证券法6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

3、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1.不完整不真实报表信息的效应1)导致不确定性;2)给投资/债权人带来风险; 3)投资人/债权人要求更高回报;4)更高回报增加公司资本成本;5)资本成本增加导致公司股价下降.2.完整真实报表信息的效应1)可以减少不确定性;2)降低投资/债权人的风险;3)投资人/债权人满足较低的回报;4)较低回报降低公司资本成本;5)资本成本降低导致公司股价更高.,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防范制度的重大变化,二、公司虚假财务报告的表现(一)虚假财务报告的两大基本策略(二)虚假财务报告的三大表现形态三、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市场危害与法律后果(一)市场危

4、害(二)法律后果,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防范制度的重大变化,四、防范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制度安排(一)公司内部治理制度按排1.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公告制度1.有限公司:公司法34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2.股份公司: 公司法166条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2.董事/监事与高管人员保证制度1.证券法68条第1款: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2.证券法68条第3款: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3.监事会审计制度公司法54条:监事会有权检查公司财务;55条“监事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4.上市公

5、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法123条 (二)外部治理制度安排 1.证券交易所监督: 证券法115条/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监督;2.证券监督机构监督:证券法178条/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3.会计师审计制度: 公司法165条/证券法 (三)法律责任配置制度1.行政责任 2.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贰、报表审计与资本验证制度的重大变化,一、明确了公司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业务范围(一)资本验证业务:公司法29条: (二)报表审计业务1)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公司法165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3)证券法52条“申请股票上市交易,

6、应当提供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三)特定审计业务*监事会聘请审计:公司法55条“监事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证券管理部门委托专项审计:证券法149条:对证券公司财务状况、内部控制、资产价值等审计。*公司合并分立审计:公司法173180条*公司解散清算审计:公司法181191条*公司债券发行审计:证券法第16条二、证券审计业务实行资格管理证券法 68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贰、报表审计与资本验证制度的重大变

7、化,三、规范了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1.由谁决定? -2.事务所陈述权?-四、明确了公司配合审计的责任公司法171条:五、CPA执行股票发行业务的独立性规1.证券法第45条“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2. 证券法第201条“为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4

8、5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叁、股东出资及其注册资本制度的重大变化,一、股东出资与注册资本的基本制度(一)降低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公司3万元(26条) 一人公司10万元(58条);*股份公司最低限额为500万元(81条);*申请上市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证券法50条)(二)允许股东在规定期限内分期出资并规定现金比例1.规定分期限出资的期限*首期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20%,其余部分两年内缴(26条/81条)*投资公司可以5年内缴足(26条/81条)*一人公司应一次足额缴纳(59条)2.规定了注册资本中的货币出资比例*全

9、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3.允许无形资产出资比例70%(三)股东出资突破了旧法的五种方式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性财产(公司法27条),叁、股东出资及其注册资本制度的重大变化,一、股东出资与注册资本的基本制度(四)05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451号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禁止的出资方式1.劳务; 2.信用; 3.自然人姓名;4.声誉; 5.特许经营权 6.设定担保的财产等.,叁、股东出资及其注册资本制度的重大变化,二、现金出资应注意的问题(一)能否以非法获得的现金出资?1.对承担刑事等公法责任的现金,应否定其出资的合法性吗?2.对承担民事等私法责任的 现金,应否定其出资的

10、合法性吗?(二)能否以借贷取得的现金出资?1.公司法:没有禁止性规定 2.贷款通则第20条: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经国家有权部门核准登记符合本办法五项条件的,可以发放人民币或外币中长期贷款用作出资, 不超过新增投入资本的50%. 4. 司法判例: 否认借款投资合法性并行使追索权.,叁、股东出资及其注册资本制度的重大变化,三、实物出资应注意的问题(一)现行法律是否一律禁止使用他人财产出资?1.最高法院87年2月23日民他字第29号关于非所有权人将他人房屋投资入股 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属于侵权行为,入股行为无效。

11、2.南京中级法院 95年飞龙公司诉日本某公司单方申请合营企业注销案判例:以租赁取得的他人财产出资,不应予以认可。3.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二)设定担保抵押权的财产是否一律不能出资?*甘肃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兰州建银行与甘肃三产公司抵押贷款纠纷案 判例:银行根据调解协议查封三产公司已投资入股的抵押物天河大厦,侵犯了被投资公司的使用权。*担保法第49条: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的所有权并未丧失,只要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抵押人可以对抵押物进行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处分,并不因此构成对抵押权的侵害。1.担保法规定能否

12、适用公司法的出资行为?2.抵押权人行使优先权时如何处理?,叁、股东出资及其注册资本制度的重大变化,三、实物出资应注意的问题(三)实物出资的作价必须履行“评估”程序吗?1.新公司法第27条: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2.企业会计制度实收资本的规定: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投资者应享有的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实收资本以及资本公积。3.财政部06年3月15日67号文:国有企业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或接受其他企业的非货币资产出资应由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4.其他企业是股东自行评估还是法定机构评估?(

13、四)实物出资的 财产权转移的规定?1.新公司法第28条规定: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2.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条/21条: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五)实物出资财产权转移的法定时间?1.公司法28条规定:股东实际投资时.2.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可成立后半年内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21条: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资产,应在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叁、股东出资及其注册资本制度的重大变化,四、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关注的问题(一)应注意法律程序要件1.签署土地出让合同 2.报

14、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3.土地价值评估4.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二)应注意实际交付与法律交付的一致性1.只交付土地,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已经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但未交付土地;3.既未交付土地,又未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叁、股东出资及其注册资本制度的重大变化,五、股权可否作为出资方式?(一)股权出资的实际案例案例1中国联通股权出资2001年12月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以持有的51%中国联通BVI公司股权联合其他四家发起人设立中国联通A股公司.当初就遇到以下法律问题:1)股权出资是否为法律所允许?2)以51%股权出资是否超过法律对转投资不能超过净资产50%的限制.案例2内蒙电力集团股权出资2003年11月25

15、日内蒙电力集团公司、华能集团、神华集团、中信泰富决定,以4:2:2:2的比例共同出资组建北方电力集团公司.其中华能集团等三家出资标的物为现金加发电权益资产,内蒙电力集团则以其拥有的全部发电资产,包括所持有的内蒙华电67.31%的股权出资.1)是否属于公司法出资的形式?2)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是否触及要约收购义务?,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案例1,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案例1(续),内蒙电力,全部发电资产出资 含内蒙华电67.31股权 持有40,案例2,中信泰富,神华集团,华能集团,现金及发电 权益出资 各持有20,北方电力集团 03年11月25日,叁、股东出资及其注册资本制度的重大变化,五、股权可否作为出资方式?(二)关于股权出资的相关规定 *1999年11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第3部分第7条规定:“可以采用股权投资、可转换证券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2000年6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18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10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商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第6条允许股权作价出资;*2001年财政部颁布非货币性交易/投资会计准则规定了股权投资。(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新准则)*2004年北京工商局200412号股权投资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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