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验收要求(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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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验收要求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验收要求 (试行)(试行)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2 1 目 录 1 总则 1 2 规范及标准引用 1 3 验收要求 2 3.1 验收阶段 . 2 3.2 验收内容 . 4 3.3 验收依据 . 6 3.4 相关材料 . 6 3.5 验收等级 . 6 3.6 变更程序 . 7 3.7 项目移交 . 7 4 项目管理技求文件归档 8 附录 A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验收申请及填报材料. 9 附录 B 各类验收总结报告格式 19 附录 C 验收意见书格式 35 1 1 总则 1.1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

2、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部第 44 号 令) 、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 (DZ/T2232011)和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 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相关要求,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施工及其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 量,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验收,制定本技术要求(试行) (以下简称 本要求) 。 1.2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主要对象是针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的 矿山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矿山占用及废弃土地等矿山地 质环境问题。 1.3 本要求适用于在四川省实施的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矿山地质环 境治理工程和

3、使用四川省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实施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 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 省级以下地方财政支持或由其他资金渠道立项开展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 理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可参照本要求亦可按施工图设计报告的要求验收。 1.4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施工中采用的文件、合同文件中对施工质量的 要求不得低于本要求的规定。 1.5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施工和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要求的规定外, 尚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规范及标准引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11)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DZ/T 0219-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

4、程勘查规范 (DZ/T 0220-2006)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 (DZ/T 0221-2006)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 (TD/T1031.17-2011)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 (GB/T 28407-2012) 农用地定级规程 (GB/T 28405-2012) 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TD/T 1036-2013) 2 土地整治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 (TD/T 1037-2013) 土地整治项目设计报告编制规程 (TD/T 1038-2013)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 (TD/T 1039-2013) 土地整治项目制图规范 (TD/T 1040-2013) 土地整治

5、项目验收规程 (TD/T 1013-2013) 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TD/T 1041-2013) 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TD/T 1042-2013)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10102007)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 (SL204-9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造林技术规程 (GB/T15776-1995(1))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 (GB 6000-1999)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 (GB/T1B3372-2001)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 (GB 12719-199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2006)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

6、准 (GB3838-2002)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4848-93) 地下水监测规范 (SL/T 183-2005) 地下水动态监测规范 (DZ/T 0133)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8-2007 J719-2007) 岩土工程监测规范 (YS5229-1996)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2011 年版) 上列技术规范与标准执行其修订的最新版本。 3 验收要求 3.1 验收阶段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初验)、最终验收(终 验)两个阶段。 3.1.1 初步验收 建设单位(业主单位)认定具备初步验收条件,组织相关部门、勘查

7、、设计、 施工、 监理单位参加的工程验收阶段。项目竣工初验由施工单位向项目建设业主 3 提出,申请书格式参见附录 A-1。 1)竣工初步验收组:由市(州)或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 邀请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及技术、经济专家组成。在“省地质灾 害防治工程技术专家库”及“省国土资源项目预(决)算评审专家名单”中聘请或 抽取技术专家 2-5 人、经济专家 1-2 人。负责工程项目工程量、工程质量、技术 及经费使用审查。技术专家涉及生态恢复、土地整理、地下水工程等需邀请省或 市(州)农业、林业、水利部门的相关专家。 2)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工程现场进行查验,比照勘查、施工图设计

8、报 告及合同或任务书,审阅竣工报告、监理报告、工程总结报告、监测报告,综合 评价施工项目完成的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拨付等内容,形成竣工 初步验收意见书。 3)对需整改的分部、分项工程及相关报告、档案资料,逐项明细提出整改 意见建议。在建设单位组织管理下,由需整改的责任单位进行治理工程或相关报 告档案资料的整改完善;项目试运行及维护由施工单位负责。 3.1.2 最终验收 满足治理工程运行期满一年,按初步验收意见进行了逐一整改完善,经治理 效果监测、审计,工程运行正常并符合设计等要求,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可按 以下情况,对工程进行终验。 1)四川省实施的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矿山

9、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 程,由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或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国土 资源厅组织或委托市、 (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工程终验。 省级以下地方财政支持或由其他资金渠道立项开展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 理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最终验收。 使用四川省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实施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验收, 由批准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 织验收。 2)由省国土资源厅或委托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邀请发改、财 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专家聘请同初验要求,最终 验收组的技术专家应至少有

10、一人参加过该项目初步验收。 4 3)终验合格后,形成工程最终验收意见书。 3.1.3 验收方式 1)现场验收 现场验收主要对工程布置、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效果进行评定。 出现对工程布置、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效果的宏观评定与自检不符时, 验收组可提出样方、样地测定或采样进行测定。 2)验收会议 (1)组织验收部门确定参加会议单位及验收组组成单位及人员。 (2)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查和监测等单位参加验收,工程项目技 术负责人必须参与竣工验收。 (3)会议议程 (a)申请验收的单位汇报治理工作情况; (b)施工、监理、设计、勘查和监测单位汇报各自工作开展情况; (c)听取当地政府对恢复治理

11、效果的意见; (d)审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档案资料; (e)验收组在现场验收、听取汇报、质询基础上,形成验收意见书。 初验合格,需按附录 C-1 填写“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竣工初步 验收意见书”。终验合格,需按附录 C-2 填写“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 竣工最终验收意见书”。 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验收报告应附明细整改意见, 承担单位必须按要求组 织整改,并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申请与验收。 3.2 验收内容 包括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拨付 及控制情况。 使用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项目,结合矿山实际,参照下述要求与内容,简化 验收程序。需按附录

12、C-2 填写“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竣工最终验收 意见书”。 3.2.1 工程量 1)以合同要求、批准施工图及变更文件确定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作 5 为验收工程量的依据。按附录 A-2 填报验收工程量表。 2)提交初验的竣工报告、监理报告、竣工总结报告需一致;经初验认定(含 认定需纳入整改的工程量)工程量,作为结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应与提交终验 审计报告的工程量一致。 3)竣工结算工程量与施工图设计工程量存在差异、无变更认定的,由业主 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查证原因,形成纪要并写出补充变 更申请;经业主单位审定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作为竣工 验收

13、工程量的依据。 3.2.2 工程质量 1)初步验收按施工图设计对主控项目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要求进行验收; 按附录 A-3 验收工程质量表填报分部、 分项工程质量。 终验重点对初验提出质量 整改、监理报告指出存在质量隐患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查验。 2)查验经初验的竣工报告、监理报告、竣工总结报告对分部、分项工程质 量评定是否合格;有评定质量合格的相关材料、试件、样方等测试、监测资料或 报告附件。 3)隐蔽工程监理人员的旁站监理记录、签证文档。 4)对监理报告提出分部、分项工程存在质量隐患,尤其是隐蔽工程存在质 量隐患,质量隐患未整改合格的,不得进行验收。 3.2.3 工程进度 1)按合同、批准的

14、施工图设计确定的工期为验收依据。 2)因不可抗拒自然因素影响,推延工期按变更文件确定的时间为调整工期 及验收依据。 3)因施工单位原因推延工期按合同文件要求,提出验收意见。 4)按附录 A-4 填报工程进度验收表。 3.2.4 资金控制 1)按合同约定、施工进度确定的资金拨付情况为验收依据。 2)因施工进度未达合同及施工图设计要求的推延拨付,应对施工单位的责 任提出意见。 3)按附录 A-5 填报资金拨付表。 6 3.3 验收依据 3.3.1 现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行业标准及工程监测等相关规定。 3.3.2 经审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文件; 招投标文件及合同 文本。 3.3.

15、3 经审批的设计变更报告、图纸、预算等文件;经监理、建设单位签认的符 合规定的设计变更通知单。 3.4 相关材料 3.4.1 初步验收文件 1)业主单位申请书(附录 A-1) 。 2)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批准的 矿山恢复治理规划方案报告 、 矿 山恢复治理项目勘查报告、可研报告、施工图设计报告 ; 3)施工单位提交的 矿山恢复治理项目竣工报告 ; 4)监理单位提交的 矿山恢复治理项目监理报告 ; 5)提交验收相关总结报告(参见附录 B) : (1)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施工总结报告 ; (2)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勘查总结报告 ; (3)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设计总结报告 ; (

16、4)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 (5)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监测总结报告 。 3.4.2 终验验收文件 1) 矿山恢复治理项目竣工报告 (施工单位提交) 。 2) 矿山恢复治理项目监理报告 (监理单位提交) 。 3) 工程试运行及监测结果报告 (委托监测单位提交,提纲见附录 B-7) 。 4)初步验收意见的整改情况说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交) 。 5)财务决算报告(业主单位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提交) 。 6)工程审计报告(审计部门或委托审计师事务所提交) 。 7)工程运行及维护及移交方案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由业 主单位提交) 。 3.5 验收等级 7 治理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 3.5.1 合格 1)工程量:按施工图设计要求完成;变更工作量符合相关规定。 2)工程质量: (1)主控项目中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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