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障救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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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路政大队清障、救援管理办法路政大队清障、救援管理办法1 目的目的为确保公路的安全、畅通,规范清障工作秩序和工作标准, 达到清障快、收费准、服务好的工作要求,制订本规定。2 适于范适于范围围适用于*路政大队清障、救援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3 职责职责3.1 实行路政、清障一体化管理,路政执法大队兼管高速公路 清障、救援工作。3.2 实施分局划分辖区的清障、救援工作,收集、记录、整理资 料和统计报表,及时传递信息。4 清障工作守清障工作守则则4.1 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听从指挥。4.2 上班不迟到,不早退,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4.3 当班人员坚守岗位,随时听候清障呼叫

2、,有呼必应,反应 迅速。清障过程中,随时填写清障车辆出车单。4.4 清障人员要遵守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 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清障工作规 章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车辆和清障作业,定期检查和 保养车辆、设备,发现故障及时排除,排除不了的要及时汇报, 严禁车辆、设备带故障作业和行驶,做到预防为主、安全第一。24.5 认真履行高速公路救援、清障管理职责,做好清障工作, 及时将停在车道上或者停在紧急停车带上超过 1 小时的故障 (事故)车拖到服务区或者收费站广场,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 通;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清障前提下,报经领导同意,可将故障 车拖到车主选择的地点。事故车拖

3、到交警指定的地点停放。4.6 按章收费,帐目清楚。严禁营私舞弊,敲诈勒索顾客。4.7 清障人员要树立爱岗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精通业务, 热情服务,文明用语,礼貌待人,想方设法为顾客排忧解难, 快速清障,确保公路畅通。5 清障作清障作业规业规程程5.1 人员分工:常规清障一般为 2 人一组,吊车清障为 3-5 人 一组,由班长或正、副驾驶员组成。5.2 出车准备5.2.1 出车前按规定着装,佩戴胸牌,携带有关证件、票据、表 格、标志服、安全帽等。5.2.2 检查车况、示警灯是否良好,标志牌、清障工具是否齐 全、有效。5.2.3 对当班清障人员作好安排。5.3 准确接报5.3.1 清障员应坚持

4、 24 小时值班制度。当接到清障信息后,立 即应答,问明清障性质(事故、故障)、车辆类别、空车或载货、 货物种类、乘客人数、交通状况、里程桩号、联系方式等,并在3出车单上填写相关内容。5.3.2 及时确定清障人员并选择清障车型,迅速出动,从接报 到车辆出动不超过 5 分钟(清障车正在作业除外)。在可联系 的情况下,告知顾客到达时间。5.3.3 同时有多起清障信息,需要清障援助的,应及时报告领 导,调配车辆开展清障。5.3.4 遇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或重大疑难清 障时,应迅速报告领导协调处理。5.4 安全出车5.4.1 严格按操作规程驾驶车辆,空载行驶速度一般不超过 90 公里/小

5、时,夜间行驶时开启示警灯。5.4.2 紧急事件必须横穿中间紧急通道时,应选择视线良好路 段,由副驾驶员或班长下车持指挥旗(灯)疏导车流,清障车开 启示警灯、转向灯,观察车道情况,确认安全后快速通过。5.4.3 到达清障地点后,清障车应在距故障车前 10 米处停车, 班长或正驾驶员在出车单上填写到达时间、里程指数及桩号。 其他人员按规定摆设安全标志。5.5 标志设置5.5.1 对占用路肩的清障,在现场车流来向 150 米处设置“前 方清障”标志,在 100 米以内、行车道边线外侧均布 3 个锥形 标志隔离路肩作业区。5.5.2 对占用车道的清障,在现场车流来向 500 米处设置“前 方清障”标志

6、,在 200 处设置行车诱导标志,在 200 米以内用4锥形标志隔离作业区。5.5.3 对阻塞道路(车辆不能通行)的清障,应通知路政人员, 由路政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改道或关闭路段交通,并设置 标志。5.5.4 清障车开启示警灯;故障车开启示宽灯和尾灯。5.6 清障作业5.6.1 清障人员须穿反光背心;吊车作业人员还须戴安全帽。5.6.2 清障作业前,向司机问明故障原因,了解车辆技术状况, 出示宁夏高速公路机动车清障费收费标准,说明出车单上 填写的故障车所处里程桩号或吊车作业时间是收费额计算依 据,并请顾客核对。按顾客计划拖带里程事先讲明收费额。5.6.3 根据故障车型、车辆损坏情况挂钩,原则

7、上采用托牵(将 被牵引车一头托起的牵引)。不能托牵(未将被牵引车轮胎托 离路面的牵引)的车辆,用托具托紧,并固定好。被牵引车须 由正式驾驶员操作,并不准载人。排除影响安全行车因素,撤 除作业标志,缓慢起步牵引。5.6.4 牵引故障(事故)车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60 公里/小时, 并根据被牵引车辆及道路情况调整速度,确保行车安全。5.6.5 对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货物车辆的清障,领导须 到现场指挥,在有关部门排除危险源后方可进行。5.6.6 事故车辆的清障,原则上由交警认可后方可进行。但因 单方发生交通事故且严重阻塞交通时,可先将事故车移动(移 动时应当标明位置),以保持一个车道能通行。

8、55.6.7 清障车每次只能牵引一辆故障车,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 要开启示警灯和示宽灯。严禁牵引作业时横穿中间紧急通道。 原则上牵引作业不准逆行,特殊情况下需对故障车倒拖逆行 调头时,只准在紧急停车道慢速行驶。5.6.8 事故车辆装有货物的,原则上先过货后施救。清障人员 与路政员一起协助顾客租车和聘请临时装卸工。5.6.9 清障作业时应注意过往车辆动态,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5.6.10 清障完毕后,要清扫作业区,清理残留废物。5.7 清障交接班5.7.1 班长负责交接班工作。5.7.2 交班时要整理当班记录,本班末了事宜应在交接班记录 中注明;收费票据移交填写交接班手续;内业人员应根据清障 人员

9、上下班严格考勤,收集整理清障记录、出车单。5.7.3 拖车后未能当场收取清障费的,应在出车单的备注栏中 注明原因、故障车停放地点、担保物品和欠费金额,由内勤协 调有关部门追缴欠款。5.7.4 接班时要向上一班了解工作情况和车辆状况,填写装 备器材交接班登记表,记录上一班移交的问题。6 清障收清障收费费管理管理6.1 票据领用要依据实际需求由票管员向上一级票管部门领 取,做到有计划领发票据。6.2 领用票据时,填写票据领发单,领、发双方当事人要当面6点清收据,并在领用单和登记薄上签名。6.3 收据使用前应认真清点其数量、号码,如发现空号、跳号、 重号、号码错乱或残缺页等现象,必须停止使用,将整本

10、退回, 重新领取,如收据使用前不清点,在使用中出现差错,造成的 后果由使用者负责。6.4 清障前,清障班长应向车主说明收费标准。6.5 按收据号码顺序一式三联一次性填写。6.6 票据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对填写错误的票据应整份保 存,盖作废章,不得销毁。6.7 各级清障部门应设立清障收费明细帐,对收据的领取、使 用、作废、结存和收费等事项进行详细登记,以保证帐票相符、 票款相符。如票据有丢失或差错的,应查明原因,逐级上报。6.12 开展清障收费稽查。清障大队每月对各中队稽查 1 次以 上。路政中队长及其指定的路政员每旬对本所的清障队(组) 稽查 1 次以上,着重查清障车辆出车单现场记录,核查接报记 录。6.13 稽查时要填写清障收费稽查记录表。对查出的违纪行 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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