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课堂用(五)(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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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專利法(五),新型專利,1,2,新型專利,第一節 意義 壹、定義 所謂新型係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且具體地表 現於物品之空間型態上,即新型係佔據有一定空間的 物品實體,為其形狀、構造或裝置上具體之創作。 貳、新型概念 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 或裝置之創作(專利 93)。其概念略述如下:,2,3,新型專利,一、物品 所謂物品係指經過工業方法製造,佔據一定空間者。 另就多數獨立物品予以組合裝設而成之裝置,亦屬新型專 利之物品。新型專利之標的排除各種方法、用途、動物、 植物、微生物、其他生物材料及不其確定形狀的物質。例 如利用垃圾製造肥料之方法係利用垃圾製造肥料的

2、步 驟及過程,該方法不屬新型專利之範疇。,3,4,新型專利,二、形狀 形狀,指物品外觀之空間輪廓或形態者。新型物品須具有確定之形狀,例如以扳手上所其備之特殊牙形為特定技術特徵之虎牙形狀扳手或者以起子末端所具備之特殊外形為特定技術特徵之十字形螺絲起子,均係以物品之形狀為新型專利之標的。 氣體、液體、粉末狀、顆粒狀等不具確定形狀之物質或材料均非屬新型之標的。另物品之形狀非解決問題的技術手段者,亦非屬新型專利之標的。以圖案、色彩、文字、符號或其結合為標的者,非屬新型專利之標的。例如由碳粉、燃料及氧化劑混合而成的粉粒狀物,因屬無確定形狀之物質,非屬新型專利之標的。,4,5,新型專利,三、構造 構造,指

3、物品內部或其整體之構成,實質表現上大多為各 組成元件間的安排、配置及相互關係,且此構造之各組成 元件並非以其本身原有的機能獨立運作者。例如具有可 摺傘骨之雨傘構造、對號鎖之改良構造,係以構造 為新型專利之標的。又物品之層狀結構亦屬新型專利之標 的,例如物品之鍍膜層、滲碳層、氧化層等。此外,電路 構造亦屬新型專利之標的。,5,6,新型專利,至於物質之分子結構或其成分,並不屬於新型專利所稱物 品之構造,例如食物、藥品或飲料,通常僅涉及化學成分 或含量之變化而不涉及物品之結構,不屬新型專利之標的 。申請專利之新型如相對於先前技術只是材料的分子結構 或成分不同,例如以塑膠材料替換玻璃作成相同形狀之茶

4、杯、僅改變焊藥成分之電焊條、僅改變層狀材料之物品層 狀結構,均不屬新型專利之標的。,6,7,新型專利,四、裝置 裝置,指為達到某一特定目的,將原具有單獨使用機能之 多數獨立物品予以組合裝設。例如其有殺菌燈的逆滲透供 水裝置,係以裝置為新型專利之標的。,7,8,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之區別,壹、是否具體化為物品之不同 發明乃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本身,不須具體表現為物 品,故自一連串工程所成立之方法,雖可為發明之對象, 但不能作為新型之對象,又物品之用途因非基於物品本身 之型態,雖可作為發明之對象,但不能作為新型之對象; 新型須有關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不能離開物品而成 立,故新型須以具體表現為物

5、品之空間的型態而完成,物 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本身須發揮技術之作用或效果。,9,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之區別,貳、專利權期限之不同 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20年屆滿(專利51);新 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10年屆滿(專利 101)。 故新型專利權期限較發明專利權期限為短。,10,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之區別,參、得否延長之不同 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權之實施,依其他 法律規定,應取得許可證,而於專利案公告後需時2年以 上者,專利權人得申請延長專利2年至5年,並以1次為限( 專利 52 I );而新型專利權不生延長之問題。 肆、得否延展之不同 發明專利權人因中華民國與外國發生戰事受

6、損失者,得申 請延展專利權;而新型專利權不生延展之問題。,11,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之區別,伍、專利年費之負擔不同 發明專利權期限較長,故發明專利權人有關專利年費之負 擔較重;新型專利權期限較短,故理論上新型專利權人有關 專利年費之負擔較輕。惟發明專利權人於發明專利第2年以 後之年費有未繳納者,則又當別論矣。 陸、是否適用強制授權(特許實施)之規定之不同 發明專利適用專利法第76條以下有關強制授權之規定;新型 專利則依專利法第108條之規定,並無準用有關強制授權之 規定。,12,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之互換(改請)與並存,壹、改請 一、意義 此為專利法上所稱改請之一種態樣。按改請之意義, 主要是讓已

7、經提出之專利申請案,仍能在一定之期間內, 經由改請而改為合法及合於申請人權益之其他類型之專利 申請案。原則上提出專利申請後,申請人均得提出改請之 申請,而新型與發明同係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發明申請案與新型申請案相互間原則上可准予改請。,13,13,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之互換(改請)與並存,二、限制 (一)發明或新式樣專利申請人未申請再審查而於原申請 案初審核駁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60日後,或於原申請案 再審查核駁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60日後,或新型專利申 請人於原申請案核駁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60日後,均不 得申請改請。故於原申請案不予專利之審定書、處分書 送達之日起60日後,不得改請(專

8、利 102但)。,14,14,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之互換(改請)與並存,(二)業經核准審定或處分之專利案,己脫離專利審查非處 於申請中之狀態,亦不得申請改請。故於原申請案准予專 利之審定書、處分書送達後,亦不得改請(專利 102但) 。 (三)不得將改請案再改請為原申請案之種類。 三、主張優先權者 申請改請之申請案,如改請前已主張優先權者,於改請後 亦得保留其優先權主張,如其優先權主張業經處分不予受 理,不得於改請申請時再行主張。,15,15,發明與新型能否並存於同一客體,貳、發明與新型能否並存於同一客體 一、同一技術可否同時申請發明與新型兩種專利?外國大抵有三種立法例: (一)日本模式,二種權

9、利不可同時並存,亦不可同時申請,對申請人最為不利。 (二)韓國模式,可一案二請,惟二者皆通過審查時,僅能選擇其一。 (三)德國模式,准許新型與發明兩種專利權同時並存,亦即申請人不但可同時就同一技術申請發明與新型,亦可同時註冊兩者,惟僅可擇一行使權利,即申請新型固可迅速取得權利,但如發明需較長時間保障時,又可透過發明專利加以保護,對發明人權益之保障較為周密。,16,16,發明與新型能否並存於同一客體,二、我國專利法發明人只能擇一申請,係採日本模式。,17,17,實質要件,壹、積極要件 一、產業利用性係指得被製造或使用而言,此點應先予審查,再進一步探討其是否其新穎性。 二、新穎性 (一)專利法為明

10、確規定新型喪失新穎性之條件以及不喪失新穎性之優惠期限( grace period)及條件,並增訂違反己意之公開不喪失新穎性之原則,於專利法第94條規定喪失新穎性之事由,同條第2項為新穎性之優惠期之規定,第3項為主張優惠期應踐行之程序,第4項為進步性之規定。 (二)新型專利之喪失新穎性事由即障礙事由為: 1.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己公開使用者。 2.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專利 94 I ),18,18,實質要件,(三)新穎性障礙事由之例外情形則規定為: 新型有下列情事之一,並於其事實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申 請者,不受前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1.因研究、實驗而發表或使用者。 2.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

11、之展覽會者。 3.因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洩漏者。(專利 94 II ) (四)申請人欲主張上開專利法第94條第2項障礙事由之例 外情形,應於申請時敘明事實及其年、月、日,並應於專 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專利 94)。,19,19,實質要件,(五)有關新型專利之新穎性障礙事由與例外之規定,與發 明專利要件之規定同出一轍,解釋上亦屬相同。基於貫徹 先申請主義之精神以及配合發明專利於修正後採行早期公 開制度;申請專利之新型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 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或圖式載明 之內容相同者,不得取得新型專利,但其申請人與申請在 先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

12、者,不在此限。 (專利 95)。,20,20,實質要件,三、進步性 亦即相當於非顯著性 (non obviousness)以及其技術思 想之活動,必也非習知習用之技術創作,該項規定亦與專利 法第22條第4項有關發明專利進步性之規定相當。 貳、消極要件 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之物品,不能取得新型專利 (專利 96)。,21,21,新型專利制度之變革,壹、修正理由 捨棄實體要件審查制,改採形式審查,以達到早期賦予權利之 需求。其修正理由如下: 一、按知識經濟時代,資訊發展一日千里,各種技術、產品生命週期將更為短期化,因此,發明人對於其發明迅速投入市場之需求,將大為殷切,所以,對於發明專利與新

13、型專利二者審查期間冗長、權利賦予時期延宕之現行審查制度,實有必要修正,以因應知識經濟時代發展之腳步。 二、世界主要國家專利法制,皆就技術層次較低之新型專利,捨棄實體要件審查制,改採形式要件或基礎要件之審查,以達到早期賦予權利之需求。參考日本、韓國及德國立法例,將新型專利現行實體審查制,改為形式審查制。,22,22,形式審查之准駁,貳、形式審查之准駁 一、形式審查 所謂形式審查,係指專利專責機關對新型專利申請案,審 查對象僅限於新型專利之形式要件,而不包括專利實質要 件。,23,形式審查之准駁,二、不予專利之處分 申請專利之新型,經形式審查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為不予專利之處分:(專利 97

14、 I ) (一)新型非屬物品形狀、構造或裝置者。 (二)違反第96條規定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之情事者。,23,24,形式審查之准駁,(三)說明書及圖式未揭露必要事項或其揭露明顯不清楚者: 其主要依據申請專利範圍各獨立項判斷之,其順序說明如下: 1.各獨立項是否記載必要之構件及其連結關係。 2.新型說明及圖式中是否詳細記載前述構件及其連結關係。 3.申請專利範圍所敘述之形狀、構造、裝置和新型說明及圖式中之記載是否有明顯矛盾之處。若上述1.、2.為肯定, 3為否定時,即可通過本款之形式審查。其敘述有欠缺或不完整 時,專利專責機關應附具理由通知申請人限期陳述意見或補充、修正圖式。,24,2

15、5,申請案准駁之處理,壹、不准專利 一、新型專利申請案經形式審查後,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專利法第97條規定之情事,即不應核准專利之情形者,此時專利專責機關應備具理由,作成處分書,送達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專利 98)。 二、申請人對於不准專利之處分如有不服者,依專利法第108條並未準用同法第46條有關再審查之規定,故對於該不准專利之處分不能申請再審查,只能逕提訴願。,25,26,申請案准駁之處理,貳、准予專利 一、申請專利之新型,經形式審查,無專利法第97條所定不予專利之情事者,應予專利,並應將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公告之(專利 99)。 二、處理新型專利形式審查人員,日後處理其經辦之新型專利案件無論技術

16、報告之作成或舉發均無須迴避。且現行實務上自申請日起4至6個月後可獲得核准處分通知,申請人於繳納第一年年費及證書費後之35天左右,即可獲得新型專利權。,26,27,新型專利之效力,壹、專利權之取得 申請專利之新型,申請人應於准予專利之處分書送達後三 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後,始予公告;屆期未繳 費者,不予公告,其專利權自始不存在。申請專利之新型 ,自公告之日起給予新型專利權,並發證書。(專利 101 I、)。申請案一經專利專責機關准予專利之處分,即可 繳納規費,加以公告並發給證書,即以繳納證書費及第一 年年費,作為取得專利權之要件。,27,28,新型專利之效力,貳、新型專利權之行使 一、注意義務 為防止權利人不當行使權利或濫用權利,致他人遭受不測 之損害,故要求權利人,審慎行使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 權利負有高度之注意義務。,28,29,新型專利之效力,二、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義務 (一)若新型專利權人利用此一不確定的權利不當行使,包括訴追他人侵害專利,甚至作為向第三人(競爭人)要脅或勒索之工具時,則大大影響專利制度之信用,對第三人的技術利用及研發帶來莫大危害。為了抑制此種權利之濫用,避免對第三人予以不測之損害起見,我國專利法規定: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專利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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