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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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2005 年 5 月 27 日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一条例制定的背景必要性,(一)制定条例是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需要。(二)制定条例是我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固有的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不确定性特点决定的。,(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安全生产的职责有待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执法素质不高,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秩序还未理顺,需要法律法规进一步加以明确。(四)一些近期出台的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需要上升到法律法规的高度加以贯彻执行。,二、条例的基本内容,(一)条例坚持了“安全第一、

2、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原则和“以人为本”“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执法理念。,(二)强调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条例中对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阐述有下列条款: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工作质量标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将安全生产费用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安全生产费用用于推广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完善安全设施及

3、安全生产技术措施,重大危险源、重特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购置劳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方面的必要投入。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划及年度计划,安排教育和培训经费,保证计划的完成;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 对新进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危险性较

4、大的岗位和行业不得少于四十八学时;对调换工种或者离岗六个月以上复工以及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安全的作业条件,

5、并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载明有关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等事项。,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存在爆炸、中毒、高处坠落、易发事故等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划分危险等级,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制定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第十九条 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缴纳一定数

6、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项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 风险抵押金的提取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设计,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篇,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7、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同级工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十一条 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根据安全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将安全评价结果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二)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放场)、大型公共垃圾堆放场及其他具有危险、危害因素的单位; (三)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

8、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记录在案。,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厂房、场所出租给其他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出租方应当

9、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保证出租的厂房、场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查验承租方所从事的生产经营范围,并书面告知出租厂房、场所的安全状况; (三)对同一区域多个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四)发现承租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承租方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备相应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并服从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

10、)对承租的厂房、场所装修和设备安装,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不得破坏建筑结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立即如实报告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出租方可以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对厂房、场所的安全状况进行安全评价,第二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矿业采掘、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生产或者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不得在下列区域建设居民住宅、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 (一)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区域安全距离内; (二)矿山塌陷危及的区域; (三)矿山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放场危及区域; (四)输油、燃气管线和

11、电力输配线路安全距离内。 对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予以拆除或者采取其他保障安全的措施。,(三)强调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责任。 (四)建立了安全生产长效工作机制。 (五)条例规定了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制度。 (六)建立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运行机制。 (七)明确了安全监督部门对“三同时”项目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八)条例运用市场机制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强化了对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的评价工作。 (九)强化了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 (十)建立了信息通报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通报处理和责任追究。,在条例中对各级人民

12、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责任是这样规定的: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监督控制体系,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

1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定期向社会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情况。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等相关情况的数据库和综合安全信息网络。,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14、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建设,安全生产科学技术项目的研究创新和推广应用,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奖励等。,在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容易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场所,施工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

15、、标准的情况; (二)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状况; (四)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 (五)事故预防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情况; (六)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培训情况; (八)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情况;,(九)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十)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十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使用情况; (十二)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的制造、安装和使用情况; (十三)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十四)职业健康危害的防治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

16、项。,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处理的事故隐患,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告知。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向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通报。,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对举报重特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应当予以奖励。,第四章 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组织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次生事故。 事故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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