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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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案例教学,案情简介:2002年6月16日凌晨,北京市海淀区非法经营的“蓝极速”网吧燃起熊熊大火,25人在大火中丧生,多人受伤。4名未成年的纵火者因与网吧服务员发生纠纷而报复作案,其中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1人因不满14岁而免予刑事处罚。网吧非法经营者被判3年有期徒刑。,4名纵火者均是北京的中学生,13岁至17岁,刘某某(男,14岁)、宋某某(男,14岁)、张某某(女,17岁)及张某(男,13岁)。其中男孩张某和宋某某因父母离异后缺少家庭管教,经常逃学,一逃学就去网吧玩。有一次4人去“蓝极速”网吧,与管理人员发生了摩擦,在刘某某的提议下,决定对“蓝极速”实施报复。

2、2002年6月15日晚23时许,4人准备了一个雪碧饮料瓶,刘某某提供了5元钱,宋某某和张某出面到附近加油站购买了1.8升汽油。然后,4人一起来到现场。16日凌晨2时许,宋某某、张某经刘某某同意后,携带汽油、打火机等作案工具,来到网吧楼梯中间平台至一楼入口处,由宋某某将汽油点燃。,归案后,4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他们交代,当夜幕降临之后,网吧的门被锁上了,他们不知道,认为网吧内无人,才实施纵火。其本意是烧掉网吧,不想烧死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定,刘某某等3名被告人为图谋报复,使用放火手段危害公共安全,致使25人死亡,多人受伤,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放火

3、罪。 刘某某提议放火,并出资购买汽油,在共同犯罪中起指挥、策划、决定作用;宋某某积极参与预谋,负责购买汽油并直接实施放火,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张某某(女)参与预谋放火犯罪,并在作案后订立攻守同盟,在放火犯罪中起一定作用。,鉴于3人在犯罪时均未成年,因此,依法对他们从轻处罚。2002年8月27日,北京一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宋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另外,参与实施放火的张某,因不满14周岁,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已于2002年6月28日

4、被北京市公安局收容教养。 一审判决后,刘某某等3名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不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网吧经营者不仅未办理任何手续就非法经营,而且不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还用铁护栏将所有窗户都封死。事发当晚,又将网吧唯一对外通道-大铁门从外面锁住,致使火灾发生时室内人员无法逃生。因此,经营者对此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时任北京市市长的刘淇在火灾发生的当天召开的安全防火和安全生产紧急会议上宣布,北京市要对所有网吧停业整顿,重点整顿网吧以及娱乐场所。一是本市要有效地限制发展网吧,要求政法部门重新修改有关网吧管理、整顿的法规,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二是从

5、现在起,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对网吧逐个进行拉网检查。三是市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迅速行动,集中力量严厉打击“黑网吧”,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经营工具;对于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将其登入工商信用监督系统。同时积极发动群众举报“黑网吧”,绝不允许其非法经营。,四是网吧及其他公共娱乐场所要符合防火安全规定。五是整顿网吧的工作要落实到各区县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各乡镇政府,要实行拉网检查整顿,对于“黑网吧”一个都不能漏网。会议还明确提出,今后在北京不鼓励发展网吧,有关部门不再审批发证。 2002年6月28日,文化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宣布,从7月1日起,将联合开展网

6、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行动。此一行动将持续到8月31日,为期两个月。期间要求各地一律停止审批新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也不得审核批准现有网吧等增添或更新设备。,思考题(1):“蓝极速”网吧是一家没有合法营业执照的“黑网吧”,在“蓝极速”网吧所酿成的悲剧当中,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是否负有行政不作为责任? 思考题(2):本案中北京市政府实施了三个“一刀切”的做法:所有网吧停业整顿;对网吧不再审批发证;今后北京不鼓励发展网吧。这是否具有法律依据?请运用经济法原理分析本案例。,企业法引导案例,2006年9月,卢某一纸诉状将主债务人赵某、王某夫妇及线带厂、秦某、陈某一并告上法庭。本案最大的

7、争议在于线带厂的担保行为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是否有效这一问题。担保人线带厂为合伙型企业。根据工商登记,该企业原合伙人为本案被告赵某、王某夫妇,自2005年3月起合伙人变更为秦某、陈某二人,秦某为企业执行人。并无证据表明陈某同意秦某以企业名义为赵某夫妇借款提供担保,企业法引导案例,法院审理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卢某与被告赵某、王某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线带厂合伙组织执行人秦某在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为二原告借款提供担保,该行为尽管不符合法律规定,有损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但不影响担保行为对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合伙人对法律规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执行的事故,擅自

8、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另行承担赔偿责任。,企业法引导案例,因而,本案不仅被告秦某以个人名义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而且秦某以企业名义提供的担保亦有效。被告秦某、线带厂应直接承担担保责任,被告陈某则应对线带厂财产不足清偿部分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秦某、线带厂、陈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赵某追偿。被告线带厂、陈某对其损失,亦可向被告秦某寻求赔偿。,企业法引导案例,法理分析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但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

9、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既然不对抗善意第三人,其他合伙人就应按一定程序对担保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企业法引导案例,本案中,线带厂出具的担保手续齐全,表面上并无瑕疵,卢某作为第三人(实体)接受该担保,主观上是善意的,应认定担保行为对外合法有效。尽管被告陈某对被告秦某擅自以企业名义作出的担保行为并不知情,其仍应在企业财产不足部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承担责任后,陈某既可向主债务人赵某、王某(被告)追偿,亦可要求秦某赔偿。,公司法引导案例,案情简介 2000年7月份,开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瑞公司”)与其他六家国内企业共

10、同筹划建立瑞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瑞公司”)。资本总额确定为2000万元,七家发起企业认购其中的1300万元的股份,其余700万无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同年10月,发起企业认足了1300万元的股份,其出资方式有现金、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公司法引导案例,由于发起人作为投资的厂房需要装修,因此,由发行人共同协商成立的立瑞公司筹建处向紫金装潢公司洽购一批装饰材料,包括墙纸、保丽板、地毯、吊灯等和成套办公用品若干套,存款总计人民币97万元。双方商定立瑞公司一经成立立即向紫金装潢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1周后,紫金装潢公司按约将货物运至筹建处指定的仓库,公司法引导案例,在各项准备工作均已完

11、成的情况下,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开瑞公司等七家发起企业在当地报纸上发布招股说明书,进行公开募股。但4个月募股期限过后,仅募集到620万元。公司无法成立。紫金装潢公司向开瑞公司等七家发起企业要求偿付装饰材料及办公用品货款79万元。七家企业以种种理由相互推诿,拒付货款。紫金装潢公司遂以七家企业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立瑞公司是否成立?立瑞公司在筹建过程中是否可以对外发生法律关系?发起人应承担哪些责任?,公司法引导案例,法理分析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形式。本案中立瑞公司是以募集方式设立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认股行为成立后,发生法定事由,认股人可行使撤回

12、权,其认股行为失效。其中,招股说明书规定的募股期限届满,而股份尚未筹足即是法定理由之一。公司法规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公司法引导案例,就本案而言,开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作为发起人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程序上无不当之处,只是由于在募股期限内未能募足股份导致认股人撤回权的行使,公司因而不能成立。,公司法引导案例,立瑞公司依法注册登记之前,公司并未成立,不具有法人资格,无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公司设立过程中难免与他人发生一定的法律关

13、系,因此由公司的发起人代替将成立的公司实施必要的法律行为。我国公司实务中,发起人往往是成立一个筹建机构来负责公司的筹建工作,这个筹建机构在性质上是公司的发起人。本案中,立瑞公司筹建处作为开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七家发起人的代理人,可以筹建中的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其与装潢公司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公司法引导案例,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这里并不考虑发起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公司不成立,发起人即应承担上述责任。因此本案中开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七家发起人应当返还认股人缴纳

14、的股款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破产法引导案例,案情简介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市商业银行申请一地下商城破产一案。次日便在当地日报上刊登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公告内容如下:“本院已受理市商业银行申请市地下商城破产一案。根据上述债权人的申请,凡与该地下商城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自本公告之日起至1999年3月17日止,持有关债权或债务证明,向本院申报。债权人逾期不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债务人逾期不申报的,一经查出,将依法追究。本院同时决定于1999年3月22日上午8时在本院经济庭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务必准时参加,如不按时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视为放弃债权人会议的权利,特此公告

15、。”,破产法引导案例,公告公布后,该地下商城的一些债权人担心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全额清偿,而通过各种途径试图实现自己的债权,而不考虑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有的债权人将原来与地下商城成交的商品中未销售完毕的商品提回去,有的债权人则从地下商城中拿走商品抵债。在5天时间内,有10户债权人的债权得以清偿,总金额为40.2万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这一问题之后,立即通知地下商城停止清偿所有债务,并下令冻结其银行存款帐户。,破产法引导案例,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帐户时,发现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冻结了地下商城的50万元的银行存款,此款项系省高院二审判决地下商城赔偿永乐电器厂的贷款,尚未划走永乐电器厂在法院受理地下商城破产

16、案件后,要求将50万元的冻结款项划走,以便了结执行案。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还了解到1999年2月22日,地下商城总经理王某擅自决定提前支付该商城欠某服装厂的贷款62.5万元,该贷款本应于1999年3月20日到期。,破产法引导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地下商城的一些债权人的实现债权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永乐电器厂能否划走50万元的银行冻结款?为什么?地下商城总经理王某决定提前支付某服装厂的62.5万元的贷款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破产法引导案例,法理分析 根据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本案中,市地下商城

17、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后,擅自向一些债权人清偿债务,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这种个别任意清偿行为是无效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已经审结但未执行的,应当中止,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破产法引导案例,本案中,地下商城与永乐电器厂的贷款纠纷系破产案件受理之前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的案件,应当中止执行,凭生效的判决书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而不应当继续执行。所以,永乐电器厂是不能划走50万元的银行冻结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无效。本案中,地下商城总经理王某提前清偿某服装厂未到期的贷款,而且实际清偿时间是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内,该行为违反了破产法的规定,所以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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