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肇高速公路施工养护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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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粤江肇路201637号 江肇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江肇高速公路施工 养护安全管理办法( 第 4 版)的通知 各部门、站(队) 、养护单位: 为加强江肇高速公路施工养护现场管理,规范施工养护现场 的安全管理和作业行为, 预防和减少施工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和交 通堵塞,保障养护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以及过往车辆的运行安全。 经研究讨论,对江肇高速公路施工养护安全管理办法( 第 4 版)进行了修订,现随文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江肇高速公路施工养护安全管理办法( 第 4 版) 广东江肇高速公路管理中心 2016 年 4 月 21 日 - 2 - 广东江肇高速公路管理中心综合事务部 2016 年

2、 4 月 21 日印发 1江肇高速公路施工养护安全管理办法 (第 4 版) 江肇高速公路施工养护安全管理办法 (第 4 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肇高速公路施工养护现场管理,规范施工养护现场的安全管理和作业行为,预防和减少施工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和交通堵塞,保障养护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以及过往车辆的运行安全。 结合江肇高速公路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江肇高速公路施工养护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的宗旨是保障江肇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营运效能。 第三条 本办法制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公路安

3、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5768-2009) 、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等法律、法规、规程和规范。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肇高速公路施工养护作业安全管理。 第五条 施工养护作业单位必须对施工养护作业人员进行施工安全作业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作业人员必须掌握高速公路施工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后方可进场作业。 第六条 施工养护作业车辆、 机械设备行驶高速公路必须严格遵守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施工养护许可审批程序 第二章 施工养护许可审批程序 第七条 施工养护单位提交施工申请, 先由相关业务部门初审施工养护组织计划及施工养

4、护技术安全方案的合理性,再由路政大队审核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规范设置,最后由辖区高速交警部门审批交通管制方案及施工期限。施工2申请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资 料 名 称 备 注 施工申请书 原件 江肇高速公路施工呈批表(附件一) 原件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 法人身份证明书 原件 法人身份证 复印件 委托授权书 原件 被委托人身份证 复印件 施工作业组织设计 原件 施工安全保障措施方案 原件 施工养护控制区安全设施布置图 原件 安全作业应急预案 原件 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建设控制区内临时施工安全协议(附件二) 原件 其他有关资料 复印件 第八条 施工养护单位所申请的项目如未能

5、通过路政大队的审核,路政大队将在七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施工养护单位所申请的项目经各级审批部门同意后, 由施工养护单位与路政大队签订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建设控制区内临时施工安全协议 。 在签订临时施工安全协议后,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协议规定的期限缴纳施工安全保证金。 (一) 施工期限为一个月以内 (含一个月) 的缴纳人民币壹万元 (10, 000.003元) ; (二)施工期限为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内(含二个月)的缴纳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元) ; (三)施工期限为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缴纳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 元) ; (四)施工期

6、限为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缴纳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 元) ; (五) 施工期限超过六个月的缴纳人民币拾万元(100,000.00 元) ; (六) 行政许可项目的施工安全保证金: 1、修建铁路、机场、水利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缴纳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00 元) ; 2、修建供电、供水、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缴纳人民币拾万元(100,000.00 元); 3、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等设施的缴纳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00 元); 4、跨越、

7、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电缆的缴纳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00元); 5、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以及设置电杆、变压器等类似设施的缴纳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00 元); 6、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的缴纳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00元); 7、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电缆的缴纳人民币拾万元(100,000.00 元); 8、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缴纳人民币叁拾万4元(300,000.00 元); 9、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或者拆除分隔带的缴纳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00 元); 10、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缴纳

8、人民币拾万元(100,000.00 元); 11、公路维修需要封闭半幅以上公路路面的缴纳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00 元); 12、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缴纳人民币拾万元(100,000.00元); 13、在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的缴纳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00元); 14、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的缴纳人民币拾万元(100,000.00 元); 15、 履带车、 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的缴纳人民币拾万元(100,000.00 元); 16、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缴纳人民币拾万元(100,000.00 元)。 第十条 施工养护单位凭路政大队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到计划

9、财务部缴纳施工安全保证金或汇款至指定账户,然后凭计划财务部开具的票据到路政大队申办施工许可证 ,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场施工。施工完毕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凭路政大队开具的退款通知书或竣工验收表到计划财务部申请退款。 第十一条 由于工程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 需延长施工期限的, 施工单位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的,到期后不得进行任何施工作业,否则按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处理。 5第十二条 暴雨、 雾天及大风天气禁止在高速公路上施工, 因特殊原因必须进行施工的,需征得路政大队、高速交警部门的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 施工养护作业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章 施工养护作业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10、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领取路政大队发放的 施工许可证 后申请开工须提前通知监控中心和辖区路政中队,属于长期养护作业施工的须由辖区中队监督做好安全防护设施后方可施工,若施工养护维修作业所封闭区域发生改变,施工单位应在变更前后通知监控中心和辖区路政中队。 第十四条 施工养护单位在施工养护期间必须要服从路政、 高速交警人员对施工现场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施工养护单位必须持有路政大队核发的施工许可证 ,施工单位在现场进行施工时,须张贴由路政大队核发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 施工养护单位设置安全设施的规格和摆放须符合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57682009)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JTG

11、 H302015)的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施工养护单位应配备现场安全管理员,负责现场交通安全设施、标志标牌的设置、维护和管理,并协助路政、高速交警指挥疏导交通。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须按规定穿着有反光标志的工作装或反光衣,不得随意出入施工区域,以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桥梁栏杆外进行施工作业须设置悬挂式吊篮等防护设施,作业人员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 第二十条 养护施工作业车辆、 机械设备行驶高速公路必须严格遵守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工作区应设置工程车辆专门的进口和出口,出入口应设在顺行车方向的下游过渡区内。 6第二十一条 施工作业人员上路作业

12、时, 施工单位应用车辆接送到施工作业控制区内,作业人员不得在施工作业控制区外活动或将任何物体置于施工作业控制区外。 第二十二条 养护施工的机械设备、 器材、 材料等应当摆设在施工作业区域内,工程项目施工完毕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第二十三条 清扫、 绿化养护及道路检测安全作业时, 车辆尾部必须安装发光可变标志牌或按移动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布置。 第二十四条 各类施工标志应设置、摆放端正、整齐,同一施工点必须采用同一种类的交通锥。 第二十五条 施工标志、交通锥应保持结构完好,表层整洁,无明显污垢和破损,保持良好的反光效果。 第二十六条 标志标牌要正对行车方向,不被路树,绿化带遮挡,保持足够的视距。

13、第二十七条 当夜间进行施工作业时, 施工现场必须布设照明设施和警示频闪灯,其照明必须满足作业要求,并覆盖整个工作区域。 第二十八条 当施工作业完成后, 应通知辖区路政中队到场, 在其指挥下撤除为养护维修作业而设置的有关安全设施,及时恢复正常交通。 第四章 施工中止的管理 第四章 施工中止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大雾、暴雨、大风等恶劣天气和国家规定重大节假日期间,未经路政部门与交警部门的同意,严禁施工养护单位擅自到高速公路上施工作业。 第三十条 路政部门或交警部门因执行特殊任务需施工单位暂停施工时,严禁施工作业人员到高速公路上施工作业。 7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未能按路政或交警部门要求完成安全隐患整改

14、的,禁止到高速公路上施工作业。 第五章 违章施工的处罚 第五章 违章施工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本办法能贯彻落实,保障江肇高速公路营运安全畅通,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目的,对违反本办法的施工单位给予相关的处罚。 一、 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停工、取消施工资格; 二、 对初次违反本办法的施工单位发出施工整改通知书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三、 对受过警告处分、 限期整改过后未整改仍进行违规操作的施工单位发出施工处罚决定书 ,并给予经济处罚; 四、 对受过警告、经济处罚仍进行违规施工的,或拒不接受整改的施工单位,给予停工。 五、对已给予停工处罚的施工单位仍进行违规施工的,取消施工资格。按规定整改后,重

15、新办理施工许可。 六、对已取消施工资格的施工单位仍进行违规施工的,辖区路政中队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通知交警部门、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安监部门处理,对已取得路政许可的施工项目可上报省公路管理局吊销路政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对于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开工的施工项目, 应当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 补办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 延误的工期由施工单位承担一切责任,并扣除施工安全保证金壹万元(10,000.00 元) 。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现场施工时未张贴由路政大队核发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视为未办理审批手续处理,并扣除施工安全保证金壹万元(10,000.00 元) 。 8第三十五条 施工作业单位所设置的施工标志、

16、警告标志的规格和摆放未符合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57682999) 和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JTG H302015)的,扣除施工安全保证金壹仟元(1,000.00 元) 。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配备施工现场安全员或现场安全员脱岗的,扣除施工安全保证金壹仟元(1,000.00 元) 。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配置的现场安全管理员未能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摆正扶正施工标志牌、交通锥,扣除施工安全保证金壹仟元(1,000.00 元) ,给正常交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扣除施工安全保证金贰仟元(2,000.00 元) 。 第三十八条 施工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着有反光标志的工作装或反光衣,在桥梁栏杆外施工者未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扣除施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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