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律法规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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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法律法规知识讲座安全法律法规知识讲座 今天应交通局领导的邀请,叫我给大家讲一讲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 下面呢,我就结合实际工作中的体会,和大家探讨一下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不 妥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今天参加培训的都是交通战线的同志,你们工作中涉及到的法律法 规也不少,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 年 10 月 28 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4 年 7 月 1 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10 月 1 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 年 10 月 1 日实施),还有

2、今天 我要和大家交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年 11 月 1 日 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 年 6 月 1 日实施) ,等等,这些法律法规,大家都应该了解和掌握。 大家知道,现 在从中央、国务院一直到基层的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各个部门,都 非常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所以请大家记住:“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 山”,在我们的大脑里要永远绷紧这根弦。人命关天,切不可以掉 以轻心。 下面,我给大家首先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这部法律共七章九十七条,于 2002 年的 11 月 1 日正式实施,是 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第一部综合性法律。简单地说,这部法律提出了 立法目的、

3、基本方针、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四种监督方式、四个责 任对象、监管部门四种职权和五种义务、十三种处罚方式、三十八 种违法行为、从业人员八项权利和四项义务、 一、安全生产法的 立法目的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条的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是,加 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1、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所谓“安全生产”,就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 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 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 动。“安全生产”一词中所讲的“生产”,是广义的概念,不仅包 括各种产

4、品的生产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 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的市场主体以盈利为目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努力追求利润的最大 化,这当然是无可非议的。但生产经营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绝不能以牺牲从业人员甚至公众的生命安全为代价。事实上,如果 不注重安全生产,一旦发生事故,不但给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 生产经营者自身也会遭受损失,甚至会受到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 生产经营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甚至因此破产,还谈什么利益的最大 化?因此,保证生产安全,首先是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的责任,既是 对社会负责,也是对生产经营者自身利益负责。同时,国家作为社 会公

5、共利益的维护者,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全 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也必须运用国家权力,对安全生产实施有 效的监督管理。 国家对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最根本的是要建立起切实有 效的保障安全生产、维护劳动者安全的法律制度,以国家强制力保 证实施。安全生产法的通过施行,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所谓安 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件的总称, 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 人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室内、室外、井下、高

6、空、高温等不同 的环境和场所中工作,使用不同的机器设备和工具,进行采掘、砌 筑、提取、填充、切屑、冲压、浇铸、焊接、切割、装配、爆破、 驾驶、吊装、监控等不同的作业活动。而许多作业活动都或多或 少、或大或小存在着某些可能会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危险 因素。如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各种潜在的危险因素缺乏充分的认 识,或者虽有认识但没有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这种潜在的 危险就会显现,造成诸如触电、淹溺、灼烫、火灾、坠落、坍塌、 冒顶片帮、透水、爆炸、中毒、窒息等导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的 生产安全事故,一些严重的恶性事故往往会酿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巨 额财产损失的惨剧,这类血的教训,在国内外都不罕

7、见。人类的生产 经营活动不可能停止,伴随生产经营活动的危险也难以完全避免 (事实上,大工业生产以来,生产中的危险因素还在增加),保证 生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成为生产经营活动中永恒的主题。 从人类生产活动的现实情况看,要想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完全避免 安全事故还难以做到。但只要对安全生产有高度的重视、遵重科学、 措施得当,事故是可以预防和大大减少的。 3、促进经济发展。 安全生产,是要在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保证安全,不是单纯为安 全而安全,不能脱离生产经营活动讲安全。保证生产安全,本身也 是为了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这也 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二、安全生

8、产的基本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 所谓“方针”, 是指指导一个领域、一个方面各项工作的总的原则,这个领域、这 个方面的各项具体制度、措施,都必须体现、符合这个方针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在总结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规定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 1、所谓 “安全第一”, 就是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实 现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各项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 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的位置,实行“安全优先” 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经营的其他目标。安 全生产管理,是以保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

9、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为目 标的管理活动,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安全的管理。从根本上说,保 证生产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本身的目标是一致的。因为就各方 面对生产经营活动本身的目标期望而言,投资者是希望取得盈利, 得到尽可能多的投资回报;从业人员是希望获得劳动报酬,增加个 人收入;政府则是希望因此多提供一些就业岗位,并增加社会需要 的产品或服务的供应,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而要使生产经营活 动自身所承载的这些目标能够实现,一项基本前提,就是必须保证 生产安全。显然,如果不能保证生产安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 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投资者、从业人员和政府的目标都难 以实现或者要大打折扣,甚至会给各方

10、面造成巨大损失,产生严重 的负效应。而从另一方面说,生产经营活动中保证安全的目标与其 他目标之间,又会在一定情况下发生矛盾。比如,在企业资金一定 的情况下,投到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多一些,投到其他方面的资金 就会少一些;企业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多一些,成本就会高一些, 利润就会少一些;严格按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办事,生产效率就可 能会受到一些影响;等等。在保证安全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目 标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这就是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所要回答的问 题,答案就是“安全第一”。当然,对于“安全第一”的方针,也 要有正确的理解。不是说用于安全生产的投入越多越好,安全系数 越高越好,更不能理解为为了保证安全

11、而将一些高危作业统统关掉。 而是要在保证生产安全的同时,促进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促 进经济的发展。也就是在处理生产与安全的问题上常说的“生产必 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这与“安全第一”的提法是一致的。 从实际情况看,当前一些地方和企业违背“安全第一”的方针的一 个突出表现,就是不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正确处理发展经济、追求 效益与保证生产安全的关系,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受利益驱动,片 面追求发展速度,忽视甚至放弃安全生产管理,致使一些企业安全 生产基础工作薄弱,规章制度松弛,安全生产责任制形同虚设,不 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一些企业没有必要的安全管理机 6 构 和人员,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不明

12、确,有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不 落实;一些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企业安全技术装备老化、 落后,甚至带病运转,存在大量事故隐患。 2、所谓“预防为主”, 就是说,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主要不是在发生事故后去组织抢救, 进行事故调查,找原因、追责任、堵漏洞,这些当然都是安全生产 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对事故预防也有亡羊补牢的作用。 但更为重要的,是要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 事前控制措施,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 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虽然人类在生产活动中还不可能完全杜绝安全 事故的发生,但只要思想重视,预防措施得当,事故特别是重大恶 性事故是可以大大减少的。江

13、泽民同志对消防工作所作的“隐患险 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的指示,对安全生产工作同样适用。 三、 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七项基 本法律制度:七项制度:即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内容 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职责,安全监管人员 的职责,新闻单位及社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等。 2、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保障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三同时”,生产经营单 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等。 3、生产经营单 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质及其在安全生产中的主要职责 4、从业人 员的权利义务制度,主

14、要内容包括从业人员八种权利和四项义务。 5、中介服务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从事安全评价、评估、检测、检验、 咨询服务等工作的中介机构。 6、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这项 制度主要包括事故应争预案的制定、事故应急体系的建立、事故报 告、调查处理的原则和程序、事故责任的追究、事故信息发布等。 7、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责任的确定和责任形式,追究安全责任的机关、依据、程 序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四、四种监督方式:当然,主题监督是 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此外还有四种监督方式: 第一是工会民主;第二是社会舆论监督;第三是公众举报监督;第 四是社区

15、报告监督。 五、四个责任对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 对我国安全生产现有责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政府责任方, 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责 任方;从业人员责任方;中介机构责任方。 六、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四种职权和五种义务 四种职权:第一是现场调查 取证权,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 调查,单位不得拒绝。第二是处罚权,即 对现场违法行为纠正处罚 权;第三是现场处理权,即对安全生产违法作业当 场纠正权;对现 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职权。第 四是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备、器材、 仪

16、表等;依据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必须按程序办 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被查单位负责人到场、 登记记录等,须在 15 天日内作出决定。 五种义务:审查、验收禁 止收取费用;禁止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产品;必须遵 循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的执法原则;监督检查时须出示 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尽到保密 之义务。 七、十三种处罚方式: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相应违 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 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 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 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对生产 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 15 日以下拘留等处罚;对从 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无论任何 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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