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油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抽油机产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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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编号:XKXK14-00314-003抽油设备产品抽油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实施细则(一) (抽油机产品)20112011 年年 1 1 月月 1919 日公布日公布 20112011 年年 3 3 月月 1 1 日实施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I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1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4 许可程序.24.1 申请和受理24.2 企业实地核查3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4.4 审定与发证4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 审查要求.55.1 企业生产抽油机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5.2 企业生产抽油机产品必

2、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65.3 抽油机产品出厂检验项目75.4 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85.5 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86 证书和标志.126.1 证书136.2 标志14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148 监督检查.159 收费.15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611 附则.16附件 1 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17附件 2 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8附件 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30附件 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31附件 5 检验报告.32附件 6 本细则与上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361抽油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

3、则抽油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抽油机产品部分)1 总则1.1 为了做好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0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0 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抽油机产品划分为 2 个产品单元相应的规格型号(见表 1)。表表 1 1 抽油机产品单元及规格型号抽油机产品单元及规格型号序号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单元规格型号规格型号示例示例生

4、产方式生产方式1游梁式抽油机规格型号组成: 1、抽油机类别代号; 2、额定悬点载荷(kN); 3、光杆最大冲程(m); 4、减速器额定扭矩(kNm); 5、减速器齿轮齿型代号; 6、平衡方式代号CYJ8-3-37HB CYJ-常规型游梁式抽油机;8-额定悬点载荷(kN); 3-光杆最大冲程(m) 37-减速器额定扭矩(kNm) H-减速器为双园弧齿轮 B-曲柄平衡生产或组装2无游梁式抽油机规格型号组成: 1、抽油机类别代号; 2、额定悬点载荷(kN); 3、光杆最大冲程(m); 4、减速器额定扭矩(kNm) (直线电机额定推力(kN)) (外转子电机额定扭矩(kNm))5、平衡方式代号。WCY

5、JG8-3-37Z WCYJG-钢丝绳型抽油机 8-额定悬点载荷(kN); 3-光杆最大冲程(m); 37-减速器额定扭矩 (kNm); Z-重力平衡。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抽油机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抽油机产品。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1.5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6、。2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部分抽油设备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油气田井口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抽油机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抽

7、油机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抽油机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部分抽油设备产品部分抽油设备产品审查部审查部地 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豉湖路 12 号邮政编码:434000电 话:(0716)8120270传 真:(0716)8114252电子信箱:联 系 人:文志雄、易晓蓉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

8、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 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 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 5.2、附件 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 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9、(见附件 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 5.1、3附件 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抽油设备”,“产品名称”栏填写“抽油机”,“产品单元”栏填写“游梁式抽油机”或“无游梁式抽油机”并注明“生产型”

10、或“组装型”,“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 1 填写。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

11、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

12、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注:批指同批原材料、相同生产工艺、同期生产、检验的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 5 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4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查组由 2 至 4 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4 审查组应当

13、按照有关规定及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 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 13 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 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 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6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4.2.8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

14、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 5.5.1)抽封样品,填写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 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由企业自主选择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

15、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 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

16、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40 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 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5总局。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4.4.4 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 日内,将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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