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与侵权责任法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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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 与 侵权责任法,主要内容,医疗纠纷处理法律问题现状 现代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趋势 侵权责任法的有关问题解读,1. 医疗纠纷法律问题现状,医疗纠纷数量增加类型复杂变化 医疗纠纷处理方式激化医患矛盾 举证规则导致医疗机构地位被动,1.1 数量增加 类型变化,人民法院受理审理情况,05年全国受理案例较04年增加一倍 北京市各基层法院以每年30%递增 北京市海淀法院受理:99年9件、00年13件、01年22件、02年55件、03年89件、04年103件、05年124件、06年第一季度51件 北京市石景山人民法院受理每年以40%左右的速度增长,2007年上半年增长了一倍以上。,北京市医疗机构的赔偿

2、情况,2003年全市医疗纠纷赔偿金额占医疗机构业务总支出的1至2; 至03年最高的单起案件赔偿数额130万元,近3年出现大量高额赔偿案件。 形成规模的医疗纠纷多数发生赔偿。,医疗纠纷类型和结构变化,由其他社会矛盾转化而来的医疗纠纷 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工作中存在缺陷和不足的医疗纠纷 患者以侵害其生命健康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为由提起的医疗纠纷,非事故但需赔偿的医疗纠纷,法院审理认为医院有明显处理不当或者过失; 医院有修改病历行为,造成鉴定结果不真实; 医院在治疗中使用了假药延误了患者的治疗 ; 有证据证明救治患者的医务人员无合法资质 ; 医院医务人员未对患者和家属尽到告知义务。,1.2 社会发展与医

3、患关系,中外两个医患关系调查,医师报和医师网2008.10.23报道:一项对500名医生进行的名为“你快乐吗?”的调查中,64%的医生对执业环境不满意,49.6%快乐不起来和无所谓,只有20.5%的医生感到快乐。 英国不列颠医学杂志也有过对90个国家和地区1400名医生进行的“医生为何不happy 的调查,感到不happy 的占57.8%,无所谓的占22%, happy 的只有20.2%。,医学发展对医患关系的影响,医学的发展使医疗服务成为巨大产业 医学的发展改变了医患利益一致传统 患者行使知情选择和决定权成为可能 人们重视健康出现了新的理念和要求 医学的发展同时也增加受到损害风险,执业法律环

4、境变化及趋势,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即法制经济 各行各业都面临法律环境的重大变化 医疗纠纷防范处理的立法现状和沿革 严格规范管理是卫生立法的主要趋势,中国医院协会的一次调查,全国三级医院年平均发生医疗纠纷30起左右 73.33%的医院发生过殴打、威胁、侮辱医务人员现象 59.63%的医院发生过围攻、威胁院长的情况 76.67%的医院发生过患者拒出院且不交纳费用现象 61.48%的医院发生过病人家属摆设花圈灵堂等现象 2006年全国共发生9800余起严重事件,打伤医务人员5500人,医院经济损失2亿元。,1.3.举证规则与 医疗机构的被动地位,现行举证规则,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民事

5、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任是指诉讼上无法确定某种事实的存在时,对当事人产生的不利后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举证责任与推定,相当于科研工作中的“假设”,如果通过举证不能否定,则推定为真。 无过错推定原则先推定被告无过错,如通过举证不能肯定被告的过错,则推定成立 过错推定法则先推定被告有过错,如举证不能否定被告的过错和因果关系,则推定成立,诉讼分类及其推定原则,刑事诉讼 无罪推定严

6、格实行控方举证 行政诉讼 被诉国家行政机关对其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 分为两类:一般侵权损害无过错推定 特殊侵权损害过错推定,举证规则对医院的影响(一),医疗行为并非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范围 因果关系解释受科学和医学发展限制 医疗行为的损害特性和因果关系分析 往往无法提供连续全面的有关证据 医疗机构提供证据的局限性,举证规则对医院的影响(二),医疗机构举证需要患方配合 无标准时难以证明不存在过错 由谁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医疗纠纷涉及刑事诉讼时的尴尬 医疗风险应分类但难以划分,2. 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保障的权益范围在不断地扩张 侵权法的救济功能更加突出了 归责原则的多样化或者多元化

7、 过错概念的标准越来越客观化,2.1 保障的权益范围扩张,生命健康权优位的重要规则 扩张:权利侵权和利益侵权 “纯粹经济损失”理论的发展,2.2 救济功能更加突出,刑法是制裁法而侵权法是救济法 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 企业责任加强多取严格责任形式 保险发展对侵权法产生重大影响 社会救助的功能越来越突出 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的分离,“可能的责任人”,强化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 损失分担理论 损害预防 公共安全理论,2.3 归责原则多样化或多元化,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宽泛 严格责任功能:救济和预防损害 责任难以免除但是责任可能减轻,2.4 过错概念标准的客观化,传

8、统“主观过错”概念:心理状态 合理、谨慎的行为人的客观标准 减少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强化保护,3. 侵权责任法的有关问题解读,侵权一般规定 医疗损害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表决通过 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21号主席令公布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体例和内容,共12章92条,分别为一般规定、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附则,一般规定,侵权侵害民事权益,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

9、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过错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 推定过错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特殊) 严格责任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特殊),共同侵权和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10、,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损害赔偿(一),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

11、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损害赔偿(二),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

12、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

13、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

14、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二),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三),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

15、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四),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五),无民事行为能

16、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主要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知情同意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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