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培训材料3.28

上传人:ji****n 文档编号:54737790 上传时间:2018-09-18 格式:PPT 页数:39 大小:23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职业病防治法培训材料3.28_第1页
第1页 / 共39页
职业病防治法培训材料3.28_第2页
第2页 / 共39页
职业病防治法培训材料3.28_第3页
第3页 / 共39页
职业病防治法培训材料3.28_第4页
第4页 / 共39页
职业病防治法培训材料3.28_第5页
第5页 / 共3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职业病防治法培训材料3.28》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职业病防治法培训材料3.28(3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管理知识 培 训 教 材,蓟县疾控中心,主要学习内容,1.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简介 2.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条款 3.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部分内容 4.听力保护规范 5.国华盘电公司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与控制,已发布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 第60号主席令发布,2002年5月1日施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352号国务院令发布,2002年5月12日施行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376号国务院令,已发布的法规和配套规章,1.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长令20号)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

2、生部长令21号)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长令22 号,2006年修订为49号令) 4.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长23号,现待修 订。2007年首先出台了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5.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长令24号) 6.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长令25号) 7.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 63号文) 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2002 63号文),已发布的法规和配套规章,9.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 10.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劳保部卫法监发2002 108号文 1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长令 31号) 12.卫生

3、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卫生部长令34号令) 1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卫生部通告(2003)10号 14. 卫生部关于印发高毒物品目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42号)(附高毒物品目录) 15.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国办发【2009】43号,已发布的法规和配套规章,16.天津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津政办发【2011】80号 17.卫生部关于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20)号】 18.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安健【2011】192号 19.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做好职

4、业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10号】 20.职业卫生标准(共239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并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条款介绍,第二条(职业病的概念):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 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 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 病。,职

5、业病防治法相关条款介绍,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 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 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 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条款介绍,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 治工作全面负责。,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条款介绍,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条款介绍,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

6、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条款介绍,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条款介绍,第二十三条: *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 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条款介绍,第二十七条 *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

7、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条款介绍,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8、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条款介绍,第三十五条(续): *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条款介绍,第三十六条: *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条款介绍,第三十六条(续): *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

9、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条款介绍,第三十七条: *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

10、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条款介绍,第四十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

11、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条款介绍,四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条款介绍,第四十九条: *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

12、,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规定,1.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管理者代表、管

13、理人员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并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同时还应按规定组织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规定,2.对上岗前的劳动者应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应对上岗前或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未经上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的劳动者一律不得安排上岗。培训的内容应包括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操作规程、所在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护设施、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等内容。应做好记录及存档工作,存档内容包括培训通知、教材、试卷、考核成绩等,档案资料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规定,3.定期对在

14、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做出明确规定。培训的内容应包括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操作规程、所在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护设施、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应急救援知识、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等内容。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周期。应做好记录及存档工作,存档内容包括培训通知、教材、试卷、考核成绩等,档案资料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职业接触限值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盘电公司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与控制,国华

15、盘电公司最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是生 产性粉尘及噪声。,噪声作业的定义,存在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音,且每天8小时或每周40小时噪声暴露等效声级80db(A)的作业。,噪声对健康的危害,*长期接触一定强度的噪声,首先表现为对听觉系统产生危害。 *噪声引起听觉器官的损伤,一般经由生理变化到病理变化的过程,先出现暂时性听阈位移,随着接触噪声的时间延长,听觉疲劳逐渐加重,听力不能完全恢复,变为永久性听阈位移。早期表现为高频听力下降,随着病损程度加重,除高频听力继续下降外,语言频段的听力也受影响,出现语言听力障碍。,噪声对健康的危害,*噪声还可影响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内分泌及免疫系统、消化

16、系统。 *噪声的危害与噪声强度及频率有关,强度越大则危害越大,在接触噪声强度相同的情况下,高频噪声对人体的影响比低频噪声大。 *同样的噪声,接触时间越长对人体影响越大,噪声性耳聋的发生率与工龄有密切关系,缩短接触时间有利于减轻噪声的危害。,国华盘电公司噪声实际情况,输煤皮带头部、转运站漏煤筒、风机房引风机、送风机、零排放罗茨风机、检修车间角磨机、无齿锯、脱硫吸收塔浆液扰动泵、氧化风机等工作场所噪声强度较大。,噪声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1.贯彻执行职业卫生标准 2.控制噪声源 (选用低噪声设备) 3.控制噪声的传播(消声、吸声、隔声) 4.个体防护 5.健康监护 6.合理安排劳动和休息,噪声作业职业接触限值,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规定: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稳态噪声限值为85dB(A);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时间不等于8小时,需计算8小时等效声级,限值为85dB(A);每周工作不是5天,需计算40小时等效声级,限值为85dB(A)。,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