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课程教案)

上传人:小** 文档编号:54737227 上传时间:2018-09-18 格式:PPT 页数:32 大小:95.5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租赁合同(课程教案)_第1页
第1页 / 共32页
租赁合同(课程教案)_第2页
第2页 / 共32页
租赁合同(课程教案)_第3页
第3页 / 共32页
租赁合同(课程教案)_第4页
第4页 / 共32页
租赁合同(课程教案)_第5页
第5页 / 共3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租赁合同(课程教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租赁合同(课程教案)(3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四章 租赁合同,一、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租赁合同的概念: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二)租赁合同的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3.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二、 租赁合同的订立,1、租赁合同的当事人 2、租赁合同的条款: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3、租赁合同的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4.租赁合同的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

2、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 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甲与乙二人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然使用该房并按照原合同如数交纳租金,出租人甲照收不误。在原租赁合同期满后:( ) A.甲、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 B.甲、乙双方都有违约行为 C.承租人乙侵犯了甲的所有权 D.甲、乙双方都以积

3、极的行为建立不定期租赁关系,当事人之间存在建立不定期租赁关系的要约和承诺,D,三、租赁合同的效力,(一)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1、交付租赁物并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 216: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2、租赁物和租赁权的瑕疵担保义务; 228: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3、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220: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21: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

4、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二)承租人义务,1、支付租金的义务; 226: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227: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217:

5、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218: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19: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3、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222: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不得随意转租的义务; 22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

6、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甲将自己的一套房屋租给乙住,乙又擅自将房屋租给丙住。丙是个飞镖爱好者,因练飞镖将房屋的墙面损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要求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 B甲有权要求乙赔偿墙面损坏造成的损失 C甲有权要求丙搬出房屋 D甲有权要求丙支付租金,ABC,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经出租人的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应当如何赔偿损失( )。 A.应当由第三人赔偿损失 B.应当由承租人与第三人按份承担损失 C.应当由承租人与第三人连带赔偿损失 D.应当由承租人赔偿损失,D

7、,5、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235: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四、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与风险负担,(一)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 1、买卖不破租赁229: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2、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230: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 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王、赵二人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出租给汪某,现王某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赵有优先购买权,汪没有优先购买权 B.汪有优先购买权,赵没有优先购

8、买权 C.赵、汪都有优先购买权,二人处于平等地位 D.赵、汪都有优先购买权,赵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汪的优先购买权,D,3、承租人的任意解除权 233: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4、共同居住人的继续承租权 234: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二)租赁合同的风险负担 231: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005年1月1

9、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更换瓦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个月,乙不知情。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2005年6月,由于新换

10、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 2006年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原来,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问题: 1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期限如何确定?理由是什么?如乙欲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应如何行使权利? 2别墅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3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其内容和适用规则如何?摔伤工人的医药费用、损失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4别墅装修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

11、什么? 5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赔偿因2005年6月屋顶漏水所受损失?理由是什么? 6丙可否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理由是什么? 7丙应如何向戊主张自己的权利?理由是什么?,参考答案:,1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2(1)甲有权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内维修。乙未履行维修义务,甲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负担。 (2)甲的维修属于无因管理人的行为,由乙承担其支出的必要费用。瓦片质量问题不影响乙对该项义务的承担。 (3)因维修影响了甲的使用,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装修期间不在延长租期的范围。,3(1)甲

12、丁之间属于无名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例如,费用承担问题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则,完成工作问题适用承揽合同规则。 (2)应由丁承担。因为丁为雇主,应对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乙可以要求甲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理由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装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5无权。造成第二次漏水是甲自身的原因,乙无过错,因此损失应由甲自行承担。 6丙有权对乙主张自己基于原租赁合同对该别墅的承租使用权。因为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7丙有权请求戊返还原物。因为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合法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占人返还原物。,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