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理论与实务第4章保险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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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保险业监管,讲授内容: 第一节 保险监管概述 第二节 保险业监管法律框架与监管机构 第三节 保险业市场准入监管 第四节 保险业务经营监管 第五节 保险业市场退出监管 复习与思考,第一节 保险监管概述,第四章第一节,一、保险监管概念,保险监管是指政府的监管部门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对保险业实施的监督管理。 保险监管制度通常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国家通过制定有关保险法规,对本国保险业进行宏观指导与管理;二是国家专司保险监管职能的机构依据法律或行政授权对保险业进行行政管理,以保证保险法规的贯彻执行。,第四章第一节,二、保险业监管的原因和目的,(一)保险业监管的原因

2、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保险业监管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保险市场运行可能出现“市场失灵”,二是基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 保险业的特点有: 1.保险经营的公共性 2.保险经营的负债性 3.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4.保险交易过程的特殊性,第四章第一节,二、保险业监管的原因和目的,(二)保险监管的目的 1.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为保险业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和环境,是保险监管的目的之一。 2.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第四章第一节,三、保险监管的方式和手段,(一)保险监管的方式 1.公告管理 公告管理亦称公示主义,它是政府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管的各种方式中最为宽松的一种。 2.规范管理 规范管理亦称准则主

3、义,它是指国家制定出一系列有关保险经营的基本准则,并监督执行。 3.实体管理 它是指国家订立完善的保险监管规划,政府的保险监管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对保险市场尤其是对保险企业进行全方位的、全过程的有效监督和管理。,第四章第一节,三、保险监管的方式和手段,(二)保险监管的手段 1.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形式来引导、规范经营主体行为和市场活动秩序的一种手段。 2.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是指政府凭借行政力量直接干预保险活动的一种手段。 3.经济手段 经济手段是指利用各种经济杠杆影响相关经济利益以调节保险行为的一种手段。,第四章第一节,四、保险监管的对象和内容,(一)保险监管的对象 保险监管

4、的对象是保险产品的供给者和保险中介人。保险产品的供给者是指保险人,具体包括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人是辅助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第四章第一节,四、保险监管的对象和内容,(二)保险监管的内容 1.市场准入监管 即对保险机构准入的监管。保险市场准入监管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资本金和保证金的规定及从业人员要求等内容。对这些方面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并规定准入条件来实施的。 2.保险经营监管,第四章第一节,四、保险监管的对象和内容,即对保险机构的经营等方面的监管。它主要对保险机构业务种类、保险条款、费率、再保险以及业务经营和市场行为的

5、合规性进行监管。同时也对保险机构的财务状况与偿付能力以及资金运用等业务进行监管。 3.保险市场退出监管 即对保险机构退出保险市场的监管。它包括对保险机构分立、合并、撤销以及破产清算等方面的监管。,第四章第一节,五、保险监管的方法,(一)现场监管 现场监管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派出监管小组到各保险机构进行实地调查。现场监管有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两种,临时检查一般只对某些专项进行检查,定期检查要对被检查机构作出综合评价。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对现场监管的具体事项主要包括:,第四章第一节,五、保险监管的方法,(1)机构设立或者变更事项的审批或者报备手续是否完备; (2)申报材料的内容

6、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3)资本金、各项准备金是否真实、充足; (4)偿付能力是否充足; (5)资金运用是否合法; (6)业务经营和财务情况是否良好,报表是否齐全、真实: (7)是否按规定对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请审批或者备案;,第四章第一节,五、保险监管的方法,(8)与保险中介的业务往来是否合法合规; (9)高级管理人员的任用或者变更手续是否完备; (10)需要事后报告的事项是否及时报告; (11)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保险监管机构有权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第四章第一节,五、保险监管的方法,(二)非现场监管 非现场监管是指保险监管部门审查和分析保险机构各种报告和统

7、计报表,依据报告和报表检查保险机构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执行情况。 非现场监管的作用在于它能反映保险机构潜在的风险,特别是现场监管间隔时期发生风险的可能,从而提前防范风险并在风险表现化、扩大化和公开化之前,迅速制订化解措施。,第四章第一节,案例分析,从日本保险业危机看保险监管 (一)案情介绍 日本是世界第二大保险市场,1998年的保险费收入高达4 531亿美元,占当年全世界市场份额的21%。日本保险市场存在着高度寡头垄断的现象,所以日本的保险公司也大多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保险公司,1999年,有13家日本保险公司跻身世界财富500强。 但是自1997年以来,日本发生了多家大型保险公司相继倒闭的事

8、件。其中包括像东邦生命保,第四章第一节,案例分析,险公司这样在1997年财富500强中排名第196位的大型寿险公司,还有日本人寿保险业的中坚企业,排名第11位的协荣生命保险公司。因为深陷经营危机,该公司于2000年10月20日向东京地方法院提出了“更生特例法”的适用申请,该法规定了以保险公司为对象的重建型破产手续。此前的10月9日,排名第12位的千代田生命保险公司也宣布破产。短短10余日里两家大型保险公司接连破产,这在战后的日本还是第一次。,第四章第一节,案例分析,日本保险业的危机,不仅对日本保险业的经营产生了巨大的冲击,而且还直接影响着整个日本金融体系的安全,关系到日本93%以上家庭的切身利

9、益。所以,日本保险业的危机,不仅是日本经济和金融领域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并且也关系到整个日本社会的稳定。 (二)分析 保险是“影响公众利益的行业”,因此西方国家大多实施了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保险监管制度,并建立了以偿付能力为标准的监管预警和防范系统。,第四章第一节,案例分析,(三)启示 日本保险监管机构在对保险业的监管中,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有效的信息通道和监管指标体系,危机的预防措施也不是很得力,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日本保险公司的免疫能力,所以,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的透明度,监管好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建立和管理好保险客户保护基金,将是日本保险业监管需要付出的努力。,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 保险

10、业监管法律框架与监管机构,第四章第二节,一、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框架,(一)法律体系 1.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 2.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条例,如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节,一、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框架,3.规章 规章是指中国保监会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和发布的部门规章。如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等。 4.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务院、中国保监会、国务院有关部委发出的通知、指示、命令或制定的办法。,第四章第二

11、节,一、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框架,(二)保险法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构成保险法的法律有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和保险特别法。其中,保险业法又称为保险业监管法,是调整保险监管关系,规范保险人经营行为的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是中国第一部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颁布实施,并于2002年10月28日进行了修订。,第四章第二节,二、保险业监管机构,(一)保险监管主体 保险监管的主体是指享有监督和管理权利并实施监督和管理行为的政府部门或机关,亦可称为监督管理机关或监管机构。从具体的监管机构看,世界各国有一定的差别,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称谓,同一国家不同时期也有不

12、同的主管机构。,第四章第二节,二、保险业监管机构,(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和任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第四章第二节,二、保险业监管机构,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1.审批和管理保险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制定、修改或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3.监督、检查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4.查处和取缔擅自设立的保险机构及非法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第四章第二节,二、保险业监管机

13、构,中国保监会的任务是:拟定商业保险的注册法规和行业规划;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推进保险改革,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价和预警系统,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与业务的健康发展。,第四章第二节,第三节 保险业市场准入监管,第四章第三节,一、保险公司设立的监管,(一)保险组织形式的限制 1.关于保险组织形式的规定 保险人以何种的组织形式进行经营,各国各地区保险监管制度都有适合其国(地区)情的限制和规定。 2.中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根据保险法第70条的规定,我国保险人应当采取股份有限

14、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近年来,在中国保险市场上,国有独资公司大多经股份制改造并上市后,其独资保险公司形式就不存在了,新公司成立均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章第三节,一、保险公司设立的监管,(二)保险公司设立的申请许可及设立原则 中国保险法第71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4条也规定:设立保险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保监会在保险公司的设立上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公司法、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遵循以下原则办理审批工作: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保险业发展战略;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第四章第三节,一、保险公

15、司设立的监管,(三)保险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合格的投资者,股权结构合理; (2)章程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 (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4)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具有与其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第四章第三节,一、保险公司设立的监管,(四)保险公司设立的基本程序 1.申请 2.筹建 3.开业 中国保监会对申请设立保险机构的又作出另外的要求: (1)申请人应当向保监会提交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2)提出开业申请

16、时,应当提交具体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3)开业验收时,应当演示反洗钱的内部操作流程。,第四章第三节,二、资本金和保证金的规定,(一)资本金的规定 中国保险公司的出资人或股东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人民币2亿元。 (二)保证金的规定 1.保证金的缴存比例 保证金是指保险公司设立后,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一定的百分比向保险监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缴存的、用于担保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资金。 中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保证金的缴存比例为注册资本的20%。,第四章第三节,二、资本金和保证金的规定,2.保证金的管理 保险公司提取的保证金应存入保险监管部门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在清算时用保证金清偿债务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动用,否则,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将给予处罚与制裁。 如果保险公司对资本保证金有以下处置行为的,应事先得到中国保监会的批准:变更存款性质;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到期后在原存放银行续存除外);转存其他银行;清算时使用资本保证金偿还债务;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减少时,部分支取资本保证金;其他动用和处置资本保证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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