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法学体系结构之解析 第一章绪论1. 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经济法学的体系的理论问题是伴随经济法的地位问题而产生的一个 子问题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学者已在研究经济法的地位问题 了,形成了对象说、机能说、集成说、世界观说、方法论说和关于 经济之法说等学说至今各种关于经济法地位的学说,几乎全可以 在经济法的故乡——德国找到源头另外,在以苏联为代表的经典 计划经济和南斯拉夫的社会所有制这两经济模式上孕育出来的经济 法以完全不同于典型资本主义国家的进路诞生前南直接违背马克 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在否定苏联模式的计划经济体制中矫枉过正, 不但没有形成统一有序的市场,反而出现了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的弊 端在苏联及东欧各国形成的学说中,以纵横统一说取得的成就最 大,对我国的影响也最大;经过我国部分学者的吸收改造,目前已 成为我国的主流学说之一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经过 1980 年至 1983 年、1986 年的两次大讨论,基本划清了和民法的界限; 经过 1993 年至 1994 年的辩论,又基本上划清了和行政法的界限 改革开放后,经济法学在我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甚至走在了世界 的前列,形成纵横统一说、协调主义、需要国家干预说、国家调节 说、国家调制说和国家协调论等主流学说。
研究经济法学的体系有 以下意义:第一、划清经济法的内部结构可以方便经济法理论的研 究,正确界定经济法的范围可以节省研究资源;第二、正确界定经 济法的内部结构和范围是确立经济法独立性的一个子课题,可以准 确掌握经济法的地位;第三、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1.2 国内外硏究现状 经济法学体系的划分是建立在对经济法的法律目的的认识的基础上 的历史上对经济法界说取得较高成就的有德国、日本和以前苏联 为代表的东欧国家他们取得的研究成果均已被我国有批判的吸收 接纳;目前,我国在经济法的研究上走在世界的前列我国现在被 广泛接受的学说有以史际春教授为代表主张的“纵横统一说“、李昌 麒教授提出的“需要国家干预说“、刘文华教授提出的“协调主义“、漆 多俊教授提出的“国家调节说“、张守文教授提出的“国家调制说“和杨 紫烜教授提出的“国家协调论“纵横统一说“的思路和框架?:社会主 义国家不仅实行政治上的领导而且实行经济上的领导,对经济的领 导是将计划组织因素和财产价值因素融为一体;相应的经济法分为 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和经济活动法三个子部门需要国家干预说“的思路和框架:市场本身不可克服的缺陷产生市场失灵,市场失 灵产生干预需求,干预需求产生干预供给;但是,政府理性的有限 性又容易出现“政府失灵“,所以,经济法要同时克服市场失灵和政 府失灵;经济法包括经济主体法、市场秩序规制法、宏观经济调控 法、经济监管法四个子部门。
协调主义“的思路和框架人类社会存 在着一组贯穿于人类社会始终并时时处处存在的基本矛盾,即社会 整体利益(“左“)与社会个体利益(“右“)的矛盾,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崇 尚矛盾的右方面,导致“市场失灵“,社会主义国家突出矛盾的左方 面,结果是“国家失灵“,所以法律政策既不能“左“也不能“右“,应该 处在“中间地带“,但是,民法擅长调整“右“,行政法擅长调整“左“, 对于“中间地带“调整的重担就天然的落在了经济法身上;经济法是由 协调“左““右“对立的法律规范和协调直接与“左“相关的“右“内部的矛 盾的法律规范的一个法律部门;经济法包括企业组织法、市场运行 法、涉外经济法、经济调控、监督法、经济纠纷的处理五个子部门第二章 中国经济法学的体系之争 15-25 2.1 概念之辩 15-16 2.1.1 体系 15 2.1.2 经济法学体系和经. 15-16 2.1.3 经济法学体系和经济. 16 2.2 中国各主要经济法学流派. 16-25 2.2.1 “国家协调论”的体系构造 17-18 . 第三章 中国经济法学体系 25-41 3.1 中国经济法本位探析 25-33 3.1.1 阶级本位 26-27 3.1.2 国家本位和社会本位 27-29 3.1.3 以人为本和消费者本位 29-33 3.2 中国经济法规范的特征 33-35 3.3 中国经济法体系的外部界限 35-41 3.3.1 经济法与民法 36 3.3.2 经济法与商法 36-37 . 第四章 经济法学体系的结构 41-80 4.1 概念之辩 42-45 4.1.1 总论抑或基础理论 42 4.1.2 法抑或法律制度 42-43 4.1.3 市场秩序规制、宏观经. 43-45 4.2 中国经济法学基础理论 45-46 4.3 经济法主体制度 46-52 4.3.1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47 4.3.2 设置主体制度的理由 47-50 4.3.3 主体制度的内容 50-52 .第五章结语法作为国家治理工具之一种,其本身不含有显著地价值判断;符合 统治阶级意志并实现了统治阶级利益的法就是“好法“,否则,就是“ 坏法“?,在此层面上,不能说残酷的奴隶社会的法是恶法而社会主 义的法是善法。
对中国经济法的内涵的理解是对其规范属性(部门 法特征)的研习,这种规范属性不能直接表达价值取向法学作为 法学学者对法研究(制度研究和理论研究)的结果或曰法的抽象物, 凝结了法学学者的阶级立场,天然地表达价值判断,也只有在此层 面上才能讲善法或恶法对中国经济法学的内涵的理解也就是对其 阶级属性(价值取向)的研习,它表达了它是维护哪一个阶级(社 会群体)的利益的,是经济法学者的时代使命——它既是阶级统治 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又可以看成是学者良心的体现经济法作为 应用部门法,其维护阶级利益不能像宪法那样宣示性地规定,必须 经过法律技术处理、曲折性地通过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手段维护 人民群众的利益 所以,中国经济法学——当代中国经济法学者的历史使命,以维护 消费者利益为价值取向中国经济法学的体系就是维护消费者利益 的所有法学分支学科的有机结合——范围和它们的结构,从动态意 义上看,中国经济法学的体系也是中国法律规范发挥维护消费者利 益的功能的机制限于笔者的学术水平和精力,本文所构造的中国 经济法学的体系也许只能属于后者,即中国经济法是如何维护消费 者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