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 __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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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一节 公民和人权,第四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和义务的特点,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复习思考题,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概述,一、公民与国籍,二、基本权利概述,(一)基本权利的含义,(二)基本权利的特征,三、基本权利的效力,四、1982年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规定的发展变化,一、公民与国籍,(一)公民 1公民: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2公民与人民,(二)国籍,1国籍: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2国籍的取得方式,2 公民与人民,(1)内涵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相对的法律概念;人民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政治概念。(

2、2)外延不同:公民是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人民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范围,公民的外延大于人民。(3)逻辑属性不同:公民是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是一个个体概念,而人民是国家权力的归属主体,是个整体概念。,2国籍的取得方式,(1)出生国籍,(2)加入国籍第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面取得;第二,根据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的出现而取得国籍(如婚姻、收养、领土转移等)。,(1)出生国籍,第一,血统主义原则:即确定一个人的国籍以他出生时父母的国籍为准,不问他的出生地为何国;第二,出生地主义原则:即一个人的国籍是以他的出生地方所属的国家为准,不问他的父母属于何国国籍;第三,混合主义原则,三、公民权和人权,(一)人权的含义

3、 人权,就是作为自然的和社会的人所固有的权利。 (二)人权概念的产生和发展 (三)资产阶级的观点:人权天赋 (四)中国政府对人权问题的基本观点 2004年宪法修正案确立“国家尊重保障人权”四、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一、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 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 (一)平等权 (二)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三)公民的人身自由 (四)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五)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六)监督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一、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可以享有的权利。作为“宪法上的权利”,各国宪法学有不同的用语。一般而言,英美学者倾向于将之称为“人

4、权”,德国学者则习惯于称为“基本权利”,我国学者大多根据宪法典上的用语,称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二、 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容,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 (一)平等权 (二)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三)公民的人身自由 (四)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五)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六)监督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一)平等权,1.平等的宪法地位,2.平等权的性质,3.平等的含义,(3)平等与合理差别,(1)形式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平等,(2)程序性平等和实体性平等,你怎样理解平等?,【案例1】 宪法平等权第一案,【案例2】 乙肝歧视第一案,【图片1】 就业歧视怪门槛多,【图片2】 地域歧视,就业歧视怪门槛多:酒

5、量身高相貌属相都可能遭殃,深圳派出所悬挂打击河南籍犯罪团伙横幅引发争议,女性就业歧视,一家私企人力资源部经理解释:“对小企业来说,招女职员过不了两三年就得怀孕歇产假,解聘吧,违反劳动法;养着吧,对企业也是不小的负担。此外有孩子的女职工肯定会在照顾孩子及家庭方面投入比男职工更多的精力,从企业经营管理尤其是企业效益的角度来讲,用女职工多的企业就比用男职工多的企业付出的成本高,现在我们干脆不招女的。”,中国特色的35岁“退休”,48岁的吴先生从美国回来探亲,发现国内的招聘广告中都要求:男35岁以下,女26岁以下他大吃一惊:像我这样的年龄,回国岂不是找不到工作?,公务员招录,一些国家公务员的招录条件的

6、歧视:第一:性别二:户籍三:身高四:长相,(二)政治权利,(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政治自由,1.政治权利的概念,2.政治权利的范围,政治权利的概念,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 它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基础;二是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自由地发表意见、表达意见地自由。,“任何不能表达意见的现象本身意味着,在政府方面是赤裸裸的暴政,在被统治者方面则是无知的奴性。” 雪莱:人权宣言,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中国古代“非所宜言罪” “ 文字狱”,文字狱,明太祖朱元璋参加过元

7、末农民起义,十分讨厌“贼”“寇”等字眼,又因为他当过和尚,所以对“光” “秃”“僧”这些字都非常讨厌。有一次,杭州府学教授徐一夔在书上用“光天之下”“天生圣人”“为世作则”等语赞美朱元璋。朱元璋却牵强附会,硬认为“光”是指光头,“生”就是“僧”,是在骂他当过和尚,“则”与贼近音,意在骂他是贼,竟下令把徐一夔杀了。,顺治帝兴文字狱7次,康熙帝兴文字狱12次,雍正帝兴文字狱17次,乾隆帝兴文字狱130多次 都反映了在等级社会中统治者禁锢、控制人们思想的专制集权特色,(三)人身自由,(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住宅不受侵犯,(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1.人身自由的

8、含义,2.人身自由的范围,人身自由的含义,狭义的人身自由:又称为身体自由,即按照自己的意愿行动、改变位置和不论想去哪就能去的权利,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受限制和禁止。 广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与人身有关的其他权利和自由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犯的权利。,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宪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案例讨论: 辛普森杀妻案,1994年6月12日,黑人橄榄球前明星辛普森的前妻及其男友被利刃割喉致死

9、,警方在案发现场发现了两被害人及辛普森的血迹,也发现了辛普森的头发和一只血手套,在辛普森住宅中发现了一只与案发现场属于同一副的血手套和一双血袜子,在其汽车上也发现了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血迹,被告在此案发生后不久,开着白色豪华轿车,带着孩子和大,笔现金急速地离开洛杉矶,遭到警察追捕,电视台对追捕实况作了现场报道,直升机沿着洛杉矶密集的高速公路一路跟踪白色的轿车和数辆警车,场面十分壮观,观众收视率很高。 大量证据指向辛普森,但最终经过法庭的辩论,陪审团认为辛普森无罪。,辛普森雇佣了最好的律师队伍。认为:警方的某些工作程序中的失误破坏了控方的诉讼。巡警用妮可尔家的电话报告谋杀案,可能毁掉了指纹证据。当警

10、探到达的时候,其中一人用毛毯盖住了妮可尔的尸体,以免新闻人员拍摄。但这可能破坏了尸体身上的纤维物证。一张现场照片显示一名侦查员指向沾血的皮手套,表明他没有经过基本的预先防备,如穿上消毒的工作服和手套。警方的录象带中包括了更多的错误,比如展示了一名初级警探将血液药签掉在地上,并用脏手擦镊子。警探们还错过了妮可尔门上的血迹,直到三个星期后才去提取。,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有人说,美国司法制度的特征之一是“宁可漏网一千,不可冤枉一人”,此语极为传神。 美国的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固然存在很多缺陷,但是人世间不存在完美无缺的伟大制度,也不可能存在绝对公正的诉讼程序。只能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美国的建国先贤选

11、择了对政府约束力更强的“程序正义”。,而且美国的制度更具生命力在于,他的不断反省、学习,并修正。比如辛普森案后,美国检方、警方对于收集证据过程尤其小心,严格遵循法律。就是为了防止类似事情再次发生。,由此案得知:正当程序在限制人身自由权当中的重要性。霍姆斯大法官: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没有合法正当的程序,人们的人身自由权能够得到真正的保护吗?,李化伟“故意杀人”案(1986),李化伟原本是辽宁省大石桥市(原营口县)水泥厂的青年工人。1986年10月29日,李先生怀孕6个月的妻子邢伟在家中被人残忍地杀害。侦查机关在一个多月没能破案的情况下,凭主观推测将李先生认定为杀

12、妻凶手,对其进行残酷刑讯,让其供认“杀妻的经过”。李顶不住办案人员3天3夜的折磨和瑞打,在办案人员诱导和指引下供认了“杀妻经过”。然后,办案人员又找到李的母亲,对其多方恐吓、指供,逼其在书写着证明其子杀害了自己妻子内容的笔录上签了字。办案人员就用这样取得的李的“口供”和他母亲的“证词”以及经他们剪裁的勘察、鉴定材料,再加上后来被揭露出的极可能是伪造的证据,认定李故意杀人。,通过侦查、起诉,李化伟在被看守所羁押3年多之后,于1989年12月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不服上诉,于1990年1月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报,在此案审理期间,市检察院、中级法院曾先后4次退回补充侦查,一审的中级法院3次向省

13、高院进行疑难案件请示,最后营口市政法委专门召集公、检、法“三长”会议,才定下判决结果。李先生在监狱服刑直至2000年,其时杀害李化伟之妻邢伟的真凶落网,真相大白。于是,有关法院对此案提起再审,李化伟被改判无罪,予以释放,但至此他已先后在看守所和监狱中被关押了15年。,杜培武“故意杀人”案(1998),杜培武原系昆明公安局戒毒所民警。1998年4月,他的妻子、昆明公安局通讯处警官王某某和路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某某被杀死在一辆面包车内。警方认定此案为情杀,凶手是杜培武。杜培武否认自己杀人,于是警方对其进行了极为残酷的刑讯,最终被屈打成招。杜是懂有关法律的,在看守所里,他请驻所检察官当众验伤、拍照,留

14、下了刑讯逼供的铁证。庭审时杜当众展示受刑讯时被打烂的衣物,但法官视而不见,而检察官又故意隐瞒他受严酷刑讯的证据。这样,公、检、法三方枉法密切合作,将杜定成死罪。,杜培武“故意杀人”案(1998),昆明中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因怀疑其妻王某与副局长王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伺机报复;某日,杜约二王见面,同乘一辆面包车出游,途中杜骗得王副局长随身携带的手枪,杀死二王,弃尸于车中后逃逸;被告人故意杀人,证据真实、充分。1999年10月,该院一审判处杜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杜不服,向云南高院上诉。同年年底云南高院二审以故意杀人罪改判杜死缓。但云南高院就杜培武案下达终审判决书后仅数月,杀害二王的

15、真凶在另一起杀人大案中浮现。于是,云南高院对杜案提起再审并做出了无罪判决。,佘祥林杀妻案,1995年5月15日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1996年2月7日,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将此案送荆州地区检察分院起诉,后再次退查。1997年因行政区划变更,京山县检察院于1997年11月23日将此案呈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同年12月15日,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佘祥林的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该案移交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人民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山县人民法院。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

16、治权利5年。佘不服提出上诉,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佘祥林被投入沙洋监狱服刑。,佘祥林杀妻案,2005年3月28日中午,京山县雁门口镇11年前被丈夫“杀害”的一名女子突然回到了娘家,这名女子的“死而复活”,不仅让其娘家人和镇上所有的人目瞪口呆,同时还牵出了11年前的一桩冤案。 轰动全国的“杀妻冤案”当事人佘祥林及其家人与湖北省京山县公安局签订了国家赔偿协议书,共获国家赔偿45万元。当年为佘祥林案作“良心证明”的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村民倪新海、聂麦清共获赔2.5万元。,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2003),2003年3月17日,孙志刚外出上网,因未带身份证被作为“三无人员”带回天河区黄村派出所,3月18日被送往收容遣送站,3月20日被送往救助站被殴打致死。 从1982年国务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到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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