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复议申请书

上传人:小** 文档编号:54327828 上传时间:2018-09-11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66.5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行政处罚复议申请书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行政处罚复议申请书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行政处罚复议申请书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行政处罚复议申请书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行政处罚复议申请书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行政处罚复议申请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处罚复议申请书(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行政处罚复议申请书行政处罚复议申请书篇一: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李友良,男,1967 年 7 月 4 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湖南省炎陵县东风乡红星村坳上 08 号。申请人不服炎陵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公(三)决字2013第 0132 号,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事项1、依法撤销炎公(三)决字2013第 013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事实和理由2013 年 5 月 12 日 16 日许,在炎陵县九龙经开区石潮村征地拆迁安置区,申请人承包安置区内的房屋建设,在附近租房居住,罗道生找到申请人要租房的电费时,申请人因一辆板车在罗道生家被丢失,要求罗道生告诉

2、自己是谁偷的,该板车是上次偷水泥者留下的,申请人在修铁路过程中,共丢失水泥 19 吨,报警后,三河派出所均没有任何答复,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罗道生用手指向申请人说:“你眼瞎了” ,申请人为了自卫,用刚喝剩的半瓶水的矿泉水瓶挡一下,水瓶脱落打在罗道生左边颧骨位置,罗道生挥拳重击了申请人嘴巴一下,事后到医院检查治疗,罗道生花去医药费 400 多元,申请人给予支付,而申请人被罗道生重击一下,经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 4000 余元,后经神农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在这明显、清楚的事实下,公安局所作出的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陆佰元整。申请人在本纠纷中,是受害者,自己的人身受到严重损害,炎陵县公安局对

3、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存在偏见,又打又罚。综上,我认为炎陵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是一项显失公正,并带有严重倾向性,存在严重偏见的违法处罚决定书,现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决定撤销炎陵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人:年月日附:1、炎陵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1 份;2、株洲神农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1 份。篇二:行政复议申请书-不服环保局罚款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系#市#厂经营者,住址#。被申请人:#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

4、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东环罚字【2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现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东环罚字【2014】#号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开办的#市#厂已于2011 年办理好环保手续,并经#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意发给环保合格证。申请人在经营期间非常重视环保工作,已花费巨资购置、安装、使用排污设施,一直配合环保部门的督导和考察,经营至今未发生过一起环境污染事故。由此可见,申请人严格遵守环保法律,在工厂征用拆除之前,各项生产设备符合环保要求。二、因莞惠城际轨道谢岗段进行开发建设,需要征用申请人工业厂房、宿舍及地上附着物,申请人积极响应和执行政府决定,在规定的

5、期限内拆除了征用的厂房和其他建筑,同时拆除了厂房内的的生产设备。由于时间紧迫,拆除后没有工作场地。在停工三个月后,不得已在原厂房旁搭建一个小型临时铁皮房,用于打样和少量生产,应付在此以前没有完成的少量订单,而且生产设备由原来的五台改为二台。在此期间,经营作业对环境的污染甚微。因此,申请人搭建简易厂房临时少量生产,是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所造成,并非申请人主观过错。三、申请人已尽最大的努力主动消除和减少因临时生产对环境产生的 1影响。申请人在被拆除的厂房旁,已经以最快速度重建厂房。2012 年 8 月重新安装了环保设备,并在安装完毕后,马上请环保部门重新检验和督导。同年 9 月向#市环境保护局申请验

6、收,环保部门于同年 10 月现场验收完毕,现已进入书面审批阶段。由上可见,申请人的环保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给社会造成大的危害结果。四、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系国务院在 1998 年11 月制定并发布的行政法规,而大气污染防治法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 2000 年 4 月制定的法律。从法律法规的制定机关及先后顺序看,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被申请人应该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幅度处罚,而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幅度处罚。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适合的法律有误。被申请人处罚

7、申请人依据是国务院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

8、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 2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两者对处罚幅度的规定不同,应该适用上位法的规定。综上所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罚款 5 万元,与申请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显属畸重。同时根据该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也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在

9、本案中,申请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 5 万元的处罚决定既没有考虑申请人客观的经营困难,也没有参考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的规定,并且处罚决定依据国务院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误。据此,该处罚决定已经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东环罚字【2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市人民政府申请人:年 月 日3篇三:对交通警察简易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对交通警察简易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工作单位:住址:驾驶证

10、号码:联系电话:被申请人:请求事项:一、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制发的编号为NO:119065499568、NO:119065499569、NO:119065499570 的三份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处罚程序违法,返还三次罚款 500 元整。二、请求公布两个涉案监控设备的近期检验报告。三、请求确认在德州百货大楼北十字路口设置的由南向北的车辆禁止左转标志违法,取消此禁令标志。四、请求公布交通罚款的数量、流向。事实及理由:一、事情过程:2012 年 3 月 19 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进行车辆年检(车牌号为 4T315) ,在查询违章时,一女性工作人员查询后说此车有三次违章, (后来出具的处罚决

11、定书认定:第一次违章是 2011 年 5 月 24 日 14 时 27 分在振华街与兴武路十字路口, “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罚款 100 元,记 2 分;第二次违章是 2012年 1 月 2 日 14 时 17 分在德州百货大楼北十字路口, “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 ,罚款 200 元,记 3 分;第三次是 2012年 1 月 26 日 10 时 21 分与第二次同一地点、同一理由、同样处罚。 )我查看违章记录照片后,记得 2012 年 1 月 2 日我在德州百货大楼左转时是由现场的一名女交警现场指挥、随前车行进的。我当场提出后,工作人员根本不听取我的申辩

12、,柜台内的一名男性工作人员非常不耐烦地说:不行你就去德州处理去!我为了尽快把车检过去,只得在现场授受处理,我问罚多少,能否少罚点儿,那名女工作人员说打出单子来就知道了,随即打印出上述三份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填写上罚款数就让我签字,我只得签字后到银行交纳的罚款。二、理由:(一)处罚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无效。首先是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其次是不听取申请人的申辩理由,再次是处罚决定书上无处罚法律依据、无交警签字。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对

13、申请人处以 100 元、200 元罚款,违背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交通安全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在立法法非常清晰非常明确,毫无疑问,行政处罚法是实施行政处罚所必须遵循的上位法、基本法。况且, 行政处罚法中简易程序是单独章节单独规定的行政程序法,是专门法,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仅仅是简易程序中的一种语言表述表现形式,并非对简易程序这一概念单独另作了规定,其并非“同一概念或事实或事项” 。所以,依据此条款对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是十分错误的。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14、交通警察支队的下属大队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等问题的答复 (2009行他字第 9 号)第三条:本案的行政处罚行为作出时间是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将近一年,地点也不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故不属于当场处罚。本案与以上答复属于同样的情况,所以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申请人的做法是违法的。退一步讲,即使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工作人员不听取申请人的申辩理由、处罚决定书上无处罚法律依据、无交警签字,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也属于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无效。(二)不区分情节轻重、全部按照最高限额处罚,违反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

15、。道路的存在意义是为了公众通行,以提高通行效率为首要目的,以交通安全为前提。交通行为的主体是人(包括行人和驾驶人) ,任何法律和交通执法人员都不能否认他们的当场判断能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不区分情节轻重,一律顶格从重处罚是错误的,是违法的。申请人的第一次违章是因为右转的路口被行人占道,并且横向车辆、行人稀少,申请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借道右转行驶,即使未按照标志指示的方向行驶,但是提高了通行效率,也属于违章情节轻微,完全可以不予处罚。更何况照片中只能反映出对面的路

16、面有道路指示标志,却不能证明申请人行驶的道路上有指示标志。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的证据、理由不足。申请人的第二次“违章”是因为元旦期间,车流、人流非常大,由当场一个女交警现场指挥、尾随前面车辆行进的,申请人有两个证明人。如此状况竟然被处罚,申请人情愿相信是被申请人的失误,而不是真正地“钻进了钱眼儿里去了” 。显然,此行政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的规定。试想,在车辆年审时处罚近两年的车辆违章行为,会有多少人能够记得清楚每次违章的细节,又会有多少人交了类似的冤枉钱?申请人的第三次违章与第二次是同一地点、同一事由,申请人非常不能理解的是在此处设立禁止左转标志的意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