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烈推荐:468分考生的笔记——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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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劝学荀子荀子第第 1 页页 共共 28 页页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第一章、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国际经济法导论 (一)(一)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二)(二)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法的渊源1)国际经济条约 2)国际商务惯例国经、国私的渊源 3)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 4)国内立法第二章、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一)(一)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概述、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概述1)国内立法规范 2)国际条约 3)国际商务惯例

2、(二)(二) 、国际商务惯例、国际商务惯例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术语(2000 通则)通则) 1、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和性质、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和性质:国际惯例中的一种,具有任意性,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 分的以英文缩写字母表示的专门用语。贸易术语是国际惯例的一种,由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上使用最为广泛的 是国际商会于 1936 年编纂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目前实行的是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以下简 称 2000 年通则) 。概括而言,国际贸易术语主要规范以下五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1)交货地点

3、。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是 FCA、FOB、CIF、CFR 四个价格术语。 2)买卖双方在运输和保险上的分工。 3)货物的价格构成。 4)进出口清关手续的办理。 5)风险的转移。 名称名称交货地点交货地点风险转移风险转移运输运输保险保险运输方式运输方式海关清关手续海关清关手续各组特点各组特点EXW 卖方工厂交货卖方工厂交货时买方注 1各种方式进出口全由买方办理内陆交货FCA 货交承运人交承运人交货时买方注 1各种方式卖方出口/买方进口FAS 装港船边交货装运港船边交货时买方注 1海运内河同上FOB 装港船上交货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买方注 1海运内河同上装运合同 主要运费 未付CFR 成本运费

4、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卖方注 1海运内河同上CIF 成本运费保险费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卖方卖方海运内河同上CPT 运费付至交承运人交货时卖方注 1各种方式同上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交承运人交货时卖方卖方各种方式同上装运合同 主要运费 已付DAF 边境交货边境指定地点交货时卖方注 2陆上运输同上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时卖方注 2海运内河同上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时卖方注 2海运内河同上DDU 目的地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交货时卖方注 2各种运输同上DDP 目的地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交货时卖方注 2各种运输进出口全由卖方办理到货合同对上表“保险”一栏的解释: 注 1:由于买

5、方承担运输中的主要风险,因此一般由买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 注 2:由于卖方承担运输中的主要风险,因此一般由卖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劝学荀子荀子第第 2 页页 共共 28 页页(三)(三) 、 1980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公约的适用、公约的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体的适用范围主体的适用范围1)当事人营业地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当事人如拥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采取与合同及合同的履 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 2)扩大适用(间接适用)非缔约国当事人的合

6、同,但合同的准据法是缔约国 如果非缔约国当事人未作法律或公约的选择,公约还可在下面情况下适用。公约第 l 条 (1)款(B)项规定,对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则 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在这种情况下 适用公约,须具备 3 个条件:A、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即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在不同 国家;B、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的国家不是公约缔约国;C、受理纠纷的法院 或仲裁机构根据国际私法规则认为该合同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公约这一规定的目的旨在 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但允许缔约国提出保留。客体的适用范围客体

7、的适用范围技术、服务、劳务贸易不适用;技术、服务、劳务贸易不适用; 公约不适用于合同中的主要部分是为提供劳务和服务而成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3 条 还排除了对提供货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合同的适用。依公约的规定,下列两种合同排除适用:1)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如补偿贸易。 2)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如技贸结合。 但如上述合同中提供的劳务或服务没有构成供货方绝大部分义务的,则仍被公约视为买卖 合同而适用。另外,如合同是由买卖和劳务两部分组成,则公约只适用于买卖部分。在许多货 物销售合同中都包含有卖方同时提供相应服务的内容,如卖方销售设备常常伴随有安装调试的 义务。在这种情况下,

8、 公约的标准是看该合同中的绝大部分义务是销售货物还是提供劳务或 服务。如果销售货物是主要的,则应适用公约 。反之,则不适用。提供货物:适用(大型成套设备销售的交钥匙合同) 混合合同: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服务、劳务:不适用(来料加工) 如果货物和劳务可以分开,则公约可以只适用于货物部分如果货物和劳务可以分开,则公约可以只适用于货物部分客体适用范围的客体适用范围的 6 种例外(不适种例外(不适 用)用)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个人消费) 。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 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作任何这种使用的; 2)经由拍卖销售的物品;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

9、令状销售的货物;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等有价证券; 5)船舶、气垫船或飞机; 6)电力;公约不涉及的三公约不涉及的三 个问题个问题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所有权转移规则) 3)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产品质量侵权) 注意:第不包括财产侵权公约的任意性公约的任意性1)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一个国家的法律来排除公约的适用。但是这种选择必须明示。 其要点是: a)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一个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而排除 80 年公约的适用。 b)当事人必须通过明示方式选择法律,主要指选择一个国家

10、的国内法。 c)对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不构成对 80 年公约的排除。 d)如果没作法律选择,则公约就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2)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公约,可约定部分适用公约,可以改变公约内容,但有限制, 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在加入公约时已经提出保留的内容,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排除或改 变。我国的两个保留我国的两个保留1)扩大适用的保留:必须双方营业地所在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劝学荀子荀子第第 3 页页 共共 28 页页2)合同形式的保留:合同必须书面,排除口头和其他形式2、要约承诺规则(按国

11、内合同法掌握)、要约承诺规则(按国内合同法掌握)概念概念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要约既 可以由买方发出,也可以由卖方发出。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要约人的相对人称为 受要约人或受约人。要约在我国贸易实践中又称“发价”或“发盘”。构成要件构成要件一项有效的要约须具备以下条件: 1)要约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2)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依公约第 14 条的规定,要约中应至少包含三个基本 交易条件:A、货物的名称;B、货物的数量或确定数量的方法;C、价格或确定价格 的方法。 3)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 4)要约必须传达到受

12、要约人。生效生效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撤回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阻止要约生效的行为。因为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 之前尚未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要约到达受 要约人即可撤回要约。即要约人撤回要约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 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撤销撤销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取消要约的行为称为要约的撤销。要约分为可撤销的要约和 不可撤销的要约。对于不可撤销的要约,只有撤回的问题。依公约第 16 条的规定,在未 成立合同之前,也就是受要约人没有承诺之前,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撤销的通知必须在受 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

13、人。 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 约是不可撤销的。B、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 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要约要约失效失效在要约失效后,无论是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均不再受要约的拘束,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 下几种情况: 1)要约因有效期已过而失效,即要约因受要约人没有在要约规定的期间内做出有效的承 诺而失去效力。 2)要约因要约人的撤销而失效。 3)要约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拒绝要约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明确拒绝,即受要约人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劝学

14、荀子荀子第第 4 页页 共共 28 页页表示不接受要约的任何条件。另一种是反要约。这是指受要约人表示接受要约,但在 接受通知中对要约的内容做了扩张、限制或变更,以致实质性地改变了要约的条件。 这种实质性改变要约内容的接受在法律上称为反要约。如果原要约人不接受受要约人 提出的反要约,那么,受要约人提出的反要约实际上就是对要约的拒绝。概念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一 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又被称为“接受”。构成要件构成要件1)须由受要约人做出,依公约第 18 条的规定,承诺的作出可以声明或行为表示,但缄 默或不作为本身不等于承诺。 2)承诺

15、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或合理的期间内做出。理论上迟到的承诺或逾期的承诺, 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新的要约,一般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3)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所表示的对要约的内容有变更即是反要约, 或称为还价,反要约是对要约的拒绝,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它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 后才能成立合同。公约规定的公约规定的 “实质性变更实质性变更” 和和“非实质性非实质性 变更变更”公约将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的改变分为“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两种。如果对要约 内容的改变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原则上可视为承诺,也就是说,只要要约人在合理时间内 没有以口头或书面通知提出异议,那么对要约内容做了非实质性改变的接受即构成承诺。 然而,如果承诺对要约内容做了实质性改变,则这种接受就不能构成承诺,而是一项反要 约。 公约规定,关于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 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及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 的条件。逾期的承诺逾期的承诺逾期承诺又称迟延的承诺,是指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已超过了要约规定的有效期或 在要约未规定有效期的情况下而超过合理期时间。关于逾期承诺的效力,公约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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