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补充规定(最终版)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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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补充规定第一条本条为新增 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公司暨股份公司的特点,制定本补充规定。第二条本条为新增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油田地面建设、管道油气储运设施、炼油化工生产装臵及配套工程、销售储运设施及加油(气)站等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以及与技术改造同步进行的检维修等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等的招标投标。第三条本条为修改 中国石油化工集

2、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第二条第二自然段,原内容为:投资在300 万元 ( 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数为准 ) 及以上的石化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投标。修改为 :集团公司暨股份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以上的;2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2 在 50 万元以上的;3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两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 1000 万元 ( 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数为准) 及以上的。前款所称工程施工包括地基处理、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工程,以及设备、管道、钢结构、电仪、消防、防腐绝热等安装工程,

3、既所有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施工建设行为。第四条本条为修改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三、第四条,原内容为: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投资300 万元( 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数为准) 及以上的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的石化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的招标投标。对于投资在300 万元(不含) 以下的石化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进行招标,不须报集团公司招标办批准、备案;投资在300-5000 万元(不含)项目的招标,须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审批并备案,集团公司招标办视情参与;投资在5000 万元以上或虽在5000 万元以

4、下但列入集团公司及股份公司重点建设项目的,其招标工作必须在集团公司招标办监督、指导下进行。修改为: 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须按规定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3 室(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标办)审批并备案,并在集团公司招标办监督、指导下进行。第五条本条为修改 管理规定 第十条, 原内容为:集团公司各直属企业的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要对本企业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进行归口管理,成立招标投标机构的要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备案。修改为: 集团公司所属存续企业的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对存续企业和分(子)公司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行归口管理,整体上市或整体非上市企业的工程建设管理部门

5、对本企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行归口管理(以下简称为企业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企业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招标的报批手续,编制上报年度、月度招标计划表和招标统计表。第六条本条为修改 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原内容为:建设工程招标的工作程序:(一) 招标单位组成招标工作小组;(二) 向集团公司招标办提出招标申请;(三) 进行公开招标的,经集团公司招标办审批后通过 中国石化报等新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由招标单位对提出投标申请的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投 标单位;(四) 填写招标申请表,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审批(其表 中的投标单位必须是已经集团公司招标办进行投标资格审 查,并取得石化建设工程项

6、目投标资格证的单位);4 (五) 编制招标文件,并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审批;(六) 发出投标邀请书;(七) 分发招标文件;(八) 招标单位组织踏勘现场,并对投标单位提出的招 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九) 成立评标委员会;(十 ) 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密封报送投标文 件;(十一 ) 编制标底并报集团公司招标办组织审定;(十二 ) 招标单位组织开标会议,进行开标、评标,确 定中标单位并报集团公司招标办批准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三 ) 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十四 ) 进行招标工作总结并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备案。修改为:建设工程招标的工作程序:1编制招标方案上报集团公司招标

7、办审定,招标方案内容包括: 项目概况、 招标范围、 招标方式、 招标组织形式、标段划分、标段工程量、计划招标时间、潜在投标单位名单等;2填写招标申请表上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审批;3进行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经集团公司招标办审批后在国家规定的新闻媒体发布;4进行公开招标的,由招标单位对报名参加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审查结果经集团公司招标办核准后,通知所有参加资格预审单位;进行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必须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市场资源库成员单位;5 5编制招标文件,并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审批;6发出投标邀请书;7发售招标文件;8组织踏勘现场,并对投标单位提出的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9成

8、立评标委员会,并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审批;10编制标底的报集团公司招标办组织审定标底编制原则;11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密封投送投标文件;12组织开标评标会议,评标报告、招标结果及投标文件(电子版)报集团公司招标办,招标结果经审批后确定中标单位,并发出中标通知书;13签订承包或委托合同;14进行招标工作总结并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备案。第七条本条为修改 实施细则第八条,原内容:招标单位向集团公司招标办提出招标申请的日期距发出招标文件日期不得少于30 天。修改内容:招标单位应于工程建设项目首个招标申请表上报15 天前,将招标方案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审定;招标单位应于发出招标文件15 天前,将招标

9、申请表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审批。6 第八条本条为新增,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该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第九条本条为新增,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 以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第十条本条为修改 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原内容为:招标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报集团公司招标办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7 天前

10、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投标的单位。根据招投标法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招标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审批后,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单位。第十一条本条为修改 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原内容为:自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至投标截止之日的时间,视工程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不少于15 天。7 根据招投标法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根据建设工程具体情况, 招标单位应当确定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的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0 天。第十二条本条为新增,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二十八条 招

11、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第十三条本条为新增 招标单位原则上应编制标底,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第十四条本条为修改 实施细则 第十二、 十三、十四、十五条,原内容为:参加集团公司及股份公司系统内石化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单位,在取得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化建设工程项目投标资格证 (以下简称资格证 )后,方可参加该项目的投标。投资在 5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或投资虽在5000 万元以下但列入集团公司及股份公司重点建设项

12、目的,必须由集团公司招标办对拟参加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并办理资8 格证 。投资在 300-5000 万元(不含)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对拟参加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后(内容同第十五条),将审核意见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审批并备案,一般项目不需到集团公司招标办办理资格证;对于投资在3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对拟参加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不需办理资格证 。资格证由集团公司招标办负责签发。资格证 分为两部分, 一是资格证书, 二是资格证明。资格证书长期有效,并作为投标单位的业绩材料,由投标单位自行保管,遇有要参与投标的项目时,由集团公司招标办核准。合同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对中标单位参与的具体工程完

13、成情况给予综合评价,记录在资格证书中。资格证明按项目办理,与资格证书中的内容一致,由投标单位在取得招标文件时交给招标单位,由招标单位存档。持证单位只能参加资格证中注明项目的投标。拟参加投标的单位在办理资格证时填写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化建设工程项目投标资格证申请表,到集团公司招标办办理。首次领取资格证书时填写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投标单位资质情况表,并提交以下材料:投标单位概况,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各种资质等级证书,固定资产、财务状况,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技术力量,技术装备情况(含数量、规格型号、出厂日期)等;9 投标单位近三年承包的可供考察的工程项目名称、规模、质量、工期、安全等情况( 按投标

14、单位资质情况表中格式) 。上述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给予补充、修改。一般情况下,集团公司招标办对参加投标单位的情况两年进行一次复审。修改为:总投资5000 万元 (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数为准)及以上的项目,拟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取得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化建设工程项目投标资格证(以下简称投标资格证 ) 。 投标资格证按项目办理,持有投标资格证的单位,只能参加投标资格证载明项目的投标。拟参加投标的单位需持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化建设工程项目投标资格证申请表及资格预审材料,到集团公司招标办办理投标资格证。投标单位凭投标资格证领取或购买招标文件并参加投标。第十五条本条为修改 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原内容

15、为:投标单位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交纳 1030 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或提供银行保函。未中标单位交纳的保证金应于评标工作结束后7 天内退还;中标单位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退还。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 天内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10 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将中标单位保证金双倍返还。修改为: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 招标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单位提交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一,但最高不得超过30 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 天。依据工程建设项目

16、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三条招标单位应于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 天内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应按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的双倍返还。第十六条本条为新增,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招标单位收到投标文件时应当做标明接受人和接收时间的记录,并有投标单位代表签字,在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单位应当拒收。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11 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三十八条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少于三个的,招标单位应当重新招标。第十七条本条为新增,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条, 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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