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理论前沿旧新材料第五次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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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明, 金融理论前沿课题目前新旧教材并行使用,学生根据自己教材情况完成相应试题。一、旧教材试题答:资产是企业,自然人,国家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来计量收支的经济资源, 包括各种收入、 债权和其他。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资产概念,可以看出,一资产的主体是经济实体;二资产与企业的关系以控制权为标志; 三资产要能以货币计量; 四资产的存在形态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如人才,知识/ 技术,动植物 .) 。资产的主体具有多重性。 即同一资产具有多个出资主体。如在投资法律关系中,投资企业是资产投出的主体, 被投资企业是资产的控制主体。投出资产转为投入资产后, 投资企业对资产的主体资格并未丧失。此时,投资企

2、业和被投资企业同为资产主体之一。同一资产上可设定多项权利, 多项权利又可由多个主体同时享有。企业法人对企业资产享有财产权(财产使用权 ),出资人享有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 ),债权人享有债权。拥有或者控制是所有人对资产享有权利的标志。拥有是享有财产使用权和财产所有权的标志;控制是享有财产使用权的标志。 既不拥有,也不控制各种财产、 债权和其他权利,不能作为企业的资产所有人。 资产要能以货币计量收支, 不能以货币计量的资源不是资产。作为资产的经济资源不限于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一、资产定义的几种主要观点 1. 未消逝成本观未消逝成本观是对资产性质的早期描述。 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佩顿和利特尔顿在公

3、司会计准则导论 (An Introduction to Corporate Standard)(1940)中明确提出了未消逝成本观。 他们认为: “, 成本可以分为两部分,其中已经消耗的成本为费用,未耗用的成本为资产, ”也就是说,他们认为资产是营业或生产要素获得以后尚未达到营业成本和费用阶段的那部分余额,是成本中未消逝的那部分余额。显然,这种观点同历史成本会计模式是密不可分的。它着重从会计计量的角度来定义资产,强调了资产取得与生产耗费之间的联系。二、借方余额观资产定义的借方余额观是由美国会计师协会(美国执业会计师协会的前身)所属的会计名词委员会在其颁布的第1 号会计名词 (1953) 中提出

4、来的。该公告认为: “资产是由借方余额所体现的某种东西。 这一借方余额是按照公认会计原则或规则从结平的各账户中结转过来的,前提是这一借方余额不是负值。作为资产,它代表的或者是一种财产权利,或者是所取得的价值, 有的则是为取得财产权利或为将来取得财产而发生的费用支出”。这一认识的基本特征是将资产视为借方余额的体现物。据此,不仅借方余额所体现的应收账款、存货、设备、厂房等要确认为资产,而且由借方余额所体现的递延费用等项目也可以确认为资产。显然,这种观点只是从会计结账技术的角度来理解资产,很难说是在描述资产的性质。三、 经济资源观经济资源观是关于资产定义的颇具影响的一种观点。1957年,美国会计学会

5、发表的公司财务报表所依恃的会计和报表准则中明确指出:“资产是一个特定会计主体从事经营所需的经济资源,是可以用于或有益于未来经营的服务潜能总量”。对资产的这一认识,第一次明确地将资产与经济资源相联系,虽然它并未正面提到无形资产的内容, 但这一定义至少可能将无形资产包纳其中。另外,它也明确了资产与特定会计主体之间的关系,即特定会计主体能够借助资产业从事未来经营。 1970年,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发布的第4号公告中提出了一个资产定义:“资产是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确认和计量的企业经济资源, 资产也包括某些虽不是资源但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确认和计量的递延费用” 。这一定义虽然明确指出资产的实质是经济资源,接受

6、了“经济资源”这一新认识,但它却认为,经济资源应否视为资产, 取决于公认会计原则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这就把资产的实质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之间的主从关系颠倒了。 4. 未来经济利益观 目前比较流行的资产定义体现了未来经济利益观的观点。1962年,穆尼茨 (Moonitaz) 与斯普劳斯 (R.T.Sprouse) 在会计研究论丛第3号企业普遍适用的会计准则这一文献中明确提出:“资产是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 这种经济利益已经由企业通过现在或过去的交易获得。”现在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 6号(SFAC No.6) 中提出: “资产是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它是特定个体从已经发

7、生的交易货币流通货币(简称通货),是一种或一组用于物资交换的工具,有时也仅称“货币”。它根源于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是金钱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度量单位。 货币区是指流通并使用某一种单一的货币的国家或地区。 不同的货币区之间在互相兑换货币时,需要引入汇率的概念。简介:通常,每个国家都只使用唯一的一种货币,并由中央银行发行和控制。不过也存在例外, 亦即多个国家可以使用同一种货币。例在欧盟国家通用的欧元, 在西非经济共同体的法郎, 以及在 19世纪的拉丁货币同盟, 名称不同但能在联盟内部自由流通的等值货币。一个国家可以选择别国的货币作为法定流通货币,比如,巴拿马选择美元作为法定货币。不同国家的货币还

8、可能使用相同的名字,比如,在法国和比利时使用欧元之前 , 它们和瑞士的货币都叫法郎。 有时因为特殊原因,同一个国家内的不同自治体可能也会发行不同版本的货币,例如在英国,包括英格兰、苏格兰或甚至偏远离岛的泽西岛、根西岛都拥有各自发行的不同版本英镑, 并且互相可在英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交易,但唯有英格兰英镑才是国际承认的交易货币,其他版本的英镑拿出英国境外后可能会被拒绝收受。每个基本货币单位通常还可以分成更小的辅币。最常用的比例是辅币为主币的 1/100,比如, 100 分 = 1 元。在法国大革命推广公制以前,欧洲历史上曾经长期采用1/20/240 进制,例如在英国, 1英镑等于20先令、240便士

9、;法国的情况是 12个但尼尔(denier ) 为1苏(Sol) ,20个苏为1里弗尔(livre,又称锂) 。1:7 、1:14、 1:25、1:10 、1:1000 以及其他进位制也曾被使用。 有的国家的货币没有辅币, 或者虽然有辅币,但是由于币值太小而只是理论上的换算单位,而没有发行实际的货币,比如日圆和韩圆。资金( funds )社会主义再生产过程中通过不断运动保存并增加其自身价值的价值。是社会主义公有资产的价值形态,是社会主义国家和企业扩大再生产, 满足全社会劳动者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的手段,体现国家、企业、劳动者个人三者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关系。资金的分类方式主要有:按分配的

10、形式, 可分为通过财政收支形式而分配的财政资金和通过银行信贷形式而分配的信贷资金。按用途可分为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按在再生产过程中的周转情况,可分为表现为房屋、 机器设备等的固定资金和表现为原材料、在制品、制成品、商品、银行存款等的流动资金。无论是哪一种形式的资金, 都必须参与社会主义的再生产过程,处在不断的运动之中。 资金只有在运动中,才能保存价值并使原有的价值得到增殖。二、新教材试题对我国管理机构如何处理铸币税的分析“ 铸币税” 的一般定义: “ 铸币税 ” 英文是 seigniorage ,这个词是从法语 seigncur (封建领主)演变而来。封建时期的欧洲,铸

11、造货币(把金块变成金币) 是封建君主和大领主的一种特权。君主或大领主在铸造货币之后, 要向购买铸币者收取一笔费用,一是作为铸造货币的成本,二是作为君主或大领主铸币的净收入。这笔收入,是封建君主和领主利用他们的特权取得的, 类似于国家通过权力征收的税收,铸币税由此得名,它的基本含义是铸造货币所得到的收益。随着货币制度的演变, 铸币税的含义也发生了变化。在金属货币制度发展到一定时期以后,铸币税不再指前面所说的铸造货币的净收益,而是指未能按十足成色和重量铸造金属货币而得到的额外收入。为了便于理解这一过程,不妨以英国为例说明铸币税发展的过程。很久以前,金币以足值黄金铸造,一英镑就是一磅黄金,这时没有作

12、为额外收入的铸币税; 后来造币者发现, 没有必要用足值足量黄金铸造,可以掺入一半铜,其购买力与原来一英镑相同,这时就有半磅黄金的铸币税,以致掺假越多,铸币税也就越多。实行金本位的纸币制度后,统治者垄断了货币发行权,根本用不着造金币,印纸币也可以代表一英镑, 面值一英镑的纸币与一英磅金币有同等购买力,这时铸币税就是一磅黄金。因此,在纸币制度下,铸币税基本等于货币面值,所以说是基本等于,因为还需减去印制纸币的费用。现在人类已进入信用货币时期,纸币仅是货币总量中的一小部分,中央银行开出的支票和投放的现金同样具有购买力,都可视为铸币税,因而铸币税的范围更大了, 它等于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的增量减去制币费用

13、之后的实际价值量。 所谓基础货币是指发行的货币和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的储备等,基础货币构成中央银行的重要资金来源。因此,铸币税的一般定义为:政府(或通过中央银行)因发行货币而获得的收入。这里所说的“ 货币发行 ” 不单指现金发行,而是广义的“ 货币创造 ” , 这里所说的 “ 收入” , 不是指具有最终所有权的净收益,而是指对所发货币的占用权。通过分析铸币税产生的历史过程,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认识:第一,铸币税是一个特定的经济概念,它不属于税的范畴,并不是通常说的税。因此, 它既不能事先确定税基和税率,也无法在货币创造过程中征收。第二,现代信用货币制度下的铸币税与金属货币制度下的铸币税有着重大区

14、别。在金属货币制度下,货币材料本身是有价值的,而且从道理上说应与货币面值一致, 铸币者在造币材料上通过掺假获取收益是对使用铸币者的一种“ 截留” 行为。但是在信用货币制度下政府(通过中央银行) 发行货币所得的铸币税, 只是货币资金的一种占用权或使用权, 因为中央银行发行货币是对社会的一种负债,中央银行承担着偿债的义务。铸币税是一种债务收入, 而不是无须偿还的收益。第三,中央银行发行货币得到债务收入即铸币税后,可以从这块资金的运用中得到收益,但铸币税和运用它所得的收益是不同的概念。例如,中央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得到利息收入、购入外汇后取得经营外汇的收益, 这是货币发行的收益, 也就是铸币税的

15、收益,它和铸币税概念不同,数量也不等。铸币税是基础货币增量,而货币发行收益则是基础货币运用带来的收益。在理解铸币税概念时, 还应注意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中央银行可以通过发行货币取得铸币税和相应的收益,但并不意味着中央银行可以任意发行货币。 在信用货币制度下, 中央银行发行货币的数量必须和经济发展对货币的需要相适应。货币发行数量超过经济发展的需要,会引起通货膨胀;货币发行的数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会引起通货紧缩。当然,信用货币制度下,货币的创造既包括中央银行的基础货币投放, 也包括商业银行的存款货币创造。但基础货币是货币创造的基础,控制它的数量尤为重要。铸币税和货币发行收入的关系在现代金

16、融体系下, 铸币税的产生是由于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的增加而引起的,而基础货币的增加一般有三种基本方式。一是中央银行增加对商业银行的再贷款;二是中央银行直接或间接地从债券市场购买政府债券;三是中央银行购入外汇。基础货币的三种增加方式,导致了铸币税的不同归属。其一,在我国目前体制下, 部分基础货币的增加是通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 “ 再贷款 ” 的增加来实现的。对政府来说,它得到的只是铸币税的收益,即相当于中央银行拿到的“ 再贷款利息 ” 。这部分收入或是作为中央银行经营费用, 或是上缴财政, 都构成包括中央银行在内的政府收入的一部分。其二,只有在中央银行增加基础货币的渠道不是通过对商业银行再贷款,而是直接或间接地购买政府发行的国债,也就是将国债转化为基础货币的情况下,对政府来说,它得到的铸币税,才等于全部基础货币增量减去铸币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 铸币税全部转为政府债务收入,或称 “ 国债的货币化 ” ,此时,中央银行自身并没有获得任何部分的铸币税收入。其三,当基础货币的增加是以中央银行持有“ 外汇资产 ” 的增加来实现的情况下,中央银行所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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