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设置机动车停车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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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关于加强本市中心区域机动车停车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 根据市委、 市政府关于做好交通排堵保畅重点工作的要求,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上海市停车场 (库)管理办法 等规定,现就本市中心区域机动车停车管理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通过综合运用行政管理、 价格手段和信息化方式, 积极调控中心 区域机动车停车泊位的数量和结构,进而调节机动车的使用需求, 达 到有效控制中心区域机动车总量, 引导车辆入库停放,减少路内停车, 推进交通排堵保畅。 (二)总体要求 按照“从严控制、有限供应”的原则,控制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数 量,规范设置程序,在确保道路通畅的

2、前提下,因地、因时设立道路 停车场,有限满足市中心区域机动车路内停放的需要。 按照“平稳过渡、规范管理”的原则,规范道路停车场管理,加 强道路停车费征缴及使用管理, 推广道路停车电子仪表 (咪表)收费。 按照“区域差别、价格差别”的原则,通过提高道路停车场白天 收费标准,拉开道路停车场与路外公共停车场(库)的收费差距;对 于不同区域停车场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形成区域级差。 4 按照“标志明显、服务规范”的要求,引导和督促停车场(库) 纳入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及使用规范的标志牌,提高服务水平。 二、试点区域 在本市道路拥堵严重、 停车矛盾突出的市中心区域内先试行有关 管理措施。 试点区域包括由中山东

3、一路、 中山东二路、中山南路、陆家浜路、 徐家汇路、肇嘉浜路、华山路、淮海中路、乌鲁木齐中路、乌鲁木齐 北路、北京西路、北京东路所构成的区域,以及由宛平南路、南丹东 路、天钥桥路、 中山南二路、 漕溪北路、南丹路、宜山路、宜山北路、 广元西路、华山路、肇嘉浜路所构成的徐家汇商圈范围,涉及黄浦、 静安、卢湾、徐汇四个区的部分地区。 在试点区域实施管理措施取得成效的基础上,2005 年年内逐步 扩大到内环线以内中心区域。 三、管理要求 (一)划定停车区域,严禁随意停车 1、道路停车场设置条件:断头路、四快二慢以下且交通流量 较低的道路可设置全天性道路停车场;人行道较宽的建筑退红线部 分(市政道路)

4、,在不影响行人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设置道路停车 场;在居民住宅区、宾馆、饭店等停车需求矛盾突出、周边交通流 量不高且公共停车场不足的道路,在确保畅通、 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 人正常通行的前提下, 可以根据交通实际状况设置时段性的道路停车 5 场;旅游景点、 医院等停车需求较大的区域周边道路,可以利用交 通平峰时间, 避高峰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场;敏感目标所在道路不 设置道路停车场;服务半径300 米以内有公共停车场(库)的,原 则上不再设置道路停车场;四快二慢(含)以上、有固定机非、人 非隔离设施的道路,原则上不设置道路停车场;机动车、非机动车 专用道,一般白天不设置道路停车场;通行公交车辆的道路

5、,原则 上白天不设置道路停车场。 2、设置程序: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工作由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负责。 由各区(县)交警支(大)队根据交通管理、停车管理等相关业务规 范和标准,提出设置道路停车场的具体位置和交通影响分析意见,形 成书面初步方案。 市公安局交警总队根据交通发展规划、道路停车场 规划,结合道路实际情况,进行实地踏勘后设置道路停车场。 3、调整标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道路上停放车辆 只允许在规定地点停放,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上施划停放标 志,并设置有关标志。未设置停放标志的道路一律不允许停放车辆” 的规定,对现有设置的停车标志进行调整, 今后,在道路上只保留 “停 车场”标志,拆

6、除“禁止停车”标志,无“停车场”标志的道路一律 不准停车。为方便停车,将在道路停车场周边增设道路诱导标志。 (二)调整管理体制,优化管理机制 1、道路停车行政管理涉及公安、交通两个部门。以公安部门为 主的工作事项包括: 牵头编制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并据此具体划定 6 道路上可供停车的泊位, 树立停车标志牌; 对在禁止停车路段停车的 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负责对在特定时间段内允许短时停车但不收 停车费的路段的管理。 以交通部门为主的工作事项包括:会同有关部 门编制公共停车场(库)专业规划;负责道路停车费的征收和使用管 理;对在道路停车场内违反收费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制定道路 停车电子仪表(

7、咪表)收费系统的标准和道路停车场的管理规范。 2、道路停车场管理应充分发挥市区(县)两级管理的优势。市 级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性的工作指导和制订有关规范要求,主要包 括负责编制公共停车场(库)专业规划;制定道路停车场有关标准规 范;指导全市道路停车电子仪表(咪表)收费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等。 区(县)级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包 括负责道路停车费征收; 对协管单位的管理; 对道路停车场内违反收 费规定停车行为的行政执法; 协助安装咪表以及编制本行政辖区的道 路停车费收支预算等。 3、道路停车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即道路停车费收入全额上缴区(县

8、)财政国库,有关管理等支 出由区(县)财政通过预算核拨。收费票据由执收单位向区(县)财 政部门领用。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市公安 部门停止道路停车费的执收。 (三)利用价格杠杆,鼓励路外停车 1、提高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实行最低限价。道路停车场 7 采用政府定价,试点区域内小型车白天(7:30-19:30)停车首小时 内按一小时计费,收费标准为15 元;超过一小时后以半小时为计费 单位,收费标准为 10 元。夜间(19:30-次日 7:30)停车按次计费, 收费标准为每次 10 元。 大型车收费标准在小型车基础上加价5 元。 试点区域内重点路段的收费可高于上述标准,具体收费

9、标准由市 交通局会同市公安局交警总队提出申请,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批准 后执行。根据具体情况,部分路段泊位的白天停车时段可顺延至20: 30,夜间停车时间相应调整为20:30-次日 7:30。 2、道路外公共停车场(库)收费实行最高限价,改进计费办法, 鼓励机动车进入场(库)停放。公共停车场(库)在执行现行按等级 计费规定的基础上,最高收费不超过每小时10 元;停车时间超过一 小时后按小时计费的规定调整为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收费标准相应 减半。允许并鼓励经营企业降低收费标准。 3、对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库)收费继续实行调价备案管理。 有关经营企业在调整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时,应提前10 天向所在

10、区 (县)物价和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4、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对社会开放,收 费标准参照公共停车场(库)标准执行。 (四)推广咪表收费,改革管理方式 1、推进电子仪表(咪表)收费系统的建设。由市交通局会同市 8 公安局交警总队等单位共同编制道路停车电子仪表(咪表)收费系统 推进方案,组织招投标确定设备供应商。 由各区政府相关部门协助咪 表安装。 2、道路停车场的现场管理暂维持现有方式,今后执行市交通局 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制定的道路停车场管理文件。 现场管理由各区(县)陆上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并组织道路停车协管 单位及协管人员协助其承担除行政执法外的现场管理职责。 (五

11、)加强信息统筹,规范引导标志 1、启动并加快建设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包括“上海市公 共停车服务网”及 “公共停车服务热线”) ,方便机动车进入公共停车 场(库)停车,提高公共停车场(库)的使用率。 2、制定公共停车场(库)标志牌的标准,先在试点区域推行。 四、实施步骤 (一)试点区域道路停车场设置 1月底完成试点区域内道路停车场的梳理调整及停车标志的施划 与设置。试点区域内道路停车场经过适当调整,计划保留75 个道路 停车场, 2027 个泊位(具体见附件)。 (二)停车收费标准和计费办法调整 3 月 1 日起试点区域内的道路停车场及全市路外公共停车场(库) 执行调整后的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

12、。 (三)道路停车场管理方式调整 9 3 月 1 日起,按照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 的要求,由区(县)政府指导区(县)有关部门开展工作,保证道路 停车场的收费人员和单位平稳过渡为道路停车场的协管员和管理单 位,推动道路停车费的征收和使用纳入新的管理渠道。 (四)道路停车电子仪表(咪表)收费系统推进 3 月底前,首批咪表应在试点区域投入使用,6 月底试点区域道 路停车场全面使用咪表收费,10 月底前,争取扩大到内环线以内中 心区域。 (五)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及标志牌推广 由市交通局负责,各区政府相关部门配合,4 月初完成市公共停 车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并在试点区域接入不少于20

13、家公共停车场 (库)开展试运行, 6 月底完成试点区域相关停车场(库)的接入。 5 月底前完成公共停车场标志牌标准的编制,并在试点区域选择有条 件的公共停车场(库)先行推广。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形成工作机制 为了把握总体工作进度和重点工作节点,市建委、市公安局、市 交通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市政局等有关部门在市政府分管副 秘书长的领导下,加强试点区域管理措施的协调和实施。 有关试点区域的区政府也要形成相应的工作机制。 (二)相互协作,加强日常监管 10 市、区(县)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管理职责加强相互工作衔接。 各有关区(县) 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辖区内停车管理的任务,按照市总 体方

14、案做好本辖区的实施工作。 市、区(县)两级公安、交通、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 职,密切配合,对乱设道路停车点,机动车乱停乱放,不按规定缴纳 道路停车费用,各类停车场(库)不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明码标 价、不规范使用收费票据等情况, 加强日常监管,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确保措施实施到位。 (三)正面宣传,做好舆论引导 坚持正面宣传,使广大市民和单位充分了解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 的意义、要求和工作内容,理解、配合试点工作开展。加强新闻舆论 的正面引导作用, 营造搞好城市管理的良好氛围,确保加强机动车停 车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上 海 市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 海 市

15、 城 市 交 通 管 理 局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11 附件:试点区域道路停车场情况明细表 序 号 属区停放地点与范围泊位 (个) 备注 1 黄浦山东北路(南苏州路宁波路)东、西侧20 全天 2 黄浦山西南路(福州路汉口路、九江路 宁波路)东、 西侧 37 全天 3 黄浦六合路(芝罘路南京东路)东侧26 全天 4 黄浦圆明园路(滇池路南苏州路)东、西侧66 全天 5 黄浦山东南路(宁海路金陵路)东侧10 全天 6 黄浦紫金路(金陵路人民路)西侧15 全天 7 黄浦牯岭路(黄河路长沙路)北侧15 全天 8 黄浦新昌路(凤阳路北京路)东侧24 全天 9 黄浦金门路(金陵

16、路人民路)东侧15 全天 10 黄浦中山东二路东侧便道(金陵路新开河路)两侧60 全天 11 黄浦昭通路(山东路河南路)南侧9 全天 12 黄浦宁波路(河南路四川路)南、北侧32 全天 13 黄浦黄河路(南京西路凤阳路)东侧10 18:007:30 14 黄浦南京西路(西藏路黄河路)南侧48 全天 15 黄浦滇池路(中山东一路圆明园路)南侧21 18:007:30 16 黄浦汉口路(四川中路中山东一路)南侧17 全天 17 黄浦凤阳路(西藏路黄河路)南侧29 全天 18 黄浦宁海路(浙江路福建路)北侧23 全天 19 黄浦汉口路(福建路山西南路)南侧32 18:307:30 20 黄浦四川中路(福州路延安东路)西侧28 全天 21 黄浦旧仓街(人民路福佑路)两侧21 全天 22 黄浦龙潭路(中山东二路人民路)北侧13 全天 23 黄浦金坛路(巡道街中华路)两侧23 全天 24 黄浦露香园路(人民路高墩街)东侧9 全天 25 黄浦三牌楼路(学院路昼锦路)西侧17 全天 26 黄浦侯家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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