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程序(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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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程序(节选)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程序(节选) 颁布单位: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委员会 颁布时间:2010-05-14 1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管理,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装 认委)依据国家、军队有关规定以及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委员会章程 ,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相关的认证审核活动以及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 系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人员(以下简称认证审 核人员)注册资格、申诉与投诉等的管理。 3认证审核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工作由装认

2、委授权的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以下 简称认证机构)承担。 3. 1 认证审核类别 (1)初次认证。对初次申请认证注册的单位实施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的全面审核。 (2)监督审核。对认证注册单位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例行审核,以及对发生严重 (重大)质量问题的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的专项审核。 (3)变更审核。对认证注册单位名称、地址、认证范围等变更进行的审核。 (4)综合评议。对认证注册单位认证证书到期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综合评价审核。 3. 2 初次认证 3. 2.1 申请条件 申请初次认证的单位,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军队关于武器装备承制单位法人资格、

3、专业技术资格等有关的资质要求。 (2)建立并运行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 3 个月以上,且已完成内审和管理评审。 (3)对已承担装备研制生产任务的单位,应有相关装备主管部门或军事代表机构出具的推 荐意见;对尚无装备研制生产经历,但有装备研制生产相应能力,且相关装备主管部门或国 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军工集团公司有研制、订货意向的单位,应有相关装备主管部门或国 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出具的推荐意见。 3. 2.2 申请与受理 (1)申请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应当按规定格式填写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 系认证申请书 (附有关证明材料) ,提交认证机构。 (2)认证机构在 14 个工作日内完

4、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应当通知 其补正;对不满足申请条件的单位,应当向其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文件。 (3)认证机构每月下旬集中向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呈 报建议受理相关单位认证申请的请示;秘书处审查认证机构报送的请示,并于 7 个工作日内 作出是否批准受理的决定,将受理情况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4)认证机构对批准受理的认证申请,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认证审核的具体要求,并及时与 其签署合同或协议;对未批准受理的认证申请,及时向其说明理由,退回申请文件。 3. 2.3 审核策划 认证机构按合同要求完成审核策划,根据被审核单位规模、申请的认证范围以及有关保密

5、要 求,遴选有关方面审核人员组建审核组,确定审核时间,通知被审核单位。 认证机构每月 20 日前向装认委各相关成员单位及秘书处报送次月认证审核计划安排。秘书 处根据该计划安排,视情派出观察员参与有关审核活动;装认委各相关成员单位委员或秘书 可根据该计划安排,协调本部门(单位)相关单位派观察员参与有关审核活动。观察员应监 督审核活动,了解相关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3. 2.4 审核 3. 2.4.1 第一阶段审核 第一阶段审核主要检查被审核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证据信息的充分性,以及人员和设施的 就位情况,对被审核单位是否完成第二阶段审核准备作出评价。 (1)审核组应当根据认证机构认证审核计

6、划安排,于第一阶段现场审核前,完成对被审核 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初步审查,编制文审报告和现场审核计划,并通知被审核单位。 (2)审核组按审核计划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在充分听取军方用户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 审核报告,提交认证机构。 (3)认证机构对审核报告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具备第二阶段审核条件的单位,及时安 排进行第二阶段审核,通知被审核单位;对不具备第二阶段审核条件的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具备条件后重新安排第一阶段审核。 3. 3 监督审核 3. 3.1 制定计划 认证机构对认证注册单位的例行监督审核时间间隔不得超过 12 个月。认证机构应当制定监 督审核计划安排,并提前 2 个月通知有

7、关单位。 认证注册单位发生严重(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认证机构,认证机构 应当及时向秘书处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装认委各军方用户单位委员或秘书可根据 认证注册单位实际情况,向秘书处提出开展监督审核的意见建议。秘书处协调相关成员单位 视情组织或授权认证机构组织对相关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专项监督审核。 3. 3.2 审核策划 参照 3.2.3。 3. 3.4 审核结论审查 例行监督审核完成后,认证机构审查审核组提交的审核材料,对审核不合格的单位,应当及 时向秘书处提出处理建议;每年 6 月底和 12 月底,对审核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向秘书处提 交专题报告。 认证机构对发生严重

8、(重大)质量问题的单位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专项监督审核后, 向秘书处提交审核报告,提出处理的措施建议。 3. 4 变更审核 3. 4.1 申请与受理 认证注册单位结合实际变更情况,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审核申请。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注册单位的变更申请,每月底集中报秘书处备案。 3. 4.2 审核策划 认证机构可对认证注册单位进行单独的变更审核,也可结合例行监督审核、综合评议等审核 活动,进行变更审核。 具体程序可参照 3.2.3。 3. 4.3 审核 认证机构对认证注册单位名称、地址以及缩小认证范围等的变更,组织进行确认;对扩大认 证范围的变更,参照 3.2.4 的程序进行现场审核。 3. 4.

9、4 审核结论报批 认证机构审查审核组提交的变更审核材料,对单位名称、地址、未跨类别扩大认证范围以及 缩小认证范围的变更,每月底集中报秘书处审批。 3. 5 综合评议 3. 5.1 申请与受理 认证注册单位应当在认证证书到期前 6 个月,向认证机构提出综合评议申请。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注册单位的综合评议申请,每月底集中报秘书处备案。 3. 5.2 审核策划 参照 3.2.3。 3. 5.4 审核结论报批 认证机构审查审核组提交的综合评议材料,对审核不合格的单位,应当及时向秘书处提出处 理建议;对审核合格的单位,每月底集中报秘书处审批。 3. 6 信息通报 秘书处建立认证审核信息通报制度。每季度初,

10、秘书处将上季度开展的各类认证审核活动的 总体情况、审核结论报批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通报装认委各成员单位和认 证机构。 3. 7 认证审核质量监督 秘书处建立认证审核质量监督与问责制度。秘书处定期了解装认委各成员单位、认证注册单 位对认证审核质量的意见建议,对认证审核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经调查确认,认证审核 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当对认证机构及有关认证审核人员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4认证证书管理 4. 1 印制 认证证书由装认委统一印制。 4. 2 颁发 装认委对批准认证注册的单位,颁发认证证书,有效期 4 年。 4. 3 使用 认证证书只能用于证明认证注册单位具有证书标明认证范

11、围内产品的质量保证能力,不得用 于其他用途。 4. 4 换发 装认委对通过变更审核、综合评议的单位,换发认证证书。 4. 5 暂停 秘书处根据监督审核、综合评议等认证审核的情况,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严重问题(与 严重、重大装备质量问题直接相关,存在严重不符合项,重要、关键过程失控,弄虚作假, 违规使用认证证书等)的单位,将情况通报装认委有关成员单位,作出暂停认证证书的决定, 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认证注册单位因暂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任务或其他原因,导致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无法正 常运转或不能按期接受监督审核及综合评议时,可向认证机构提出暂停证书的申请,经秘书 处批准后,作出暂停证书的决定,通知

12、有关部门和单位。 证书暂停期内,认证注册单位不能使用认证证书。 4. 6 恢复 认证证书被暂停的单位在暂停期满前,经认证机构审核合格后,由认证机构报秘书处批准, 恢复其认证证书。 4. 7 撤销 对因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严重问题被暂停认证证书,且暂停期满后仍未能整改合 格的单位,以及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重复发生严重问题的单位,秘书处应当提出撤销认证 证书的意见,并报装认委副主任委员、第一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批准后,撤销并收回认证 证书,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被撤销证书的单位 1 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 8 注销 认证注册单位不再承担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任务或不愿

13、保持认证证书时,可向认证机构提出注 销认证证书的申请,经秘书处报装认委副主任委员、第一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批准后,注 销并收回认证证书,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认证注册单位因暂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任务等其他原因,被暂停证书满 2 年仍不具备恢复条 件的,秘书处应当提出注销认证证书的意见,报装认委副主任委员、第一副主任委员、主任 委员批准后,注销并收回认证证书,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6申诉与投诉 6. 1 提出与受理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涉及的单位或个人,对认证工作有关过程、结论及处理结果 持有异议的,应当实名向秘书处提出申诉;认为认证工作有关过程、结论、处理结果及人员 行为存在有损客观公正性的问题,或对自身正当权益造成侵害的,应当实名向秘书处提出投 诉。 秘书处在收到实名申诉(投诉)后 7 个工作日内,向申诉(投诉)单位或个人通报受理情况; 匿名申诉(投诉)不予受理。 6. 2 处理 秘书处根据申诉(投诉)具体情况,协调有关部门组织由非相关方人员组成的独立调查组, 对申诉(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查组向秘书处提交调查报告;秘书处根据调查结果,情况 属实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并向申诉(投诉)单位或个人通报调查处理情况;情 况不属实的,向申诉(投诉)单位或个人作出答复。 7收费 认证机构及认证审核人员从事认证审核活动的费用,按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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