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验收工作准则(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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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验收工作准则(节选)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验收工作准则(节选)颁布单位:国防科工局 发布时间:20141109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防科工局审批的科研项目验收工作,依据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科研管理细则,特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国防科工局审批的基础科研、技术基础、民用航天、核能开发、军用技术推广、基础产品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军品配套与民口整机等科研计划中科研项目的验收工作。第三条 项目验收由国防科工局或国防科工局委托的验收组织部门(以下统称验收部门)组织开展工作,采取单项验收或集中验收方式进行。第四条 验收部门开展验收工作应成立项目验收组,验

2、收组可根据项目复杂程度设技术、资料和财务等验收小组,按相关科研管理细则的要求开展核查,形成验收意见。验收组成员人数一般为 5-7 人,由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专家组成。选择验收组成员应遵循回避原则,不得选用项目承研单位的人员。第二章 验收程序第五条 每年 12 月底前,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直属企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国防科工局局管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向国防科工局报送下一年度项目验收计划建议。第六条 国防科工局根据年度科研计划及调整批复,结合项目验收计划建议,下达年度验收计划,明确验收

3、部门。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验收计划,组织完成项目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后,报送验收申请。重大项目应开展预验收工作。第八条 验收部门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制定验收实施方案,下达项目验收通知;审核未通过的,退回申请材料,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第九条 验收部门组织召开验收评审会,验收组听取项目承研单位和验收小组的汇报,复核提交验收的资料,进行质询,形成验收意见。验收评审中发现问题,应提出整改意见。第十条 通过验收评审但有整改意见的项目,承研单位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在 1 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验收部门。未通过验收评审的项目,承研单位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后,由

4、项目主管部门在相关管理细则规定的期限内再次报送验收申请,验收部门组织二次验收。第十一条 国防科工局召开办公会审议项目验收情况,受委托的验收组织部门应及时将验收情况报国防科工局,通过后方可办理验收批复。国防科工局每年通报年度验收情况。第三章 验收要求第十二条 验收申请材料审核要求:(一) 验收申请报告完整、规范、有效;(二) 完成财务决算审计,有明确的审计结论;(三) 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三条 通过验收评审的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一) 完成批复的研究内容,达到规定的技术指标,研究成果符合要求;(二) 验收资料规范齐全,按规定完成归档资料编写;(三) 财务决算审计发现的问题完成整改;(四)

5、研究成果试用、应用及转化情况,以及知识产权管理情况符合要求;(五) 符合有关科研管理细则的其他要求。第十四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能通过验收评审:(一) 未完成批复的研究内容、未达到规定的技术指标或研究成果缺失;(二) 验收文件、资料或数据等弄虚作假;(三) 擅自调整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关键技术指标、研究成果形式,擅自降低自筹资金比例;(四) 存在重复申请国家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挪用国家财政科研经费、违规招投标等重大问题。第四章 罚 则第十五条 由于项目承研单位不积极配合或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准备工作组织不力,造成项目无法按时验收的,国防科工局给予通报批评。第十六条 凡具有以下问题之一的,国防

6、科工局调减项目主管部门下一年度科研经费:(一) 出现 5 个以上(含 5 个)项目初次验收未通过或 3 个以上(含 3 个)项目二次验收未通过;(二) 出现 2 家以上(含 2 家)承研单位项目验收未通过。第十七条 凡具有以下问题之一的,国防科工局视情节,对承研单位处以暂停受理申报非型号保障类项目 1-2 年的处罚:(一) 2 个以上(含 2 个)项目初次验收未通过或 1 个以上(含 1 个)项目二次验收未通过;(二) 提供虚假验收文件、资料或数据;(三) 擅自调整主要研究内容、关键技术指标、研究成果形式,擅自降低自筹资金比例;(四) 重复申请国家财政科研经费支持。第十八条 擅自挪用国家财政科

7、研经费、招投标违规的,按军工项目挪用资金、招投标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科工财审2009866 号)处理。第十九条 国防科工局每年对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仍存在问题的,对项目主管部门和承研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受理承研单位申报非型号保障类项目直至整改完成。受委托的验收组织部门在验收组织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委托验收。验收组成员违反工作纪律的,给予通报批评。第五章 工作纪律第二十条 组织及参与验收工作的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 不准参加项目承研单位安排的宴请和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二) 不准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三) 不准泄露内部讨论意见;(四) 不准隐瞒或夸大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五) 不准泄露涉及的国家秘密和承研单位商业秘密;(六) 不准向项目承研单位提出与验收无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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