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身损害、交通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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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多处伤残的赔偿原则和标准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方当事人多处受到受伤并致残如何赔偿,我国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交通事故的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导致多处伤残的如何赔偿?司法审判实践中是这样处理的。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186672002 规定,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 10 级,从第 1 级(100%)到第 10 级( 10%),每级相差 10%。对于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赔偿金时,

2、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为 2 级5 级的,每增加 1 处,增加赔偿比例 4%;其他伤残等级为 6 级10 级的,每增加 1 处,增加赔偿比例 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 100%。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从审判过程来看,上述规定具有合理性,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1866720023.6 伤残等级划分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 10 级,从第 1

3、级(100% )到第 X 级(10%),每级相差 10%。伤残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 A。B.2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式中:C 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Ct伤残赔偿总额,元;C1 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I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I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 10 ;B.3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B.2 中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按本标准 3.6 条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因为此

4、公式可能是老大学生所写,所以西格玛公式与现在的写法不同,现在重新整理一下。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B.1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计算。B.2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式中:C 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Ct伤残赔偿总额,元;C1 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Ai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对该公式的理解:如伤残有多处,假设有三处,一处

5、为七级伤残,一处为八级伤残还有一处为九级伤残,则七级伤残为 H=40%,还有两处则适用西格马公式即 A1+A2。如有四处伤残,假设一处为六级伤残、一处为八级伤残、一处为九级伤残,还有一处为十级伤残,则 H 为 50% ,其余三处则适用西格马公式即 A1+ A2+ A3,结合:公式看,不管是伤残部位有三处的 A1+ A2,还是伤残部位有四处的A1+ A2+ A3 它们之和均不得超过 10%。同时还应满足,即A1+A1+ A2+应小于等于 100%。举例说明:如有人伤三处,一处为一级伤残,还有两处伤为三处和八级伤残,则 H=100%,这时不再考虑其他两处伤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一处为二级伤残,则

6、H=90%可再加上不超过 10%的附加伤残赔偿指数。关于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公安部的所发文件仅给定了总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不能超过 10%,至于什么等级的伤残附加指数为多少,由各地根据情况制定相应规定或由人民法院自由裁量。如山东的规定是:按照评定最高的残疾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 25 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赔偿比例 4%,610 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赔偿比例 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 100%。广东省则是由法院自由裁量。B.3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B.2 中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按本标准 3.6 条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

7、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举例说明:1、 如山东省的某甲与某乙发生交通事故,某乙多次受伤(经法医鉴定一处为七级伤残,另两处为八级和九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某甲负主要责任。后诉讼至法院,法院确定伤残赔偿总额为 10 万元,某甲承担 70%的责任。问某乙应得赔偿额为多少?Ct=10 万元,C1=70%,H=40%,八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A1=2%,九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A1=2%则 C=10 万元*70%*(40%+2%+2%)=10 万元*70%*44%2、 如山东省的某甲与某乙发生交通事故,某乙多次受伤(经法医鉴定一处为三级伤残,另四处为四级、五级、八级和九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某甲负主

8、要责任。后诉讼至法院,法院确定伤残赔偿总额为 40 万元,某甲承担 70%的责任。问某乙应得赔偿额为多少?Ct=40 万元,C1=70%,H=80%,四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A1=4%,五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A2=4%,八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A3=2%,九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A4=2%,A1+A2+ A3+ A4=12%,因为该比例超过该要求,只能取 A1+ A2+ A3+ A4=10%C=40 万元*70%*(80%+10% )=10 万元 *70%*90%3、 如山东省的某甲与某乙发生交通事故,某乙多次受伤(经法医鉴定一处为二级伤残,另四处为四级、五级、八级和九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某甲负

9、主要责任。后诉讼至法院,法院确定伤残赔偿总额为 50 万元,某甲承担 70%的责任。问某乙应得赔偿额为多少?Ct=50 万元,C1=70%,H=90%,四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A1=4%,五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A2=4%,八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A3=2%,九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A4=2%,A1+ A2+ A3+ A4=12%,因为该比例超过该要求,只能取 A1+ A2+ A3+ A4=10%C=40 万元*70%*(90%+10% )=10 万元 *70%*100%4、 如山东省的某甲与某乙发生交通事故,某乙多次受伤(经法医鉴定一处为一级伤残,另四处为四级、五级、八级和九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

10、某甲负主要责任。后诉讼至法院,法院确定伤残赔偿总额为 60 万元,某甲承担 70%的责任。问某乙应得赔偿额为多少?Ct=60 万元,C1=70%,H=100%,四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A1=4%,五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A2=4%,八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A3=2%,九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A4=2%。因此时不再考虑伤残赔偿附加指数。C=60 万元*70%*100%2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等级的计算标准: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 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 10 级,从第 1 级(100%)到第 10 级(10%) ,每级相差 10%。对

11、于 单处伤残 的,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 100,二级伤残则乘以 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 20,十级伤残乘以 10。对于 多处伤残 的,确定残疾赔偿金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 其他伤残为 2 级 5 级的 ,每增加 1 处,增加赔偿比例 4%; 其他伤残等级为 6 级 10 级的 ,每增加 1 处,增加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 100%。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一) 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

12、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二) 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农民:42.31 元 /天 误工天数;居民:按职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

13、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每月的法定工作天数为 20.92 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农民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业”误工费标准计算。(三) 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 40 元 /天)护理人员原则上为 1 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

14、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 20 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四) 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不得超过 3 人 )(五) 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六) 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 15 元 /天)(七) 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

15、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法官酌定)(八)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 20 年计算。但 6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 1 岁减少 1 年;75 周岁以上的,按 5 年计算。 (年人均收入 伤残等级20)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

16、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九) 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十) 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 6 个月总额计算。(月平均工资 6)(十一) 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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