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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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商标审理标准)第二部分商标审理标准说明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商标审查和商标审理工作,根据2001 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及2002 年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局1994 年制定的商标审查准则和商标评审委员会2001 年制定的商标评审基准(试行) 的基础上,结合多年的商标审查和审理实践,借鉴国外的商标审查标准,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制定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此标准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现予印发,供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的全体审查人员在审查商标及审理商标案件时执行。目录一、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审理标准,2 二、擅自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审理标准,10 三、

2、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审理标准,15 四、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审理标准,23 五、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审理标准,27 六、撤销注册商标案件审理标准,30 七、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审理标准,39 八、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标志审理标准,44 一、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审理标准商标法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法第

3、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 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

4、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1、引言上述规定体现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即从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利益和维护公平竞争及消费者权益出发,对可能利用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声誉,造成市场混淆或者公众误认,致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商标注册行为予以禁止,弥补严格实行注册原则可能造成不公平后果的不足。在商标异议、异议复审及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问题的,以本标准为原则进行个案判定。2、适用要件2.1 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须符合下列要件:(1)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驰名但尚未在中国注册;(2)系争商标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3)系

5、争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与他人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或者类似;(4)系争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容易导致混淆。2.2 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须符合下列要件: (1)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驰名且已经在中国注册;(2)系争商标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3)系争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与他人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4)系争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3、驰名商标的判定3.1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但不以下列情形为限:(1)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

6、供者;(2)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服务的消费者;(3)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服务在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经营者和相关人员等。3.2 认定他人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应当视个案情况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因素为前提:(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的注册情况;(6)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3.3 上述认定驰名商标的参考因素可由下列证据材料予以证明:(1)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的合同、发票、提货单、银行进帐单、进出口凭据等;(2)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

7、的销售区域范围、销售网点分布及销售渠道、方式的相关资料;(3)涉及该商标的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网络、户外等媒体广告、媒体评论及其他宣传活动资料;(4)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参加的展览会、博览会的相关资料;(5)该商标的最早使用时间和持续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6)该商标在中国、国外及有关地区的注册证明;(7)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曾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保护的相关文件,以及该商标被侵权或者假冒的情况;(8)具有合格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该商标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9)具有公信力的权威机构、行业协会公布或者出具的涉及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的销售额、 利税额、产值的统计及其排

8、名、广告额统计等;(10)该商标获奖情况;(11)其他可以证明该商标知名度的资料。上述证据原则上以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的证据为限。3.4 为证明商标驰名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以中国为限,但当事人提交的国外证据材料,应当能够据以证明该商标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知晓。驰名商标的认定,不以该商标在中国注册、申请注册或者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在中国实际生产、销售或者提供为前提,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的宣传活动,亦为该商标的使用,与之有关的资料可以做为判断该商标是否驰名的证据。用以证明商标持续使用的时间和情况的证据材料,应当能够显示所使用的商标标识、商品 /服务、 使用日期和使用人。3.5 在审理案件时,涉及已

9、被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的,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商标 驰名不持异议的,可以予以认可。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持有异议的,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做出认定。4、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判定4.1 复制是指系争商标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4.2 摹仿是指系争商标抄袭他人驰名商标,沿袭他人驰名商标的显著部分或者显著特征。驰名商标的显著部分或者显著特征是指驰名商标赖以起主要识别做用的部分或者特征,包括特定的文字或者其组合方式及字体表现形式、特定图形构成方式及表现形式、特定的颜色组合等。4.3 翻译是指系争商标将他人驰名商标以不同的语言文字予以表达,

10、且该语言文字已与他人驰名商标建立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或者习惯使用。5、混淆、误导可能性的判定5.1、混淆、误导是指导致商品/服务来源的误认。混淆、误导包括以下情形:(1)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认为标识系争商标的商品/服务系由驰名商标所有人生产或者提供;(2)使消费者联想到标识系争商标的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如投资关系、许可关系或者合作关系。5.2 混淆、误导的判定不以实际发生混淆、误导为要件,只须判定有无混淆、误导的可能性即可。5.3 混淆、误导可能性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1)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程度;(2)引证商标

11、的独创性;(3)引证商标的知名度;(4)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各自使用的商品/服务的关联程度;(5)其他可能导致混淆、误导的因素。6、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判定6.1 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护范围及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 品/服务。6.2 对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保护范围及于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 /服务。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服务上扩大对已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存在混淆、 误导的可能性为前提。在个案中保护的具体范围,应当综合考虑本标准5.3 所列因素予以判定。7、利害关系人的判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除驰名商

12、标所有人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下列主体为利害关系人:(1)驰名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2)其他有证据证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主体。是否为利害关系人应当以提出评审申请时为准。但于案件审理时已具备利害关系的,也应当认定为利害关系人。8、恶意注册的判定 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系争商标,但对属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请求撤销系争商标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判定系争商标申请人是否具有恶意可考虑下列因素:(1)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有贸易往来或者合作关系;(2) 系争

13、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共处相同地域或者双方的商品/服务有相同的销售渠道和地域范围;(3)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发生其他纠纷,可知晓该驰名商标;(4)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有内部人员往来关系;(5)系争商标申请人注册后具有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利用驰名商标的声誉和影响力进行误导宣传,胁迫驰名商标所有人与其进行贸易合作,向驰名商标所有人或者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或者侵权赔偿金等行为;(6)驰名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7)其他可以认定为恶意的情形。二、擅自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审理标准商标法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

14、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1、引言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被代理人、被代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上述规定旨在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抢注的行为。在商标异议、异议复审及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擅自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问题的,以本标准为原则进行个案判定。2、适用要件认定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须符合下列条件:(1)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但具有本标准之5 第二款所规定情形的,依该规定执行;(2)系争商标指

15、定使用在与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标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3)系争商标与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4)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不能证明其申请注册行为已取得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授权。在商标争议案件中,被代理人、 被代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自系争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撤销请求。3、代理关系、代表关系的判定3.1商标法第十五条的内容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七的规定,因此在对代理关系进行界定时,应当结合该条的立法目的,即制止代理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抢注行为,进行解释。该条所述的代理人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代理人,也包括基于

16、商事业务往来而可以知悉被代理人商标的经销商。代表人系指具有从属于被代表人的特定身份,执行职务行为而可以知悉被代表人商标的个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合伙事务执行人等人员。3.2 代理关系结束后,代理人将被代理人商标申请注册,致使被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仍可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判定不予核准注册或者撤销系争商标。代表关系结束后,对于代表人的恶意抢注行为可参照前款执行。3.3 被代理人可用下列证据材料证明代理关系的存在: (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2)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凭证、采购资料等可以证明合同关系或者商事业务往来存在的证据材料;(3)其他可以证明具有代理关系的证据材料。被代表人可用下列证据材料证明代表关系的存在:(1)企业注册登记资料;(2)企业的工资表、劳动合同、任职文件、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材料;(3)其他可以证明一方当事人具有从属于被代表人的特定身份,执行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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