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解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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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刑事诉讼法解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刘计划2012. 4,一、总体评价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修正案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共计111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任务、辩护、证据、强制措施、侦查、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特别程序。四编全部修改,其中前三编都仅有一章没有修改。修改、废除的条文多达82个,占现有条文225条的36%;增加条文65条,增幅为29%。本次修正超过了1996年修法的规模,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次重大修改和完善。,(一)进步:程序法定方向上取得阶段性进展1、体现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的一些制度和规则,得以初步确立,人权保障水平有所提升。2、一些有利于控制犯罪

2、的侦查措施等入法,提升了防卫社会的能力。,3、诉讼程序有所细化,一定程度增强了可操作性。修正证据的概念,扩大种类。第48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第39条)确立辩护律师开示证据的义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第40条),(二)不足 1、就

3、条文数量看,仍然太少。我国刑诉法有两个特点:一是法条绝对数量很少;二是远远少于刑法。 法国刑诉法典803条,刑法典655条,多148条。 德国刑诉法典477条,刑法典358条,多119条。 日本刑诉法典506条,刑法典369条,多196条。 澳门特区刑诉法典499条,刑法典350条,多149条。 意大利刑诉法典746条。 俄罗斯刑诉法典473条。 台湾地区“刑诉法”512条,刑法典363条,多149条。 我国大陆刑诉法从225条增至290条,刑法有452条。 我国高法、高检、公安部三家的法律解释总计1190条(355+468+367),各自扩张权力、相互冲突。有违程序法定原则。,刑事诉讼法完善

4、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台湾地区修法过程(比较) 1928年7月28日国民政府公布,原名为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1935年1月1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516条 1935年12月26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6条等46个条文 1967年1月28日总统令修正公布全文512条 1968年12月5日总统令修正公布第344、506条条文 1982年8月4日总统令修正公布第27、2931、33、34、150、245、255条条文;并增订第71之1、88之1条条文 1990年8月3日总统令修正公布第308、451、454条条文;增订第310之1、451之1、455之1条条文 1993年7月30日总统令修正公布第61条条文

5、,1995年10月20日修正公布第253、373、376、449、451、454条条文;并增订第449之1条条文 1997年12月19日修正公布第27条等35条文;删除2条;并增订第93之1、100之1、100之2、101之1、101之2、103之1、116之1、231之1条条文 19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第55、100之1、100之2、420条条文;并增订第100之3、248之1条条文 1999年2月3日修正公布第93之1、146条条文 1999年4月21日修正公布第101之1、147条条文 2000年2月9日修正公布第38、117、323、326、328、338、441、442条条文;并

6、增订第116之2、117之1条条文 2000年7月19日修正公布第245条条文,200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第122、127、128、128之1、之2、130、131、131之1、132之1、136、137、143、144、145、153、228、230、231、404、416;并删除第129条条文 2002年2月8日总统令修正公布第61、131、161、163、177、178、218、253、255260、326条条文;并增订第253之13、256之1、258之14、259之1条条文 2002年6月5日总统令修正公布第101之1条条文 2003年2月6日总统令公布增订第43之1、44之1、1

7、58之14、159之15、161之13、163之1、163之2、165之1、166之17、167之17、168之1、176之1、176之2、181之1、196之1、203之14、204之13、205,2、就法典结构来看,不尽科学。(分工负责 流水作业)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 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第

8、九节 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执行 第五编 特别程序,德国刑事诉讼法(比较) 第一编通则 法院事务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回避、法院裁判与通知裁判、期间、证人、鉴定人、勘验、扣押、监视、技术侦查、秘密侦查、搜查、逮捕、保全措施、讯问被指控人、辩护。 第二编第一审程序 公诉、公诉之准备、裁判是否开始审判程序、准备审判、审判、缺席判决程序 第三编 法律救济 通则 抗告 上告、上诉 第四编 再审程序 第五编 被害人参加程序 第六编特别种类程序

9、 第七编 刑罚执行、程序费用 第八编 跨越联邦州的检察院程序数据库存,3、就内容来看,相关规定依然粗糙。技术侦查。“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20022009年8年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8042199人,而全国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被告人判决生效6896571人,排除无罪判决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被告人的定罪率低于8575%! 证人保护?等等。,二、刑事诉讼法的性质1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评价刑事诉讼法:“查诸律中,刑事诉讼律尤为切要。西人有

10、言: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美国联邦前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说:“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绝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规定的刑事被指控者的权利有:1. 陪审团审判的权利;2. 公开审判的权利;3. 迅速审判的权利(6条1款);4.告知被控罪行的性质和理由的权利(6条2款);5.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6条6款);6.质问对方证人的权利(6条3款);7.获得有利于证据的权利(6条4款);8.不得强迫自证有罪的权利(5条);

11、9.不得处以过多的保释金的权利(8条);10.不得处以过重罚金的权利(8条);11.不得处以酷刑与非常刑的权利(8条);12.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14条);13.禁止重复追诉的权利(5条);14.法律正当程序的权利(5、14条)。 日本宪法关于刑事程序的条文有10条,旧宪法只有3条,2 刑事诉讼法是公法。 公法在近现代经过了两个变化,一是“从无限地授予权力到合理地限制权力”;二是“从结果到过程”。3 刑事诉讼法是限权法。宪法“限”法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就是限制追诉权的历史。,4刑事诉讼法是人权法。 “小宪法”、“应用宪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大宪章”。美国最高法院于1966年创设米兰达判决。将

12、宪法第5修正案(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扩充适用到警察讯问阶段。这是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判决。米兰达规则(Miranda RuLes) You have a right to remain silence;Anything you say may be used against you;You have the right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You have the right to court-appointed counsel,if you are indigent.,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比较)第九章

13、 被告之讯问 第94条 (人别讯问)讯问被告,应先询其姓名、年龄、籍贯、职业、住所或居所,以查验其人有无错误,如系错误应即释放。 第95条 (讯问方法(一)应先告知事项)讯问被告应先告知左列事项: 一. 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经告知后,认为应变更者,应再告知。 二. 得保持缄默,无须违背自己之意思而为陈述。 三. 得选任辩护人。 四. 得请求调查有利之证据。 第98条 (讯问方法(四)不正方法之禁止) 讯问被告,应出以恳切之态度,不得用强暴、胁迫、利诱、诈欺、疲劳讯问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第100条之1 (讯问之连续录音及录像)讯问被告,应全程连续录音;必要时,并应全程连续录像。但有急迫情

14、况且经记明笔录者,不在此限。 笔录内所载之被告陈述与录音或录像之内容不符者,除有前项但书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为证据。 录音、录像数据之保管方法,分别由司法院、行政院定之。 第100条之2 (司法警察询问之准用)本章之规定,于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询问犯罪嫌疑人时,准用之。第100条之3 (夜间询问之禁止及其例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询问犯罪嫌疑人,不得于夜间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经受询问人明示同意者。 2. 于夜间经拘提或逮捕到场而查验其人有无错误者。 3. 经检察官或法官许可者。 4. 有急迫之情形者。犯罪嫌疑人请求立即询问者,应实时为之。称夜间者,为日出前,日没

15、后。,三、热点、亮点与难点 (一) “人权”条款写进总则中 第1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但是 ,人权条款的位置有待斟酌。,比较法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条:“本法以在刑事案件上,于维护公共福利和保障个人基本人权的同时,明

16、确案件的事实真相,正当而迅速地适用刑罚法令为目的。” 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 法例 第1条(犯罪追诉处罚之限制及本法之适用范围) 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诉讼程序,不得追诉、处罚。 第2条(实施诉讼程序之原则)实施刑事诉讼程序之公务员,就该管案件,应于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被告得请求前项公务员,为有利于己之必要处分。 第3条(刑事诉讼之当事人)本法称当事人者,谓检察官、自诉人及被告。,(二)辩护制度现行法辩护章条文有8个(另有代理2条)。修正案修改5条,增加6条。 1、亮点 亮点一,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17、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比现行法规定,即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有重大进步。,亮点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和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修正案草案将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并增加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也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此外,还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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