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逮捕制度的价值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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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条件逮捕制度的价值分析附条件逮捕制度的价值分析(1)(1)摘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朱孝清副检察长在 XX 年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中提出了审查批捕新制度,即附条件逮捕制度。该制度经过近几年来的探索与实践,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工作模式。但该制度在学界和实务界中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关键词:侦查监督;附条件;逮捕价值附条件逮捕,又称有条件逮捕、相对批捕,是司法实践中在刑事诉讼法第 60 条之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多年实践经验反思、总结、探索出来的,针对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和批捕办案的工作实际提出的一项工作措施。该项措施对打击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得到了各级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的普遍认同,

2、但该做法同时也引起了法学界和实务界的较大争论:该制度有没有法律基础等正当性依据?是法治的进步还是倒退是单向的追求惩罚犯罪还是兼有人权保障的价值?本文试从附条件逮捕制度的产生背景、现状及司法实践等角度探析附条件逮捕制度价值及制度完善。一、附条件逮捕制度的产生背景“附条件逮捕”最早见于 XX 年 1 月 6 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联合签发的关于绝对不捕、相对不捕、存疑不捕和有条件批捕的使用条件的规定 。这一措施是针对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实际需要且在总结多年工作经验基础上形成的,对进一步加大打击合力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1。XX 年 5 月 11 日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侦查监

3、督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朱孝清副检察长提出:对逮捕条件要正确把握,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要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构成犯罪”为原则,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基本构成犯罪”为例外27。学界认为,朱孝清副检察长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的定位,实际上为后来探索附条件逮捕制度提供了方向。XX 年 8 月 17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各地检察机关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 ,其中明确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一般是指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构成犯罪,对于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到定罪所必须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

4、罪嫌疑人,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批准逮捕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需要查明的事实和需要补充收集、核实的证据,并及时了解补充取证情况;2)批准逮捕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3)侦查机关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仍未能取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的,应当及时撤销批准逮捕决定。笔者认为,该“标准”的确立,事实上确立了一项新的审查逮捕工作措施,即本文要探讨的附条件逮捕制度。二、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实践价值分析(一)之前有多个司法解释作出了何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解释,定义模糊,附条件逮捕制度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六机关联合制定的关于刑

5、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6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1998 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86 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解释与此规定相同。1996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检察机关贯彻若干问题的一件中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行为;二是有证据证明该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三是证据必须确实。1998 年公安部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116 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作者:未知本文来源于爬虫自动抓取,如有侵犯权益请联系 service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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