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装合同法货物运输合理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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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袋装合同法货物运输合理损耗袋装合同法货物运输合理损耗 篇一:根据合同法规定,货物运输合同的免责事由有( )。 A.货物的合理损耗 B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 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 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 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 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 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 “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 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

2、胜利 70 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 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 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 12 题和填空题第 16 题以及解答题的第 21 题, 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 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 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 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 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 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 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

3、何、导数等 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 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 程之中。 篇二:针对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的货损赔偿问题详析 针对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的 货损赔偿问题详析 针对货物运输合同中常见的货损赔偿问题,结合合同 法的规定和货物运输行业的特点和惯例,可以确立的审理 规则是: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货损的发生具有法定的免责 事由,否则承运人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合同当事人 事先约定的赔偿计算方法,合法有效的保价条款应当在计 算货损赔偿过程中优先适用。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经济总量的快速放大, 商品和人员的流通性大大增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

4、新兴 的互联经济带来的电子商务、络购物等新的营销方式的普 及和发展,对商品物流服务的需求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我 国的物流相关产业不断取得发展,各类物流公司、快递公 司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据统计,XX 年我国境内规模较 大的快递运输企业超过 XX 家,从业人员达 24 万人以上, 年产值超过 400 亿元人民币。由于快递运输市场的爆炸式 发展,快递企业和人员又缺乏必要的准入机制,以致市场 主体鱼龙混杂,其中既有巨无霸式的跨国公司,也有三四 个人、几部电瓶车的散兵游勇式企业。这种局面带来的直 接后果是,运输市场运作不规范,服务水平参差不齐,托 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纠纷不断。在这些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中

5、,大部分纠纷的起因在于货物在承运人运输过程中发生了 遗失、被盗、毁损等货损情况;在因拖欠运费发生的纠纷 中,托运人也往往以承运人对其货物的货损须承担赔偿责 任为由提出抗辩。我们在 审理中发现,当事人在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损赔偿 问题上争议很大,而法院的处理也并不统一,因此很有必 要对相关问题做一探讨分析。 一、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毁损的责任归属 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的运输服务行为,承运 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应当是安全、完好、快捷、经济地将托 运人的货物运送到其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交付给其指定的收 货人。在货物交付承运人之后,保证货物的安全、完好, 无疑是承运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如果在运输过程中货物

6、发 生毁损或者灭失,则承运人肯定无法保证货物的妥善交付, 故不能认为其适当地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承运人应当 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此原则为各国立法所采用。托运的货 物在运输合同中完全脱离托运人的监管,而一直处于承运 人的控制之下,这是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和属性决定的。 在此情况下,一旦货物发生风险,承运人对货损是否发生、 程度如何以及货损发生的原因是最为清楚的,相反托运人 则一般无从得知。可见,法律普遍采取这种责任分配方式, 一方面是为了督促承运人采取最谨慎的态度履行运输义务, 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另一方面也是根据货物运输 合同的属性及当事人履约行为的特点合理分配责任,以最 大限度地保障托运

7、人对托运货物的利益。当然,如果货物 的毁损或者灭失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如货物被盗或 者被他人纵火焚毁,承运人在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赔 偿责任后,还可以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我国合同法第 311 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 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 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 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从该条规定不难看出,法律将货物在运输过程 中毁损的责任首先归咎于承运人,并且这种归责方式采取 了过错推定的法律原则,也就是说,除非承运人能够举证 证明导致货物毁损原因是该条“但书”中明确的三类免责 情

8、形,法律将推定是承运人的运输行为过错导致了货损的 发生,并要求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当托 运人或者收货人因货损向承运人主张索赔时,其只需要证 明运输合同成立、货物交运以及货损发生的事实,而无须 举证证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具有不当或者其他过错行为; 只要承运人无法证明合同法该条规定的三类免责情形的存 在,承运人就应当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 二、货损的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 法律已经明确货损的归责原则,但一旦货损发生之后, 赔偿数额应当如何确定也争议颇大。其实,合同法对货物 运输过程中的货损赔偿额确定方式也已做出了原则性的规 定。合同法第 312 条规定,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 当事人

9、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 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 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分析前述条 文表述,运输合同中的货损赔偿数额并非直接以货物 的实际损失为确定依据,法律强调的是,货损赔偿数额的 确定首先应当遵从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对货物赔偿数额的 预先约定,法律也倡导当事人对货损发生时的赔偿数额做 出预先约定。 法律做出如此规定,是充分考虑了运输行业的特点和 发展中形成的惯例:一方面,运输企业往往投资大、成本 高、收益慢,且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预先约定货损赔 偿额有利于

10、其取得与义务对等之合同权利,有利于其控制 和分散风险;另一方面,托运人在货损发生后往往难以证 明受损货物的货值和损毁程度,索赔障碍较多,而预先约 定的赔偿数额有利于托运人对货损取得充分的赔偿。根据 上述条文的规定,只有在托运人和承运人对货损赔偿数额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应当按照货物实际 遭受的损失的市场价格来确定承运人所应当承担的赔偿数 额。 虽然合同法规定了货损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和不同情 况下的处理方法,但实践中对货损的赔偿数额应当如何确 定仍然问题很多,困难重重。其中最常见的争议问题有二: 一是运单或者快递详情单背面的保价条款是否应当适用; 二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对货物的实际

11、价值的确定。 三、运输合同中保价条款的适用 (一)保价条款的存在和争议 根据合同法 312 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货损的赔偿数额 可以预先做出约定,这种约定可以是针对不同情况的货损 而明确的一个具体的赔偿数额,也可以是一种计算方法。 但在实践中,由于承运人提供作为合同依据的运单、快递 详情单一般采取格式化操作,当事人之间按照上述方法明 确预先约定赔偿额的做法并不多见,而保价条款却是运输 合同中的一种十分普遍而又饱受争议的做法。 对于货物运输合同中的保价条款,消费者(托运人) 、 运输企业和法院的认识很不统一。消费者或者托运人无一 例外地认为保价条款是地地道道的“霸王条款” ,应属无效; 运输企业则

12、拿出行业惯例、 邮政法等作为“护身符” , 强调低廉运费与不保价货物高额损失造成的权利义务的严 重失衡,主张不保价者责任自负。近年来,各地法院在面 对此类争议时所做出的裁判往往也忽左忽右,甚至于同一 地区的不同法院、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这一问题的处理 也缺乏同一尺度,令托运人和运输企业对相关风险难以预 测。 (二)保价条款的内容和法律属性 保价条款是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向承运人要求进行保 价运输的情况下成立的特殊合同条款,托运人具有选择权。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完整的保价条款应当包含两个方面的 内容:第一,如果托运人选择保价运输,托运人应当声明 托运货物的价值,并根据声明价值的大小支付数额不等的

13、保价费。一旦货物发生全损,承运人的赔偿数额就以托运 人声明的货物价值来确定;如果货物是部分损毁,赔偿的 数额按照 篇三:合同法之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 承运人: 签订时间: 托运人: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明确 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托运货物的名称、性质、数量、收货地点、收货 人、到达时间、行驶路线。 二、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 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三、包装要求: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 标的物。没有约定包装方式的应当按照通常的方式包装, 没有通常方

14、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包 装费用由负担。 四、运输费用*元;由托运人/收货人支付。 五、支付期限、方式、地点;货物到达并数量无误、 无毁损*日内支付。 六、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 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点或者将货物 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七、收货人收到货物或者提取货物时,在约定的*工 作日内/当即对货物的数量、毁损情况进行检验。检验结果 当即通知托运人。 八、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 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 过错造成

15、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九、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 人损失的,托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十、赔偿额: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由承运人向托运人/收货人赔偿*元。 十一、托运人/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它运 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十二、违约责任:1.未按约定的时间将货物送达 2.未按约定路线运输 十三、其他约定:传真件具有与合同原件同等法律效 力。 十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五、解决争议的方式:1 协商解决。2.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 关规定执行。 承运人

16、名称:托运人名称: 电话: 传真: 电话: 传真: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代理人: 代理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篇四:合同法上作业 第 3 次任务(主观题阅卷) 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0 一、案例讨论题(共 1 道试题,共 100 分。 ) 1.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 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 6000 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 价 1 元。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 6000 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是为职工食 堂订购所需求的蔬菜,食堂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 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 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 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 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萝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 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我公司不需 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 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 的蔬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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