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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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一百合同法一百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 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 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 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提存条件的规定。 提存的概念和意义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 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债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履

2、行债务,应当产生债务消灭的 法律效力,但债权人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债务不能消 灭。让债务人无期限地等待履行,承担债权人不受领的后 果,显失公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明确规 定提存是债消灭的原因。该意见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债 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 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因提存 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财产收益 归债权人所有,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合同法将提存作 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之一,对提存制度作了原则 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

3、, 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 间,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债权人能够接受履行, 却无理由的不予受领。构成拒绝受领的正当理由可以是: (1)债权人受到了不可抗力的影响。 (2)债权人遇到了难 以克服的意外情况,无法受领。比如得了传染病入院治疗, 又无可代为受领人。 (3)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严重质 量问题,甚至与合同约定根本不符。 (4)债务人迟延交付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等 等。如果债权人拒绝受领提出了正当理由,债务人不能将 标的物提存。以下情况不能认为是债权人拒绝受领:(1) 债务

4、履行期间债务人没有提出履行请求;(2)债务履行期 限没有届至,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权人没有接受履行。 2债权人下落不明 所谓下落不明,指债权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者变更住 所,在合理期间经多方查找仍无下落。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务人无法给付,为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可以将标 的物提存。 3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而未确定继承人或者 监护人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同时 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 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债权人死亡, 不能接受履行。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也不能接受

5、履 行。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 的继承权。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 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 代理人。按照宪法和民法通则,债权人死亡,可以由其继 承人享有债权;债权人丧失行为能力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 行使债权,但是如果债权人的继承人和监护人没有确定, 债务就不能因履行而消灭,为此,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以终 止合同。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对提存问题有规定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比如,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 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 约定的第三人提存。第 70 条规定:“质物

6、有损坏或者价值 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 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拍卖 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 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 人提存。 ” 具备提存的情形之一的,必须是构成难以履行债务才 应当提存。所谓难以履行,指债权人不能受领给付的情形 不是暂时的、无法解决的,而是不易克服的。以下情况不 能认为是难以履行:(1)债权人不是拒绝受领而是迟延受 领,并且迟延时间不长。 (2)下落不明的债权人有财产代 管人可以代为接受履行。 (3)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很 快可以确定。 提存的标的物应当是合同规定应当

7、给付的标的物,主 要是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物品。标 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 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所谓标的物不适于 提存,指标的物不适于长期保管或者长期保管将损害价值 的,比如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有危险性的物品等。提存 费用过高,一般指提存费与所提存的标的的价额不成比例。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有悖设立提存制度的 目的,但不提存,债务人又达不到合同义务消灭的目的, 为此,可以依照我国拍卖法等有关 法律规定,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一百一十

8、三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 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 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 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规定了赔偿损失。 1赔偿损失的构成 赔偿损失在民法土包括违约的赔偿损失、侵权的赔偿 损失及其它的赔偿损失。本条的赔偿损失指违约的赔偿损 失,它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等 损失的赔偿。 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9、有四:一是有违约行为,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二是有损失后果, 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财产等损失。三是违约行 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是财产等损失 的原因,财产等损失是违约后果。四是违约人有过错,或 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赔偿损失的属性是补偿,弥补非违约人所遭受的损失。 这种属性决定赔偿损失的适用前提是违约行为造成财产等 损失的后果,如果违约行为未给非违约人造成损失,则不 能用赔偿损失的方式追究违约人的民事责任。 2赔偿损失的范围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约定。 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 按完全赔偿原则,赔

10、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 失。直接损失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 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 益,简称可得利益。可得的利益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 例如,汽车修理厂与出租车司机约定 10 日修理好损坏的夏 利车,汽车修理厂迟延 3 日交付,司机开出租车每日可获 利润 200 元。3 日的可得利益为 600 元,汽车修理厂违约, 应赔偿 600 元的间接损失。 可得利益的求偿需坚持客观确 定性,即预期取得的利益不仅主观上是可能的,客观上还 需要确定的。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此利益丧失,若无违 约行为,这种利益按通常情形是必得的。例如,建筑公司 承建一商厦迟

11、延 10 日交付,商厦 10 日的营业利润额即为 可得利益。 可得利益的求偿不能任意扩大。对此,1980 年联 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74 条规定,赔偿损失“不 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 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 可能损失。 ”我国原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原技术合同法也有相 同规定。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 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 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 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原技术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 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 一方因此

12、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 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法律采取预见性限制赔偿范围 的随意扩大。预见性有三个要件:一是预见的主体为违约 人,而不是非违约人。二是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 而不是违约之时。三是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 约的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例如, 旅客言飞机误点使其耽误了一笔买卖,要求赔偿。该买卖 是否耽搁,航空公司在售票时是无法预见的,故此间接损 失不予赔偿。 3赔偿损失的方式 赔偿损失的方式有三:一是恢复原状,二是金钱赔偿, 三是代物赔偿。 恢复原状,指回复到损害发生前的原状。例如借用人 损坏了借用的收录机,经修好后返还出借人,这

13、里的修理 即是恢复原状。又如,购买的羊绒因质量不合格而退货, 退货就是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如果是给付金钱,需加付利 息。例如,买方付款后卖方不交货,卖方除退款,还应加 付货款的利息。 违约后的恢复原状,实践中多显有困难,故举出金钱 赔偿,其简便易行,是赔偿损失的主要方式。金钱赔偿时 遇违约人资金困难,没钱,若违约人有其它财产,可以折 抵相应金额,代物赔偿,即以其它财产替代赔偿。 4赔偿损失的计算 金钱赔偿、折抵赔偿都涉及损失赔偿额的算定。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关键是确定标的物价格的计算标准,计算 标准涉及标的物种类和计算的时间及地点。 合同标的物的价格,可分为市场价格和特别价格。一 般标的物按市场

14、价格确定其价格。特别标的物按特别价格 确定。确定特别价格往往考虑精神因素,带有感情色彩。 例如,著名医学教授、原南京军区总医院普外科中心副主 任邹忠寿于 1996 年病逝。其妻将十张具有特殊意义的照片 的底片,如邹忠寿获国家特别津贴后的全家照,送交南京 某冲印社放大,冲印社将底片全部遗失。冲印社虽承认过 错,却坚持按每张底片 2 元进行赔偿。南京市玄武区人 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公开审理。认为:被告 系摄影冲印单位,理应妥善保管好顾客交付的底片,由于 被告管理不善,遗失原告十张无法再现的具有历史纪念意 义的底片,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理应 赔偿。判决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 5

15、000 元。 计算标 的物的价格,还要确定计算的时间及地点。不同的时间, 不同的地点,价格往往不同。通常以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 作为确定标的物价格的计算时间,以违约行为发生的地点 作为确定标的物价格的计算地点。 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了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则按该方法算定损失赔偿额。例如,海商法规定了赔偿责 任限额的计算单位,可按此理赔。 5.过错相抵 过错相抵,英美法称共同过失,日本称过失相杀,其 在违约责任中,指对违约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受害人也有 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违约人的赔偿责任。我国法律 对过错相抵有所规定。例如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中 规定,在旅客、行李运输过程中,经承运人

16、证明,损失是 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 此种损失的过错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在货物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 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程 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 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 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一方当事人 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另一方当事人有义务采 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倘若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即构成过 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按照过错相抵,免除违 约人对扩大损失的赔偿责任。 篇三: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一百三十四条 法条原文: 第一百三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 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 卖人。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 保留条款的规定。 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 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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