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既有借款人又有保证人,是否能够只起诉保证人不起诉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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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合同既有借款人又有保证人借款合同既有借款人又有保证人, ,是否是否 能够只起诉保证人不起诉借款人能够只起诉保证人不起诉借款人篇一:借款合同有二个保证人起诉其中一个保证人后能否再起诉其他保证人篇一:银行先后起诉借款人与保证人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银行先后起诉借款人与保证人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贷款业务是银行业的主营业务,在实践中,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的案件时有发生。鉴于此,笔者作了如下研究: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保证的方式不同,保证责任承担也相差甚多,因此本文将分类探讨银行先后起诉借款人与保证人的相关法律问题。一、连带责任保证(一)概念: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

2、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人不享有先执行抗辩权,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就有权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二)连带责任保证成立的方式:1、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三)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担保法第二

3、十六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特别提醒一点,若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算。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4、。 担保法解释第四十四条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2、保证期间的性质: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可变期间,不发生中断、中止、延长。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担保法解释第 31 条废止了担保法第 25条第二句“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的规定)3、保证期间的效力:保证期间经过,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责任即消灭。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四)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1、保证期间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1)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也就不需要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因此, “保证期间经过,不再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2)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再计算保证期间。因此,可以形象地理解为“保证期间光荣退休,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正式上岗” 。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

6、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2、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对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影响:(1)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2)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止。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六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

7、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二、一般保证(一)概念: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因此,一般保证人享有先执行抗辩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一般保证的成立方式:当事人须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担保法第

8、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三)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的确定: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的确定。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篇二:借款合同(有担保人)借款合同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联系地址:_有效证件号码: _电话:_出借人:(以下简称乙方)_联系地址:_有效证件号码:_电话:_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_联系地址:_有效证件号码: _电话:_甲方向乙方借款,并由丙方进行保证担保,乙方同意予以借款。为维护双方

9、利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 借款金额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 , (小写)_ 。第二条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_ 个月,自乙方实际放款日起算。第三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_。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不得用于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不得用于任何国家法律、 法规、及国家政策禁止准入的项目或未经依法批准的项目。第四条 利率与计结息1、借款利率固定利率,借款利率为月利率百分之 _(小写:_ ) ;借款期限内合同利率不变。2、利息计算利息从甲方实际借款日

10、起算,按实际借款额和用款天数计算;利息计算公式: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日利率计算基数为一个月 30 天,换算公式:日利率月利率/30。3、结息方式 按借款月结息和付息,以实际放款日的对应日为结息日付息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结息日付息日。 按自然月结息和付息,每月的最后一天为结息日和付息日。若出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偿日不在付息日,则该出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偿日为付息日,甲方应付清全部应付利息。4、罚息(1)若甲方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归还借款罚息利率 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借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30 。(2)若甲方未

11、按约定用途使用出借款,就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照挪用出借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挪用借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0。(3)对同一笔借款既逾期又挪用的借款,按照挪用借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4)对甲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及罚息,以本条第3 款约定的结息方式,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5)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 (本金应付未付利息) 实际天数日罚息利率。第五条 借款条件甲方向乙方请求本合同项下借款,须按照如下要求提供资料,自然人个人借款提供 1 5、 13 约定的资料;企业借款提供 1、5 13 约定的资料:1、向乙方提交个人/企业信用借款

12、申请表;2、甲方最新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和收入证明;3、有信用卡的,出具最近六个月来的信用卡账单、还款记录;4、拟将借款转入的甲方个人账户信息;5、借款用途证明材料, 如购买商品的发票, 购销合同、 协议或甲方保证并说明其合法用途的声明等;6、借款人已按出借人要求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已生效并完成法定的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7、借款人已向出借人预留与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借款人文件、单据、印鉴、人员名单、签字样本,并填妥有关凭证;8、借款人已按出借人要求开立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账户;9、于提款前【 】个工作日,向出借人提交书面提款申请及有关借款用途证明文件,办理相关提款手续;10、借款人已向出借人提

13、交董事会或其他有权部门同意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决议书和授权书;11、借款人未违反本合同之约定;12、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提款条件。13、借款人应当提供自己现有资产状况证明,并有其本人及直系亲属签字认可。第六条 借款的发放乙方在同意甲方借款申请后,乙方将借款划入甲方提供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精确 到支行):_;户名:_ ; 账号:_ )内。由于借款人自身原因或者第三方的原因,而非出借人的原因,造成借款人未能取得该借款,出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七条 还款借款到期后,甲方将本金利息划入乙方提供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精确到支行):_;户名:_;账号:_。1、本合同项下借款以: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偿还:按本合同第四条确定借款月利率,甲方每月归还本金及利息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_ 万 _ 仟_ 佰_ 拾 _ 元_ 角_ 分,小写:_ 元。 按每月偿还利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偿还:按本合同第四条确定借款月利率,甲方每月归还利息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 万 _ 仟 _ 佰 _ 拾 _ 元 _ 角 _ 分,小写:_ 元;借款到期,甲方一次性归还本金金额人民币(大写) _ 万 _ 仟 _ 佰 _ 拾 _ 元 _ 角 _ 分,小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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