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课堂 06章 犯罪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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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第二节 危害行为,第三节 危害结果,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五节 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导言,犯罪是人的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它包括两 类基本要件,即主观的要件和客观的要件。在犯 罪构成的四个一般要件中,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 方面属于主观的要件,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属于客观的要件。研究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构 成理论的基本内容之一,对司法实践正确定罪量 刑具有重要意义。,导 言,某幼儿园保育员甲某,某日下午带领几名幼儿外出春游,途中幼儿乙某失足掉入路旁粪池,甲某见状只高声呼喊求救,不肯跳入粪池救人。农民丙某路过见状过来观看,在路旁

2、拿来竹竿一根,探测得知粪水约有80厘米深,但二人均不肯跳下粪池救人,只是高呼求救。乙某因抢救不及时死亡。谁构成犯罪?,案例导入,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 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与特征,特征,法定性、外在性、侵犯性、必需性,(二),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时间、地点、方法、对象。其中,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危害结果、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以及对象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因果关系不是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但由于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在此研究。,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一)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罪与

3、非罪的尺度 (二)犯罪客观方面是划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 (四)犯罪客观方面是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基础 (五)犯罪客观方面是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三、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第二节 危害行为,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为的含义我国刑法是在三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行为” 一词的: 一是指最广义的行为人的一切行为。 二是指广义的行为犯罪行为 。 三是指狭义的行为,即危害行为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 见下图。,行为,犯罪行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在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作或静止。,(二)危害行为的含义和特征,1.危害行

4、为是人的身体动作或静止有体性。 欠缺主体性的自然现象不是危害行为。 欠缺身体动静的思想不是危害行为。,特征,含义,例证,1、王某(女)与邻居张某不和,又不敢与张某正面交锋,于是在家中每天祈祷借助神力杀死张某,不久张某出车祸死亡。王某高兴之余把自己所做之事告诉别人,张某家属得知后要求追究王某故意杀人的责任。 2、李某当着很多人的面侮辱刘某(女),刘某羞愧难当,自杀身亡。,2.危害行为是行为人的意志支配的结果有意性。 欠缺有意性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有: (1)人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 (2)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3)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例证(1),张某,男,工人。晚上

5、经常作噩梦。某晚,张某又梦见自己被一头恶狼追赶,被狼追上后不得不奋力与之搏斗,最后竭尽全力扼住狼颈才将其制服。第二天早上醒来,发现其妻已经死亡。经调查验证,其妻系外力扼住脖子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凶手就是张某本人。,例证(1),陈健系多年精神病患者,与其外公陈德贵夫妻生活在一起。因陈健发病后经常殴打旁人、焚烧房屋、打砸物品,太阳河乡民政办曾四次将陈健送往州精神病医院治疗,花费数万元但仍无明显好转。19日下午4时许,陈健天真的认为,只有杀了陈德贵自己才有好日子过,于是持一根碗口粗杂木棒,在自家厨房殴打陈德贵头部,致其死亡。,例证(2),王某某,男,21岁,汉族,某某市摊贩。 杨某某,男,23岁,汉族

6、,某某市摊贩。 某日下午5时许,王某某在自由市场卖猪肉,见邻摊有一卖菜的妇女与两名顾客争吵,便右手拿着剔骨刀走过去看热闹。往回走时,杨某某与王某某闹着玩、将王某某抱住。王对杨说:“别闹,我手里有刀,别扎着你。”王某某边说边把右手的剔骨刀尖由原来的向下转为向后,以防刺伤杨某某。但杨仍用双手搂住王的双肩向后推;王站立不稳向后倒去,恰好被害人赵某某站在王某某身旁,王手中的剔骨刀刺入赵某某的腹部,造成赵某某腰部开放性外伤,脾刺伤。,解析,王某某的行为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杨某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1)王某某在杨某某和他开玩笑时,已预见到了自己手中拿的刀子可能会伤及他人,便多次警告杨某某不要如此开玩笑,

7、客观上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防止刀将人刺伤。但是由于杨某某的推动,王某某因站立不稳向后倒去时将身后的赵某某刺伤,对王某某来讲属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致,是刑法上的不可抗力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 (2)杨某某明知王某某手拿剔骨刀可能会伤及他人,且在王某某一再提醒下,仍然搂住王某某向后推,在主观上符合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轻信能够避免而实际却发生了危害社会结果的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征。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例证(3),正在运行中火车的司机被罪犯捆绑,无法履行职责,导致严重交通事故。这里火车司机的未履行职责就是由于身体受到强制而无法实施法律所要求的积极行为。,注意:

8、,人在受到精神强制、威胁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可一概而论: 抢劫银行的犯罪分子用枪指着银行收银员,银行收银员将巨款交出的行为,这时银行收银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符合紧急避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银行收银员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因此不构成犯罪。,例:刘某与王某通奸被张某发现,张某以此威胁刘某,要求刘某同他一起去抢劫,刘某怕名声不好,同张某一起去抢劫。请问,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人在受到精神强制、威胁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应当认定为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此时行为人是具有一定的意志自由的。,3.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社会性。 欠缺社会性(有

9、害性)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迷信行为,(三)言论能否治罪,言论能否治罪的关键在于言论究竟是思想还是行为。 言论本身不可能成立犯罪。但是,发表言论,如口头发表言论、用笔记录、书写言论,则属于人的有意识、有意志的身体活动,如果具有社会危害性,可能构成犯罪。,例如刑法第29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第278条: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3年以下 第295条:传授犯罪方法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例证,李某知道刘某(16岁)一直对王某不满,一天,他告诉刘某如果给某人服用一种慢性毒药将人毒死,很难被人发觉。刘某果真去买了这种毒药,给王某喝下,一个月后王某

10、毒发身亡,后案发。,危害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作为与不作为 (一)作为不当为而为 1.概念: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2.作为的实施方式: (1)利用自己的身体实施的作为;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3)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4)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 (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二、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例证,秦某是个医生,一日,秦某发现自己的仇人李某在医院中住院,于是想找机会杀死李某。他找到李某的看护护士,嘱咐护士要在药方中多加入某种药物,效果会更好。结果,不久李某因注入过量的药物而死亡。请问,护士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秦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分析,

11、这个案件涉及的是间接正犯的理论 所谓间接正犯指的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精神病人或者不知情的第三人实施犯罪,实际上是利用他人作为犯罪工具。间接正犯又叫间接实行犯,不属于共同犯罪,被利用者不负任何责任,利用者应被视为单独犯罪,直接按照被利用者实施的行为来定罪。本案秦某应定为故意杀人罪。,1.概念: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社会行为。 2.不作为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前提条件。义务的来源主要有4种。 (2)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重要条件。 (3)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关键条件。,(二

12、)不作为当为而不为,3、不作为的行为性,不作为通常表现为身体的静止、不为一定的行为,追究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依据是什么呢?这个问题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不作为的行为性问题。 把握不作为的行为性,应当从社会价值的角度入手。不作为之所以同作为一样同属于危害行为,原因在于不作为是应为而不为,它同作为一样侵害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性。,4、不作为的表现形式,1、通常表现为身体的静止、消极。 2、也可以表现为积极的身体活动。 注意: 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与负有特定法律义务相联系。 与作为违反禁止性规范不同,不作为既违反了禁止性规范,也违反了命令性规范。,5、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13、,(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其中的法律,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切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违反非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非都构成不作为的义务根据,只有经过刑法认可的,才能视为不作为的义务。,例证,石某的父亲因年老丧失了劳动能力,石某嫌其脏而一直让其独自生活。因无人照顾,老人患上了疾病并日益严重。在村里乡亲的劝说下,石某勉强接其父一起居住。但态度恶劣,经常辱骂老人。老人一气之下回到自己的草屋,病情加重,石某却不去看望。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分析,婚姻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刑法第261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

14、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种义务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即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相当广泛。 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这种义务以行为人具有特定的身份为条件; 二是这种义务仅仅存在于执行职务或者从事业务期间; 三是作为义务的对象仅限于职务或业务范围之内的事项;,四是这种义务的具体认定依据:原则上应限于有职责守则、条例等明文规定的内容,但在我国目前部门、行业职责尚缺乏规范化管理的情况下,应以本行业公认的职务、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来加以确定。 五是这种义务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之间存在交叉关系,但是后者不能完

15、全取代前者。 分析导入案例,(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产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主要是指合同行为引起的义务。 认定合同行为产生的特定法律义务,有几个问题值得研究: A、合同行为是否以书面协定为限,合同无效、未生效或期限届满能否产生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B、合同成立以后,行为人事实上未承担义务开始工作的,是否产生作为义务? C、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是否都产生作为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这种义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而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者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如果行为没有履行这种义

16、务,就构成不作为的犯罪。,案例,李某带马某(10岁)去游泳,马某之母告诉李某马某不会游泳,叮嘱李某要看好马某。李某带着马某到了水库,租了一个救生圈给马某。游了一会之后,二人上岸。马某又提出要下水,李某开始不允许,后经马某再三请求,表示同意。马某带着救生圈下水,李某和岸上的人闲谈。不久,马某因救生圈脱落落水,李某救助不及造成马某窒息死亡。 李某是否对马某的死亡负责?,分析,此案属于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不履行而产生的不作为犯罪。 李某应当对马某的死亡负责,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关于先行行为的几个问题,先行行为是否仅限于违法行为?如果先行行为属于合法行为,能否引起作为义务? 先行行为是否可以是犯罪行为? 先行行为是否仅限于作为?,思考:重大道义义务是否可以成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黄某,船工,驾船在长江上捕鱼,突然一条用于摆渡的小船因载人过多而倾翻,小船上的人都落水。由于落水的人很多不会游泳,十分危急。这时参与抢救的人都要求黄某驾船抢救,黄某却因封建思想根深蒂固,认为抢救落水的人会给捕鱼的自己带来灾难,因而拒绝救人,也不许其他人使用他的船救人。结果,因抢救不及时,造成数人死亡。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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