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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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1951 年 4 月 24 日( 51)财经总(财)字57 号令修改 1992 年 6 月 5 日铁运( 1992)64 号第一章保险对象及保险手续第 1 条凡持票搭乘国营、或专用铁路火车之旅客,均应依照本条例之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其手续由铁路局办理,不另签发保险凭证。第二章保险期限第 2 条保险有效期间,规定自旅客持票进站加剪后开始,至到达旅程终点缴销车票出站时为止,如需搭乘路局免费接送旅客之其他交通工具时,则搭乘该项交通工具期间亦包括在内。第 3 条旅客所乘之火车,

2、在中途因故停驶或改乘路局指定之其他班车者,在中途停留及继续旅程中,保险仍属有效。第 4 条旅客在旅程中途自行离站不再随同原车旅行者,其保险于离站时起即告失效,但经站长签字证明原票有效者,在重行进站后,保险效力即行恢复。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第 5 条旅客之保险金额,不论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一律规定为每人人民币两万元。第 6 条旅客之保险费,包括于票价之内,一律按基本票价百分之二收费。第四章保险范围第 7 条旅客在保险有效期间内,由于遭受外来、剧烈及明显之意外事故(包括战争所致者在内),受有伤害须治疗者,由保险公司按实际情况给付医疗津贴,其数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之全数为限。第 8 条旅客遭

3、受意外事故受有伤害,以致死亡、残废或丧失身体机能者,除依照第七条之规定给付医疗津贴外,另由保险公司依照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甲、死亡者,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乙、双目永久完全失明者,两肢永久完全残废者,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与一肢永久完全残废者,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丙、完全丧失身体机能永久不能继续工作者,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丁、一目永久完全失明者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者,给付保险金额半数。戊、丧失一部分身体机能永久不能复原影响工作能力者,视其丧失机能之程度,酌给一部分保险金。第 9 条旅客在一次旅程中,遭受意外事故,构成第八条所列一项以上之情事时,其保险金给付,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之全数为限。第 10 条本条例所列

4、之保险金额连同医疗津贴,系属法定给付之最高责任,如遇意外事故发生,旅客或其家属不得再向铁路局要求任何额外给付。第五章除外责任第 11 条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或医疗津贴之责:甲、疾病、自杀、殴斗或犯罪行为而致死亡或伤害者。乙、失踪者(但因车辆失事或意外事故而致失踪者,不在此限)。丙、因无票扒跳车而致死亡或伤害者。丁、有欺诈行为意图骗领保险金或医疗津贴者。第六章医疗津贴及保险金之给付第 12 条旅客遭受意外事故须予治疗者,在有铁路医院地区,应由铁路医院代理保险公司负责处理,无铁路医院地区,应由路局会同出事地点之当地政府或有关机关,按照当时实际情况代为负责处理,其医疗津贴由保险

5、公司或其特约代理处根据铁路医院或其他指定医院医师之证明确定后,依照第七条之规定给付之。第 13 条旅客遭受意外事故以致残废或丧失身体机能者,应由其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取具铁路医院或其他指定医院医师及铁路局之证明文件,由保险公司或其特约代理处根据此项证明,确定应给保险金数额。第 14 条旅客遭受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或完全依赖该旅客供养者,取具铁路局之证明文件,必要时并须取具居住地政府之户籍证明,向保险公司或其特约代理处申请给付保险金,如遇领款人发生争执时,应按照上列顺序决定之。第 15 条申请领取保险金,须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之,逾期丧失申请权利。第 16 条保险金

6、之给付,应由保险公司或其特约代理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于十五日内办理之。第七章附则第 17 条本条例经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核定后公布施行,修改时亦同。第 18 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二个月内施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关于改变对儿童旅客保险的规定修改 1992 年 6 月 5 日铁运( 1992)64 号兹将财政部( 54)财保戊字第41 号关于改变对儿童旅客保险规定的通知,有关铁路旅客强制保险中儿童旅客的保险责任数额的规定抄录公布如下,自一九五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一、儿童旅客如依其年龄或身长根据交通机构售票规定,应购买全票者,不以儿童论,其保险金额与成年旅客相同,即为两万元。二、儿童旅客,如依其

7、年龄或身长,根据交通机构售票规定应购买半票或其他折扣票者,其保险金额为一万元。三、儿童旅客,如依其年龄或身长,根据交通机构售票规定应免费者,死亡时不给付保险金,只在一百元限额以内补助埋葬费;残废或丧失身体机能时,则比照应购买半票儿童办理,即在两万元限度以内,依照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之规定,视其残废及丧失身体机能之程度,比例给付。四、凡儿童旅客由于除年龄或身长以外之原因,而享有免费或特别优待折扣并持有票证者(如交通机构持有免费乘车证职工家属所携儿童等)亦根据上述二、三项标准给付。五、至于医疗津贴系根据实支数付出,与给保险金额的性质不同,即恢复受伤儿童的健康方面有积极意义,因此,仍与成年旅客同样办理,在不论全票、半票或其他折扣票及免费之儿童,均在两万元限度以内,按实支数负责。对于铁路职工家属未持免费乘车证的儿童,已征得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同意,可不需要票证按第四条办理,希各局知照并配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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