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状(蒋明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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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申诉状申 诉 人:陈雪梅,女,汉族,出生于1974 年 12 月 8 日,大专文化,住成都双流工商银行住宿楼。 系段素琼之女, 段小羊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申 诉 人:蒋明泽,男,汉族,出生于1942年 5 月 21 日,小学文化,住营山县朗池镇道坪村六组。系段小羊之兄。被申诉人 :段文康 , 男, 生于 1948 年 4 月 11 日, 汉族,高中文化 , 四川省营山县人 , 农民, 住营山县济川乡道坪村5 组。被申诉人: 邓平, 男, 生于 1975年 9 月 6 日, 汉族, 初中文化 , 四 川 省遂宁市人 , 个体工商户 , 住营山县朗池镇兴隆村113 号。被申诉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

2、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支公司。负责人:张彦杰 , 该公司经理。申诉请求: 1、依法撤销营山县人民法院(2008)营民初字第 1550 号民事判决书。2 、判令被申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支公司、邓平依法赔偿申诉人因段小羊交通事故死亡的段小羊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 56752元、丧葬费 10656元、医疗费 9959 元、误工费 342 元、护理费 684 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867.50 元、交通费 795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0 元。3、所涉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申诉人陈雪梅系段素琼之女,段小羊之侄女。蒋明泽系段小羊之同2 父异母的兄弟。段小羊由段素琼抚养成人。

3、唐国胜虽是段小羊、将明泽之父的第三任妻子,但唐国胜未抚养段小羊,未形成养母子关系。2008年 10 月 4 日 9 时 45分, 被申诉人邓平驾驶川R52743号厢式运输车从济川到东升 ,行至东升镇锁水村3 组将段小羊撞伤,段小羊随即被送往营山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 因医治无效于同月12 日死亡。2008 年11 月 13 日,唐胜国作为原告起诉邓平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支公司, 2008年 12 月 19 日进行了审理, 在判决前原告唐国胜因病死亡,按照法律规定, 该案应中止审理, 待确定继承人后在恢复审理,但法院在明知唐国胜死亡的情况下,于2009年 1 月 16 日作出( 2008)营民初字第1550 号民事判决。被申诉人段文康在申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判决的所有赔偿款领取。申诉人认为,该判决原告主体不适格,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段小羊的赔偿应由申诉人来主张和享有。根据民事诉讼费法第 136 条之规定,特依法申诉,敬请你院尽快作出裁定、立案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此致营山县人民法院申诉人:陈雪梅蒋明泽二 0 一 0 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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