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税务行政法制 税收管理学课件

上传人:油条 文档编号:53450033 上传时间:2018-08-31 格式:PPT 页数:81 大小:45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07 税务行政法制 税收管理学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81页
07 税务行政法制 税收管理学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81页
07 税务行政法制 税收管理学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81页
07 税务行政法制 税收管理学课件_第4页
第4页 / 共81页
07 税务行政法制 税收管理学课件_第5页
第5页 / 共8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07 税务行政法制 税收管理学课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07 税务行政法制 税收管理学课件(8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税务行政法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10,1,第10章 税务行政法制,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 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 第三节 税务行政诉讼 第四节 税务行政赔偿,2,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6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1998年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税发199820号) 2004 年 5 月 1 日,新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2、,3,一、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行政主体依照行政处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规定,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尚未构成犯罪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和虽构成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某些涉税犯罪行为依法实施的行政制裁。 1、前提为存在违法的客观事实; 2、应处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 3、处罚主体为税务机关。,4,注意事项,(1)要区分税收违法与税收犯罪的界限。如果行为构成了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税务机关就不应再给予行政处罚。 例外事项:根据新刑法附则第452条第2款附件二第5项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7条,“对犯本规定之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

3、不缴、少缴、欠缴、拒缴或者骗取的税款。对依法免于刑事处罚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少缴、欠缴、拒缴或者骗取的税款外,处不缴、少缴、欠缴、拒缴或不缴的税款5倍以下罚款。” (2)要区分税收违法是不是轻微。如果税务违反行为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只要予以纠正,经过批评教育可以不必给予处罚。,5,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1、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 2、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设定。 3、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法定的税务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 4、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实施。,6

4、,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经过国务院授权,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7,一事不二罚原则,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个(次)以上的处罚。目的在于防止法律规范之间的设定冲突,重复规定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可以理解为“对同一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罚款;无论有多少法律规范对这一违法行为都规定予以处罚,但是罚款只能一次”。“一事不再罚”理论在我国已发展为“一事不

5、二罚款”原则。,8,如当事人有伪造或者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之一,尚未构成犯罪行为的处理:,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附则第452条第2款附件二第8项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1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8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且可并处1万5万元的罚款。 对这种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都有行政处罚权(包括罚款),根据行政

6、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二罚款”原则,具体操作应当是:如果公安机关实施了处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就不能再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了,但可以对当事人继续实施没收非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反之亦然。如果税务机关已没收非法所得且实施了处1万5万的罚款,公安机关就不能再罚款了,但可以继续实施行政拘政。原则是只能由一个机关罚款一次,但不影响其他行政处罚的实施。,9,某矿产品公司遭受双重处罚诉讼案,2003年2月,某市税务稽查机关在检查中发现市矿产品公司在购销业务中,多次虚增增值税税款,累计达24万元。2001年,该公司经理彭某在公司干部会上公开倡导账外经营。经税务部门查实,该公司自2001

7、年4月至检查时止,账外经营取得营业收入1273万元,偷税146万元。此案移交检察部门侦查终结并起诉至市人民法院,法院以偷税罪判处矿产品公司罚金219万元,判处法定代表人彭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1年执行。2004年7月,税务稽查部门再次对该公司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公司2002年9、10月间存在收入不记账、虚报固定资产抵扣等偷税行为,偷税9万余元,并在检查中发现了私立账户、违规销毁会计原始凭证等违法行为的证据。8月10日,市国税局下发处罚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处罚款9万元。 市矿产品公司对此处罚不服,提出复议,上级税务机关作出了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矿产品公司以公司账目已经在200

8、3年2月经过税务部门检查,并接受过处罚,不应再次进行处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讨论:本案是否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10,某矿产品公司遭受双重处罚诉讼案,“一事”就是指一个税务违法行为,截止到实施处罚时止,所发现的税务违法行为。有连续偷税行为的,应将偷税数额累计计算。 在本案中,矿产品公司虽然已经经过纳税检查,但是其2002年9、10月间的偷税行为并未经过处理,属于新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与2003年2月查实的偷税行为不是“一事”,而是“另一事”,应当受到再次处罚。 小结: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处罚偷税行为的同时,必须将偷漏税款追缴入库。也就是说,相同的偷税事实不能给予

9、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处罚,一个偷税、逃税违法行为在法律上的终结应当以税款追缴入库和行政处罚的执行为标志。但是,新发生或新发现的偷税事实与已经经过处理的事实并不是同一个违法行为,而应认定为同一类违法行为,可以再次处罚。,11,三、税务行政处罚种类,财产罚: 1、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征管法71条。 行为罚: 3、 停止出口退税权;征管法66条。 4、 其它处罚(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等)。,12,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一是案情

10、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二是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13,符合上述条件,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向当事人出示税务检查证或其他税务行政执法身份证件; 2、告知当事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依据和陈述申辩权; 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4、填写具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税务机关名称;、编码;、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等;、税务违法行为事实上、依据;、税务行政处罚种类

11、、罚款数额;、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地点;、罚款代收机构名称、地址;、缴纳罚款期限;、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处罚的复议权和起诉权;、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报所属于税务机关备案。,14,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一般程序,除了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违法案件外,对其他违法案件,税务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都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告知与听取意见(有的案件还要举行听证)、审查、决定、执行程序。 (一)立案与调查程序 (二)告知与听证程序 (三)调查与审查分开 (四)税务行政处罚决定,15,(一)立案与调查程序,立案

12、是指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管理或者社会公众的举报发现行政违法行为线索,再经过计算机或者人工归类对采集的案源进行选案,确定具体的调查对象。 经初步审核分析,认为当事人具有行政违法嫌疑的,进行立项建档,制订调查计划,为正式调查作好必要的准备。 选案是立案的前期阶段,也是案件查处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选案适当,立案准确,就为案件查处的顺利进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立案是进行调查取证的前提,是查处违法行为的开端。查处行政违法行为,必须首先经过立案。税务机关查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必须经过选案、立案,准确确定调查对象。,16,调查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发生的违法行为经过检查、勘验、鉴定等手段获取证据,查清事实的过程,

13、为正确适用法律规范提供坚实的事实根据。 对于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17,(二)告知与听证程序,税务机关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必须及时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当事人发出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查处情况。 告知内容的主要包括:、经调查取证获取的当事人违法行为事证据;、当事人行为所触犯的法律规范;、当事人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规范;、拟给当事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范围、标准;、当事人应当享有各项权利,如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听证权等。,18,听证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最早源于美国1946年的联邦行政程序。其体现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自以后,很多国

14、家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时,都规定了听证制度(如1958年西班牙、1976年德国、1993年日本)。 在我国的行政程序法中,行政处罚法第一次规定了听证制度,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是行政裁决程序,不包括行政立法。所以,规定的听证制度目前也只是适用于行政处罚程序,这上点与世界其他各国不同。,19,案例分析:税务局被告了,2006年6月,某市下辖区税务局对大发公司进行一系列调查后,认定大发公司存在偷税行为,大发公司对税务局的认定表示异议,要求举行听证,但税务人员完全不听大发公司工作人员解释,在要求大发公司补缴税款、滞纳金的同时,还当即作出罚款3万元的决定。 大发公司将税务局告上法庭,请讨论法院该如何处理?

15、,20,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税务行处罚听证主持人应由税务机关内设的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如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担任。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2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如下:,1、凡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首先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给予的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要求听证的当事例,应当中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

16、提出书面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放弃听证权利; 3、税务机关应当在当事人提出要求后的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的情况; 4、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隐私的不公开听证的外,对于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告案情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允许公众旁听;,22,听证事项不同 时限有所区别,宏峰与金峡两家印刷公司向某省税务机关提出印制普通发票的申请,该税务机关经过审查后,最终指定金峡公司印制。在指定下达前,该税务机关依法告知宏峰、金峡两家公司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宏峰公司对税务机关的决定不服,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第4日提出听证申请,税务

17、机关以宏峰公司提出听证申请的时间超出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时限为由,未予组织听证,宏峰公司遂决定提起诉讼。 讨论:税务机关未予组织听证的理由是否充分?,23,目前在税收行政领域,设置听证程序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税收行政处罚,二是税收行政许可。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程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这三类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对其他处罚不适用听证程序。第二,当事人提出要求。当事人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必须是书面形式,且应当在听证告知书送达之次日起3日内向听证组织机关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而对于税收行政许可行为的听证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第47条的规定,在行政机关告知有权要求听证之日起5日内,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提出听证申请,这是启动听证的必要程序。 从本案情况看,税务机关指定印制发票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而属于税收行政许可行为,应当适用行政许可法对听证程序的有关规定。故在本案中,税务机关不予听证的做法是错误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