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基本法律关系

上传人:第*** 文档编号:53404663 上传时间:2018-08-30 格式:PPT 页数:18 大小:47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信用证的基本法律关系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信用证的基本法律关系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信用证的基本法律关系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信用证的基本法律关系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信用证的基本法律关系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信用证的基本法律关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信用证的基本法律关系(1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信用证的基本法律关系, 0950 法学,信用证的概念,信用证是指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要求和指示,开证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向受益人开立在一定条件下支付一定数额款项的书面凭证。 信用证泛指一项约定,由银行(开证行)根据该约定主动或应客户(开证申请人)邀请并循其指示承诺,在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他被指定方(如付款行、保兑行或议付行等)付款、兑付或议付。,信用证基本法律关系(图示),信用证的当事人,1.开证申请人: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买方。开证申请人有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当地银行开出符合合同规定的信用证的义务; 有凭单付款的义务和拒绝赎取不符合

2、信用证条款的单据的权利。,2.开证行: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为其开立信用证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证行应根据开证申请书条款,正确、及时地开出信用证。信用证开出后,开证行对信用证独立负责。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开证行对出口方、汇票背书人和正当持票人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但对表面上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有拒付的权利。开证行在付款后,不能因进口方拒绝赎单或无力付款,而向出口方、议付行要求退款,但有权处理单据和货物,对不足抵偿垫款部分有权向进口方追索,即使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以进口方为付款人,开证行也不因之而减免付款责任。但在开证行凭索汇电报付款或付款行凭汇票和索汇证明书付款的情况下,当接到单据后发现与信用证规

3、定不符时,开证行有权向议付行追索票款,退还单据。,3.受益人:指信用证中规定有权享受信用证项下款项支付的人卖方。如信用证条款与合同不符,有权要求修改或拒绝接受。信用证一经接受,出口方即有按时装货备单的义务和凭单取款的权利。同时,对单据的正确性和货物的合格性要负完全责任。4.通知行: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银行。 通知行可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但对开证行和受益人不必承担议付承兑或负款的责任。,5.议付行:对受益人签发的、附于信用证后的商业汇票,予以买入贴现的银行。议付后,可以向开证行求偿,对受益人有追索权.是出口地银行收到信用证受益人交来信用证项下全套货运单据,经审核单证相符后,购

4、进汇票及所附单据,并将票款扣除利息、手续费后付给受益人。议付行可能是通知行、转递行、保兑行、代开行,也可能是另外的银行。6.承兑行: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对受益人签发的、附于信用证后的商业汇票,予以承兑并支付的银行。,7.付款行:指开证行自己或接受开证行的委托的银行,对受益的签发的、附于信用证后的商业汇票,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的银行不能追索。开证行通常就是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行。该行经审单无误,付款给议付行之后,即无权向议付行追索,如信用证规定汇票以通知行或出口地其他银行为付款行,则该开证行并无必须代付的责任,但一经验单付款,即不能向受益人追索。如信用证规定汇票以第三国的银行为付款行,并仅凭汇

5、票和索汇证明书付款,则其地位与偿付行相同,不负单证不符的责任。8.保兑行: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以自己独立信用的方式对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加以保证的银行。,9.偿付行: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代开证行偿付其他付款行或承兑行或议付行已经向受益人支付的款项的银行。偿付行代偿货款后,责任即告终止,不受追索,不负单证不符的责任。开证行收到票据后,如发现不符,应向议付行追回已付的款项,但不能向偿付行追索。,信用证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1.在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存在着以开证申请书为证明和根据所建立的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中包含着信用关系的内容。根据这种合同关系,开证行接受开证申请书以后,即应按照开证申请书的要求

6、开立信用证,并承担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义务。,(1) 申请人与开证行的义务和责任 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三项主要义务: 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为取得单据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贷款。在他付款前,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仍属于银行。 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帐户上已被冻结的资金将归银行所有。 申请人有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所需的全部费用的责任。,(2) 开证行对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 开证行一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示,有责任尽快开证。 开证行一旦接受开证申请,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2.在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在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就建立了一项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7、的合同关系。这是一种独立的合同关系:它既独立于买卖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亦独立于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依据开证申请书而成立的委托合同关系。,3.在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开征申请人即为国际贸易合同的买方,受益人即为卖方,双方订立的合同中约定以信用证的方式支付货款,则买方应依合同的规定开立信用证,卖方则应依合同发货并提供约定的单据。 4.受益人与保兑行之间存在独立的合同关系。如果开证行开立的是不可撤销的保兑信用证,那么在信用证已经得到保兑的条件下,出现此关系。,5.在开证行与通知行、议付行、承兑行及其他付款行、保兑 行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如果被指定行与开证行之间不视为代理关系:在信用证下开证行对给被指定行的偿付允诺的条件不仅仅是要求被指定行对相符单据兑付或议付,还包括将相符单据按照信用证寄单指示提交至开证行。如果是因为被指定行的过失疏忽丢失单据,开证行有权拒绝偿付。6.在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通知行的责任是根据其与开证行之间的委托关系,是把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它并不因这一行为而在其与受益人之间产生任何合同关系。,司考题解析,谢谢2012年5月12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