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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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的使用与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授予流程及管理,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的定义,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连续使用后容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精神药品 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 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并依据对人体产生依赖性和危害 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药品成瘾性(依赖性),麻醉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 镇痛作用强,是临床上不可少的镇痛药 具有药物依赖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就和成为毒品,会带来严重的“药物滥用”,造成社会危害 精神药品长期使用后所产生的药物依赖性是精神依赖性,不同于连续使用麻醉药品所致的身

2、体依赖性 第一类精神药品在毒性和成瘾性等方面较第二类精神药品要强,常见的麻醉药品品种,麻醉药品品种(2007年10月11日发布,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国食药监安2007633号 ): 全世界共有123个品种,我国生产及使用的有21个品种,常见的品种有:盐酸哌替啶注射液、盐酸哌替啶片、盐酸吗啡注射液、硫酸吗啡控释片(美施康定)、盐酸羟考酮控释片(奥施康定片)、磷酸可待因片、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注射用盐酸瑞芬太尼、注射用盐酸舒芬太尼、芬太尼透皮贴剂(多瑞吉贴剂)、盐酸布桂嗪注射液(强痛定注射液)。,常见的精神药品品种,精神药品品种(2007年10月11日发布,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国食

3、药监安2007633号 ): 第一类精神药品共有53个品种,第二类精神药品共有79个品种,共计132个,我国生产及使用的有30个品种,我们常见的第一类精神药品有3个品种:哌醋甲酯片、盐酸氯胺酮注射液、盐酸麻黄素注射液。,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规范化管理,由主管院长负责, 医疗、管理、药 学、护理、保卫等 部门组成,指定专 职人员负责麻醉药 品、第一类精神药 品日常管理工作,麻醉药品使用、管理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005.11.1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处方管理办法 2007.05.1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

4、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麻醉药品品种目录 精神药品品种目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药品采购员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申办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 药品采购员负责印鉴卡的保管、更换 药品采购员凭印鉴卡在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跟根据临床需要,合理制定三级管理网络基数,定期采购,保持合理库存,入库验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储存麻醉药

5、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钥匙由指定人员保管。 专库应符合: 安装专用防盗门,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 具有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当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调配和使用,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日清日结”。每天下班(或交班)前,管理人员应核对药品和相关记录。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6、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门诊药房固定发药窗口。,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调配和使用,安全管理,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有条件的应当安装报警装置。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 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

7、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医疗机构发现被盗、被抢、骗取、冒领药品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过期、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药品有效期和质量情况,保证质量合格。过期、破损的药品须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识,统计汇总后经主管院长批准。 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到场监督销毁,-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

8、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

9、医师取得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药师取得麻醉、精神药品处方调剂权有三个必备条件:经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在执业地点即医疗机构内取得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或处方调剂权 必须签名(签章)留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首选无创途径给药:如口服,芬太尼透皮贴剂,直肠栓剂,输液泵连续皮下输注等。可依患者不同病情和不同需求予以选择。 (二)按阶梯给药:指镇痛药物的选择应依疼痛程度,由轻到重选择不同强度的镇痛药物。 轻度疼痛:首选第一阶梯非甾体类抗炎

10、药,以阿司匹林为代表; 中度疼痛:选弱阿片类药物,以可待因为代表,可合用非甾体类抗炎药; 重度疼痛:选强阿片类药物,以吗啡为代表,同时合用非甾体类抗炎药。 两类药合用可增加阿片药物的止痛效果,减少阿片类药物的用量。 三阶梯用药的同时,可依病情选择三环类抗抑郁药或抗惊厥类药等辅助用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原则和依据,(三)按时用药:是指止痛药物应有规律地按规定时间给予,不是等患者要求时给予。使用止痛药,必须先测定能控制患者疼痛的剂量,下一次用药应在前一次药效消失前给药。患者出现突发剧痛时,可按需给予止痛药控制。 (四)个体化给药:阿片类药无理想标准用药剂量,存在明显个体差异,能使疼痛得到缓解

11、的剂量即是正确的剂量。选用阿片类药物,应从小剂量开始,逐渐增加剂量直到缓解疼痛又无明显不良反应的用药剂量,即为个体化给药。 (五)注意具体细节:对使用止痛药的患者,应注意监护,密切观察疼痛缓解程度和身体反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药物的不良反应,提高镇痛治疗效果。,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原则和依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开具,处方管理办法2007 第二十条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

12、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所有留存的资料建议保留在药房,以方便患者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开具,为门(急)诊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

13、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0日常用量。,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住院患者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

14、用; 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麻醉药品的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麻、一精药品处方用量,处方管理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

15、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处方管理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处方管理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 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

16、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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