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权与制衡思想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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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权与制衡思想的历史沿革一、定义: 分权:是指国家权力不集中于国家机构的某个部门或一部分人,而应当合理地分 割成若干部分,由宪法授予不同的国家机构(部门)和不同的人们所执掌。 制衡:分立为不同部分的权力之间形成彼此制约的关系,其中任何一部分权力都 不能独占优势。 历史作用: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起过巨大的历史作用。资产阶级革命的 目标就是通过财产权力的确立来赢得政治权力,在经济自由的基础上争取政治自 由。限制王权是革命的主要内容。 限制王权两种途径: 一种是暴力革命, 如法国; 一种是通过分权来架空君主的权力,如英国。洛克的分权学说即是为英国资产阶 级服务的。 二、洛克之前的分权思想 波利

2、比阿, (公元前 208-公元前 126年)古希腊历史学家。 古希腊麦加罗城邦人, 出身名门,年轻时就献身城邦的政治事务。希腊在与罗马的毕德纳战役战败后, 被迫派1000 名著名的公民到罗马做人质,波利比阿是其中的一位。(公元前 168-151)客居罗马,他以希腊学者特有的理智思考了一个关键的问题:罗马人 怎样和借助于什么特殊的政治制度,在短短不到53 年的时间里,几乎征服和统 治了全世界?由此,写下了不朽的历史著作历史。 在这部著作中, 他阐述了他的分权制衡思想。 他认为罗马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在于 它是一种混合政体, 是君主制、 贵族制和民主制这三种因素得到“精确的调整并 处于恰好平衡的状态”

3、 。这种“ 混合政体集三者的优点于一身,又不使其中的任 何一个过分的膨胀,任何一个都不能压倒和超过其它力量”。他阐述了执政官、 元老院和人民的权力及其相互关系。 “每个部分钳制其他部分,又与之合作,在 所有紧急的状况下,他们的联合又是非常适当的”。 混合政体的思想在古希腊的思想家已有体现,如柏拉图在 法律篇 中设计了君 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相混合的整体形式,亚里士多德也把民主政体和寡头政体 相混合的政体作为理想政体, 但是其混合政体主要是各种社会集团和力量之间的 混合与平衡, 而波利比阿的混合政体概念不仅包括这种平衡,还包括各种不同性 质的政治权力的混合与平衡, 因此,他的学说已经不仅是一种混

4、合政体而是一种 分权学说。 这种制约与平衡才是罗马共和体制的本质特征。同时,他的分权学说 还不是近代的三权分立学说。 西塞罗继承了波利比阿的混合政体思想。 三、洛克的分权制衡思想 近代系统的提出分权学说的是英国的思想家洛克。洛克在政府论 中将国 家权力分为三个部分,即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1、立法权 洛克说:“立法权是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 及其成员的权力”。他指出,立法权不仅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且当国家一旦 把权力交付某些人叭它便是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权力,“如果没有得到公众所 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 任何人的任何命令, 不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 权力为后盾都

5、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因为如果没有这个最高权力, 法律就 不能具有其成为法律所绝对必需的条件,即社会的同意。” 洛克认为,国家的立法权虽然是承高权力, 但是由于它创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的自由乎等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因此,它对于人民和人民的生命财产,不 是也不能是绝对专横独断的权力。 立法权虽然是最高权力, 但未经本人同意, 不能夺之私人财产的任何部分。 “以为任何国家的最高权力或立法权能够为所欲为,任意处分人民的产业或随意 取走任何部分,这是错误的想法。 ”他举例说,在军队一个军官有权命令一个 士兵面向故人的炮口前进, 也有权命令他单身扼守一个阵地,但军官却无权命令 士兵给他一分钱。 同样

6、将军有权处死一个玩忽职守或拒绝服从的命令的士兵,却 不能凭借他的决定生杀的权力,占取这个士兵钱财的一分一厘,因此,立法权虽 然至高无上,但即使为了国家的利益要向人民课税,也需取得人民的同意。 为了防止议员的蜕变, 洛克认为必须对国家立法机关的的权力加以限制。第 一,国家应该依据正式明文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掌握立法大权的议员 也不能有任何例外。 第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除了为人民谋福利这一目的之 外,不应再有其他目的。第三,未经人民或人民的代表同意,绝不应该对人民的 财产课税。第四,立法机关不应该也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其他任何人, 或把它放在不是人民所安排的其他任何地方。防止权

7、力被个别人篡夺。 2、执行权 洛克指出,执行权是贝责执行已被立法机关制定的继续生效的那些法律的权 力。执行权从属于立法仅, 执行机关是“受立法机关的统属并对立法机关负责的, 而且立法机关可以随意加以调动和更换。 ”执行权是一种经常存在的权力。 洛克认为制定法律的人不能同时拥有执行法律的权力。因为如果拥有立法 权的人同时拥有执行权, 那么他们便 “一定会千方百计地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 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制定和执行法律时, 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 己的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有不相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 目的。 ” 在英国,立法权应交由议会行使,而执行权则由国王行使,而且

8、,国王应该 享有一定得特权,即(自由裁量权、赦免权及处理重大军政事务的权力、临时召 集议会的权力)。比如说邻居失火,不得不拆掉一家无辜的人家的房屋防止火势 的继续蔓延。但是国王的特权必须以公共的福利为原则。 3、对外权 洛克认为,执行权和对外权虽然有区别但是不可能交给不同的人行使。他说: “如果执行仅和对外权掌握在可以各自行动的人手里,这就会使公共的力量处在 不同的支配之下,迟早总会导致纷乱和灾祸。” 洛克在论述权力划分时,有一个十分进步的地方,他始终强调人民的地位, 强调要把国家的最后决定权归于人民,他有句名言“人民的福利是最高的法律” 尽管他指的人民在当时毫无疑问是资产阶级和中小地主,但仍

9、然是有进步意义 的。 比如说,立法权。立法权虽然是一种最高权力,但它只是一种受委托的权力, 当人民发现立法者的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然享有最高的权力来 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并重新授予他们认为最有利于他们的安全和保障的人。 执行权也一样。 如果执行机构利用实权阻碍立法机关正常行使职权,立法机关就 可以发动人民以暴力来推翻它。 总的来说,洛克的分仅主张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期的阶级力量对比状况有 着十分密切的联系。 当时英国资产阶级虽然已经取得胜利,但国王和贵族的势力 仍然十分强大,结果形成了1688 年所谓的光荣革命的阶级妥协,英国采取了君主立宪这一政治形式,洛克的分权学说就是这一阶级

10、妥协的产物。但是1689 年 后,完全突破了洛克的学说, 英国议会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宪法性文献来限制国 王的权力,王权逐渐被消弱和取消,最后仅成为一种国家的象征。 四、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 孟德斯鸠( 1689-1755)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先驱。是一个百科全书式的学 者,对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都有浓厚的兴趣,他研究过解剖学、 植物学、物理学、 法学、历史、文学、哲学,在各种学科的研究中均取得了许多可贵的成果,使他 获得了较高的社会声誉。主要著作有波斯人信札、 罗马盛衰原因记、 论法 的精神 ,后者的影响最大,该书出版后,引起强烈反响,两年之内,连续发行 达二十二版, 并很快被译为各种文字,

11、 天主教会和封建统治阶级视之为洪水猛兽 横加攻击,不久便被列为禁书。 孟德斯鸠指出, 从一个国家来说, 政治自由就是 “不强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 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佃人去作法律所许可的事。”只有三权分立的政府 才能保障政治自由。 孟德斯鸠提出,每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1)立法权力; (2)有关国际法事 项的行政权力;(3)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他把第二项简称为“行政 权” ,而把第三项简称为“司法权” :他说: “依据第一种权力,国王或执政官制 定临时的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依据第二种权力, 他们媾和 或宣战,派遣和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依据第三种权力,他

12、们惩罚 犯罪或裁决私人争论。 ” 孟德斯鸠认为三种权力必须分别交由不同的人和不同的机构来行使。他说 “一切握有权力的人部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防止权力 滥用的途径, 就是使每个人和每个机构掌握的权力都有一定的界限,使权力的运 用到此必须停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 力” 。三种权力中的任何两种权力由相同的人或机构行使,政治自由都将不复存 在。如果三种权力都交由一人或一个机构行使,那一切都完了。 立法权应交由人民选出的代表行使,司法权也由选自人民当中的人员行使, 而不应是永久性的机构行使。 但是他反对人民有平等的选举权。 “社会地位卑微, 被认

13、为没有自己的意志的人除外”而一些以荣誉、出身、财富著称的人,不应该 和平民一样有一票的权利,这反映了他的阶级偏见和封建等级思想。 五、杰斐逊的共和制分权论 杰斐逊认为, 实行分权制度, 使权力互相牵制, 是人民控制政府的一种重要 方式。他主张实行三权分立,使政府机构的权力均有一定的限度,互相制衡。 杰斐逊和洛克、孟德斯鸠的主张一样,认为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权力,无论 哪一方过大,都会形成暴政。他说,如果立法权力没有行政权力予以制衡,议员 可以为所欲为,那么议员就会变成暴君。173 个暴君 (当时美国下院人数 )和一个 暴君一样,都会压迫人。 他认为政府的危险主要在于行政权力过大,他反对联邦宪法中

14、规定的总统的 连选连任制, 认为这将为总统的终身制铺平道路。他主张总统最多两任。 他担任 了 1800-1809年两任总统后就不在参选。 成为继华盛顿之后为后人做出的一个范 例。 杰斐逊也担心美国联邦法院权力过大。当时联邦法院首席法官常以 “违宪” 为理由,否决国会通道的许多进步浊案。杰斐逊指出, 把联邦法院的法官看作是 一切宪法问题的最后仲裁者也是十分危险的,让联邦法院的法官拥有对宪法的最 后解释和裁定权也会形成家头统治。杰斐逊认为, 三种权力应当比较平衡, 互相牵制, 同时他主张在立法机构方 面必须建立两院制,实行双重审议。 杰斐逊提出, 为了防止权力膨胀及暴政的形成,除实行三权分立外,

15、还应实 行中央和地方层层分权。 他指出,当国内外一切政务都集中到一切权力的中心华 盛顿时,它将使一个政府部门对于另一个政府部门的牵制无力,同时还会增加贪 污、盗窃、冗员及钻营官职的机会。杰斐逊建议把国家权力分散到各级政府(中 央、州、郡、市、镇)实行层层分权的地方自治。杰斐逊认为,层层分权不仅便 于人民对政府的监督, 避免权力过分集中, 而且可以避免形成臃肿庞大的官僚机 构,减轻人民负担,实现“廉价政府” 。他晚年的时候,一再指出美国政府机构 过于重叠,主张精简政府,减轻人民的负担。 分权制衡的模式 一、美国模式 美国是典型的三权分立的国家, 国会是立法机关, 享有立法权;总统是国家元首、 政

16、府首脑, 行使行政权, 同时也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联邦法院拥有司法 权,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审理在美国发生的一切案件。具体来看, 美国的权力制衡 表现出交叉重叠的特征: 从立法与行政的关系看,国会有立法权,以法律的形式约束总统,但是国 会的法案必须总统签署后才能生效,如果总统不同意, 可行使否决权。 总统行使 否决权后,如果国货两院各自2/3 的票数通过的话仍然可以推翻总统的否决,通 过该法案,成为法律。 从行政与司法的关系看,总统可以任命法官,包括联邦法院大法官(9 个) , 还可以赦免罪犯, 使法院无法对其进行法律追究; 总统还有行政裁判权。 但同时, 法院也拥有制约总统的力量。 如法官的终身制, 总统无法完全左右法院。 法院可 以不依附总统, 甚至做出对总统不利的决定, (水门事件 ) ,同时法院还有司法审 查权,可以对总统的行政立法行为进行违宪审查。 从立法与司法的关系看, 国会有权同意或不同意总统任命的法官,有权对法 官进行弹劾,但是国会通过的法律一旦生效, 除非被宣布为违宪, 法院必须执行。 法院也可以对国会通过的法案实施违宪审查权,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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