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旅游经营_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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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截止2015年12月31日 全省共有旅行社854家 其中出境游组团社92家 赴台游组团社9家。 山西旅游政务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与营业执照,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旅行社设立条件,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

2、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业务范围,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条】,旅行社许可证管理,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

3、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五条】,法律责任,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旅游服务 质量保证金,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缴存数额,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二条】,恰当宣传,旅行社 及其 从业人员,组织 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 或者 参与,违反

4、我国,法律、法规 和 社会公德,项目 或者 活动,【第三十三条】,遵守公德,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四条】,合格供应商,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

5、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零一条】,法律责任,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

6、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旅游法第三十五条,(包价旅游产品)价格=成本(行、住、食、游、导游服务、企业运营等)+利润,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自愿购物活动(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旅行社经办人签名:,不影响行程安排声明书 本人郑重声

7、明:因同行游客要求,在不影响原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旅行社有限公司和游客达成一致意见,增加安排 游览项目;此项目为游客自愿要求,且和旅行社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旅游合同,不影响本人的行程安排,本人无任何异议。特此声明!声明人:声明时间:2017年 月 日,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8、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九十八条】,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六条】,领队,出入境游全程陪同,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六条】,导游是怎样炼成的,参加导游资

9、格考试成绩合格,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第一百零二条】,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三十七条】,导游证的取得,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大专以上学历,与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相对应的语言能力,2年以上旅行社相关岗位从业经历,领队条件的取得,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

10、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订立劳动合同 支付劳动报酬 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导游薪酬待遇,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11、(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第九十六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 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不得私自执业,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零二条】,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 应当佩戴导游证, 遵守职业道德, 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 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导游领队执业规范,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

12、游行程安排, 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 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四十一条】,导游领队引导文明旅游规范 (LBT 039-2015),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13、,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第一百零三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

14、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第一百条】,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二条】,景区开放条件,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

15、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公益性旅游资源收费,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利用公共资源 建设的景区,公益性旅游资源收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景区门票价格管理,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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