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人郑杭斌律师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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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 讲 人:郑郑 杭杭 斌斌 律师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 主任,法学博士侨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应对主讲人介绍郑郑 杭杭 斌斌 律师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先后在原江苏省外经贸厅及律师事务所从事涉外法律服务二十多年,现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理事、国务院侨办为侨资企业服务 法律顾问团特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财税业务委员会委员、江苏省侨办和江苏省侨商投 资企业协会维侨法律服务顾问团副团长、江苏省外商投资经济纠纷投诉调解中心副秘书长、 江苏省进出口商会常年法律顾问、江苏省开发区协会常年法律顾问、江苏省律协仲裁业务委 员会主任、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京仲裁委仲裁员等。曾参

2、与处理数百件 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纠纷,撰写发表了试论外贸合同中常见的几个法律问题及其对策、 外商投资纠纷成因分析与对策等数十篇专业论文。发起设立中国外商服务网并担任首席 法律顾问。联系方式: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19号丰盛商汇6号楼3层 手机:139 0518 2878 电话:86-25-8446 7386 传真:86-25-8420 3068 E-mail: 主讲结构侨资企业典型案例与开发区合作纠纷中外合资纠纷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厂房工程建设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贸易代理纠纷企业经营管理纠纷123467一、国际贸易纠纷的类别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大变更1、变更应遵循的原则

3、 2、合同履行不明可遵循的规则3、合同变更的后果4、合同的撤销、无效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1、合同的形式2、合同的内容3、主要条款分析外贸业务外贸业务进行过程中1.1 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内容主要条款分析1231.1.1 合同的形式 合同按形式可分为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两 种,进出口业务中书面合同更为重要。实践中 ,进出口业务中的合同常常使用售货确认单、 销售合同、订单、合作协议等名称。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注:我国加入公约时声明对第11条作了保留。1.1.2 合同的内容1如数量、结算等 ,需要业务员严 格把关。2主要包含

4、违约责 任、争议解决等 。商务性条款法律性条款企业在签订合同或进行商务谈判中应当慎重承诺, 不能因为现在经济环境不好,为了能得到业务而在合同 做出不利于自己的承诺,如果日后一旦发生纠纷,将使 企业陷入危机。同时从风险防范角度出发,着重法律性条款的分析 。1.1.3 主要条款分析质量合同主体 违约责任生效条款检验合同主要条款其他:不可抗力、清洁文本等条款1.2 合同履行中的重大变更变更应遵循的原则履行不明可遵循的规则合同变更的后果合同的撤销、无效12342 外贸代理合同纠纷2 外贸代理合同纠纷2 外贸代理合同纠纷2 外贸代理合同纠纷风险防范风险防范2 外贸代理合同纠纷2 外贸代理合同纠纷上述两种

5、类型的生产企业还面临来自自身的风险 为了达成交易,在价格较低或交货时间不能 保证的情况下接受订单。: 价格较低的可能结果 -最直接的可能就是产品的质量得不到保证,从而引起客人的索赔。交货时间较紧而不能按时交货的可能后果 -国外客人取消订单 -国外客人不同意取消订单并要求按时履行 -国外客人不同意取消订单但同意延期分批交货案例分析:外贸代理合同纠纷处理【代理进口】 1、名为代理进口,实为购销。 2、委托人不履行付款义务导致作为代理人的外贸公 司被进口开证银行追索。 3、进口委托人未经外贸公司同意擅自与外商修改或 终止进口合同。 4、进口委托人越权报关提货,或外贸公司怠于履行 义务,造成外贸公司陷

6、于被动和发生损失。 5、进口委托人与外商相互串通,骗取外贸公司代理 进口,最终使委托人达到骗取货物或外商达到骗取信用 证付款之目的。案例分析:外贸代理合同纠纷处理【代理出口】 1、外贸公司与国内供货企业未签订委托出口合同,导致很难分清委托人与代理人双方的责任。 2、代理出口与信用证打包贷款相结合,使外贸公司承担双重合同义务和风险。 3、由于外贸公司制单疏忽,造成单证不符导致开证行拒付退单的责任有委托人还是受托人承担。 4、代理出口引起出口退税纠纷。货款支付纠纷的处理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处理第二部分 外商投资纠纷的处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二部分 外商

7、投资纠纷的处理2.1 合同纠纷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 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 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 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 定该合同未生效。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前款所述合同因未经批准而被认定未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当 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解读:须报批合同的效力。2.1 合同纠纷的处理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 现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 业

8、合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 ,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该合同具有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读:已获批准的合同未必有效。2.2 出资纠纷的处理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就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 达成的补充协议对已获批准的合同不构成重大或实 质性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应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 批机关批准为由认定该补充协议未生效。前款规定的重大或实质性变更包括注册资本 、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股东认缴的出 资额、出资方式的变更以及公司合并、公司分立、 股权转让等。解读:补充协议的效力。2.2 出资纠纷的处理规定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约定一方 当事人以需

9、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标的物出资 或者提供合作条件,标的物已交付外商投资企 业实际使用,且负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义务的 一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 了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方当事人履行 了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外商投资企 业或其股东以该方当事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 主张该方当事人不享有股东权益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2.2 出资纠纷的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股东举证证明该方当事人因 迟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给外商投资企业造成损 失并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读:出资违约的处理。2.3 股权转让纠纷的处理规定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 成立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

10、报批义 务,经受让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并由转让方返还其已支 付的转让款、赔偿因未履行报批义务而造成的 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3 股权转让纠纷的处理规定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 成立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 务,受让方以转让方为被告、以外商投资企业 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转让方与外商投资企 业在一定期限内共同履行报批义务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受让方同时请求在转让方和外商 投资企业于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报批 义务时自行报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3 股权转让纠纷的处理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拒不根据人民法院生效 判决确定的期限

11、履行报批义务,受让方另行起 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赔偿损失的范围可以包括股权的差价 损失、股权收益及其他合理损失。解读:未经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的 处理。2.3 股权转让纠纷的处理规定第七条:转让方、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受让方根 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就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 合同报批,未获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受让方另 行起诉,请求转让方返还其已支付的转让款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受让方请求转让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 ,人民法院应根据转让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大小认 定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具体赔偿数额。解读: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补办报批手续未获 批

12、准的处理。2.3 股权转让纠纷的处理规定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 约定受让方支付转让款后转让方才办理报批手 续,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经转让方催告 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转让方请求解除 合同并赔偿因迟延履行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3 股权转让纠纷的处理规定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 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款,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亦未 履行报批义务,转让方请求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 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令转让方在一定期限内办理 报批手续。该股权转让合同获得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 批准的,对转让方关于支付转让款的诉讼请求,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2.3

13、 股权转让纠纷的处理规定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 成立后,受让方已实际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 营管理并获取收益,但合同未获外商投资企业 审批机关批准,转让方请求受让方退出外商投 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将受让方因实际参与经营 管理而获得的收益在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支付 给转让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读:未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的 解除。2.3 股权转让纠纷的处理规定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应当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其他股东以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已经同意;(

14、二)转让方已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满三十日未予答复;(三)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解读: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受让方违约的处理。2.3 股权转让纠纷的处理规定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 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其他股东以该股权转 让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他股东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 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未主张优先购买权的除外。前款规定的转让方、受让方以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 买权为由请求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解读: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受让方违约的处理 。解

15、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股东优先购买权。2.4 委托投资纠纷的处理规定第十五条:合同约定一方实际投资、 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不具有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 认定该合同有效。一方当事人仅以未经外商投 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或者 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委托投资法律关系的处理。2.4 委托投资纠纷的处理规定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不 履行与实际投资者之间的合同,致使实际投资 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实际投资者请求解除合 同并由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解除委托投资协议。2.4 委托投资纠纷的处理规定第十五条:实际投资者请求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依据双方约 定履行相应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双方未约定利益分配,实际投资者请求外商投资企 业名义股东向其交付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收益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向实际投资者 请求支付必要报酬的,人民法院应酌情予以支持。解读:实际投资者向外商投资企业提出请求。2.4 委托投资纠纷的处理规定第十八条:实际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被认定无效,名义股东持有的股权价值高于实际投资额,实际投资者请求名义股东向其返还投资款并根据其实际投资情况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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