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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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基础知识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2010年4月21日第一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相关法律法规第一节 包装危险货物法律体系第一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相关法律法规一、涉及和针对危险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规则和指南 1、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 2、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公约) 3、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简称橙皮书) 4、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简称紫皮书) 5、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第一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相关法律法规二、涉及和针对危险货物运输的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

2、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7、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 8、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9、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第一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相关法律法规三、国际国内规定的区别与联系 v 联合国制定的橙皮书提供了一个最基础的行动框架, 并且在各个国家以及国际上,在不同的运输形式当中可以 不断志进行统一的修改。同时,也为一些特殊情况提供了 可以参照的详细信息框架。在此基础上,相关组织根据运 输特点的不

3、同,相应制定了不同运输形式下的危险货物规 定: v 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v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制定的国际公路运输危险 货物协定(ADR); v 欧洲铁路运输中心局(OCTI)制定的国际铁路运输危险 货物规则(RID); v 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的航空危险货物无风险运输 的技术指导。第一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相关法律法规所有以上这些规定都有类似之处整个文本的结构都非 常相似,也正因为如此,才能在法律范畴上面有统一的规 范。国际运输方面,在不同运输领域(海运、陆地、航空)制 定的危险货物运输的各种规定,加上目前在全球范围内贯 彻执行的全球化学品统一分

4、类和标签制度,为货物的 分类、包装、运输以及安全划定了标准。国内运输方面,不同运输领域也相应参照其国际运输规则 分别制定了运输规定: v 原交通部制定的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v 原交通部制定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v 原铁道部制定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v 原民航总局制定的民用航空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一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相关法律法规四、第34套修正案-2008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对培训的要求国际海事组织第34套修正案-2008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 则已于2010年1月1日零时起在全球范围内强制实施,而 欧美等国家和地区在国际海事组织的鼓励下,已经于2009 年1月1日起志愿实施

5、。其中第34套修正案-2008版国际海 运危险货物规则中主要的修改内容之一,就是将培训由 过去的“建议”修改为“强制要求”,即“ 对于对经办危 险品的岸上人员进行适当培训的要求,由过去的仅为建 议改为现在的强制要求,并且可能被管理当局审查 。未经培训的人员仅能在一名经过培训的人员直接监督下 操作。”规定中的“岸上人员”包括诸如从事下列工作的 人:第一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相关法律法规v 对危险货物进行分类和确定危险货物的正确运输名称; v 把危险货物包装成包件; v 对危险货物加标记、标志或标牌; v 装/拆货物运输组件(CTUs); v 为危险货物制作单证; v 交付运输危险货物; v 接收交付

6、运输的危险货物; v 运输中处理危险货物; v 制作危险货物装船/积载图; v 危险货物装船/卸船; v 载运危险货物; v 按适用规则和规定实施、检验或检查; v 从事主管机关规定的危险货物运输方面的其他工作。第一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相关法律法规接收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类危险货物的特性、标 志、标记、标牌、包装、积载、隔离和配装类规定 ;对危险货物运输单证目的和内容的描述(如多式 联运危险货物申报表和集装箱/车辆装箱证明); 对适用的应急反应文件的描述等。与职能培训有关的规则和出版物见下页。第一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相关法律法规1、经修正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 2、应急措施

7、指南:经修正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急反应措施(EmS); 3、经修正的危险货物事故医疗急救指南; 4、经修正的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 规章范本; 5、经修正的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 试验与标准手册; 6、IMO/ILO/UN ECE货物运输组件装载指南; 7、危险货物安全运输和在港口区域内的相关活动建议书; 8、经修正的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 9、经修正的货物积载和系固安全操作规则(CSS规则 ); 10、经修正的船舶安全使用杀虫剂的建议书; 11、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2、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 MARPOL

8、73/78公约)第一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相关法律法规第二节 包装危险货物管理体系一、国际组织(一)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海事组织是联合国系统内主管海上运输安全 和船舶防止污染及其法律问题的专门机构,其主 要工作内容包括制定并通过有关海上安全、防污 染和其他事务国际公约和议定书,以及相关规则 和技术指南等。第一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相关法律法规1成立背景鉴于海运业的国际性,长久以来人们认识到要增 进海上安全,就需要一个国际常设机构来经常协 调和促进有关海上安全的国际公约和协定的执行 。随着联合国的诞生和各种专门的国际性机构的 陆续建立,1948年3月6日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 国际航运会议上,各国决

9、定成立政府间海事协商 组织(IMCO),并通过了政府间海事组织公约 ,于1958年生效。后来经数次修订,并于1982 年5月22日根据公约的1975年修正案将“政府间海 事协商组织”正式更名为“国际海事组织”(IMO )。第一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相关法律法规2组织机构国际海事组织现设有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和5个专业委员会 。大会是国际海事组织的权力机构,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秘书处 负责保存和保管执行国际海事组织各项任务所必需的文件、记录 和报告,并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专业委员会(下设分委会)主要任务是执行国际海事组织的各 项工作,向所有成员国开放。其中与包装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的是 海上安全委员会(MS

10、C)。根据工作需要,海上安全委员会下设9 个分委会,其中与包装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的分委会包括:(1)危险货物、固体货物和集装箱分委会(DSC);(2)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BLG);(3)防火分委会(FP)。1972年5月,国际海事组织第二十届理事会通过决议,承认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有权在国际海事组织中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 府。我国于1975年当选为理事国,1989当选为A类理事国,成为 国际上公认的航运大国。第一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相关法律法规(二)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 v 1953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采纳了创建联合国危险货 物运输专家委员会决议,选举22个

11、成员国代表组成,非政 府组织和联合国其他代表可以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会议。 我国政府于1988年以成员国身份加入该委员会。 v 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每年召开会议,针对海、 陆、空所有运输方式,以包装危险货物为对象制定运输规 章。1954年出版了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的危险货物运输最 低要求的建议案,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橙皮书。2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和标志全球协调系统专家委员会 v 1999年,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通过决议,增设化学品分 类和标志全球协调系统专家分委会。分委会成立后,第一 项任务就是将全球统一制度提供给全球使用和适用,并以 ST/SG/AC.10/30号文件在2003年出版,现行为

12、第二修订本 ,于2008年1月1日在全球统一生效。第一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相关法律法规二、国内管理 v对危险货物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 处置,我国依照国务院对各相关部门的分工,各 司其职。 v包装危险货物的船舶运输管理是海事监管的一项 重要职责,海事主管机关依据我国加入的国际公 约、规则、指南及国内法律、法规的授权,履行 监管职能。长期以来,我国对危险货物运输的安 全监管也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组织管理模式, 为保障航运的安全和海洋的清洁提供了强有力的 保障,积累了丰富的组织管理经验。第一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相关法律法规(一)以中国海事局为中心,设置辖区管理模式 v 海事系统经过多次的体制

13、改革以后,形成一现在的“中国 海事局直属海事局分支局海事处”四级管理 模式。 v 中国海事局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务监督局(交通部安全监督局)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船 舶检验局(交通部船舶检验局)的基础上,合并组建而成 的,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管和 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 政执法,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能,其船舶监管 处具体负责拟定和组织实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有关政策 、法规和规章,并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及其他相关工作。第一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相关法律法规v 直属海事局作为中国海事局的直属机构,现共有1

14、4个,分 别负责各自辖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国际公约,依照法律 法规授权,代表国家履行沿海、港口及辖区内河水域的水 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 验和航海保障等行政执法职能,分别设立危管防污处。由 危管防污处具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止船舶污染水域和危 险货物监督管理等海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 行相关的国际公约及上级制定的实施细则。负责辖区内危 险货物申报单位资质审批和年度审核工作;负责辖区内危 险货物申报员和权限范围内集装箱装箱检查员的培训、考 试和发证以及年度审核和换证工作。 v 分支局(部分直属局不设分支局)和

15、海事处则按照各直属 划定的的管理范围,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有关危险 货物运输的现场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一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相关法律法规(二)开展公约法规研究,指导危险货物监督管理工作 v 危险货物运输监督管理的专业性很强,严格按照国际公约、规 则及国内法规的要求行使执法监管职权是保障危险货物运输管 理市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2003年体制改革后,海事系统 按片区划分分别设立了危防分委会,按直属海事局为单位,分 别划定了重点跟踪和研究的国际公约及规则等。分委会和各直 属海事局每年向中国海事局提交大量的研究报告及撰写大量的 研究论文,为我国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管探明了方向。如“百日 会战”、“两

16、防”等全国性的活动,均为规范危险货物运输市 场,保障航行安全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三)以专项研究为核心,强化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v 危险货物品种繁多,性质各异,技术研究工作必不可少。一方 面,海事系统全面依靠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开展课题研究;另 一方面,通过设立专门的研究机构,全面开展有关危险货物运 输研究。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第一节 危险货物基础知识第二部分 包装危险货物分类一、危险货物定义危险货物系指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性辐射或污 染环境等特性,在运输、装卸、保管过程中,能引起人身伤亡 和财产毁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在危险货物的定 义中包含三点具体要求,这三点缺一不成为危险货物。(1)具有易燃、易爆炸、腐蚀、毒害、放射性等性质。非常具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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