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培训——环保法规系列之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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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与技术部2015年6月环境保护法配套法规(新版)一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2828号)号)二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2929号)号)三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3030号号 )五五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3232号)号)四四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3131号)号)一、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 连续处罚连续处罚办法办法1 1颁布颁布2 2总

2、则总则3 3适用范围适用范围4 4实施程序实施程序5 5计罚方式计罚方式1 1颁布颁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 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 1月1日起施行。部长 周生贤2014年12月19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 第28号2 2总则总则u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u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等相关信息。3 3适用范围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3、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 处罚:n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n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n 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n 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n 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3 3适用范围实施按日计罚,必须满足三个条件:u必须有违法排污行为;u必须受到罚款处罚;u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4 4实施程序确定违法事实(五种违法事实) 1、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 2、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4、(暗管、渗井、渗坑、灌注 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物设施) 3、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4、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5、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 认定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后,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 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按日处罚流程4 4实施程序30日内以暗查的方式进行复查违法行为已改正 或者已经停产、 停业、关闭的, 不启动按日连续 处罚。拒不改正,按日连续 处罚,再次发出责令 改正决定书。 排污者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认定为 拒不改正: (一)责令改正违 法行为决定书送达 后,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复查发现仍在 继续违法排放污

5、染 物的; (二)拒绝、阻挠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实施复查的。再次复查4 4实施程序再次复查 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 累计进行。再次复查改正,后又违 法的,按日计罚周期重 新计算。u 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 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 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 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u 累计执行是指将责令改正决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 至最后一次复查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 之日止的日数之和作为计罚日数4 4计罚方式u 再次复查时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改正,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在之后的检查中又发现排污者又违法的,应当重 新作出处罚

6、决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重新起算。 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制。 u 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 罚款数额。 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 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4 4计罚方式比如:A企业2015年4月31号被当地环保部门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罚款50万元。5月 15日,当地环保部门对A企业复查时,该企业没有 改正其违法行为。当地环保部门再次下达责令改 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同时下达了按日处罚决定书 ,处罚天数为15天。5月20日再次复查时,A企 业如果已经改正,按日连续处罚结束;如果还没 有改正,那么按日计罚继续进行直至改正为止。 A企

7、业首次按日计罚金额是: 15天50万元/天=1000万元。 注意:如果该企业在5月15日复查时改正了违法 行为,那么,不启动按日连续处罚。4 4计罚方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针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可以同时适用责令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查封、扣押等措施;因采取上述措施使排污者停止违法排污行为的,不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4 4计罚方式“按日计罚”是针对企业 拒不改正超标问题等比较常见 的违法现象采取的措施,目的 就是加大违法成本,在中国现 行行政法规体系里,这是一个 创新性的行政处罚规则。环保 部门在决定罚款时,要考虑企 业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 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 违

8、法所得等因素,来决定罚款 数额。4 4计罚方式二、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 扣押办法1 1颁布颁布2 2总则4 4实施程序3 3适用范围1 1颁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保部令第29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 周生贤2014年12月19日2 2总则u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的,适用本办法。u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所需经费,

9、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3 3适用范围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可以实施查封、扣押的情形有: u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 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 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u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u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 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u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 违法排污行为。 3 3适用范围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应当实施查封、扣押的情形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或者不

10、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 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 染物的;3 3适用范围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以不予实施查封、扣押的有:(一)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二)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三)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3 3适用范围查封、扣押的对象: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备、设施。4 4实施程序u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11、u通知排污者的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到场,当场告知实施查 封、扣押的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其陈 述和申辩; u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拍摄。现场笔录的内 容应当包括查封、扣押实施的起止时间和地点等; u当场清点并制作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收执。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 三人收执。执法人员可以对上述过程进行现场拍摄; u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执法人 员签名或者盖章; u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明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实 施查封、扣押。 4 4实施程序查封、扣押期限:u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u情况复杂的,

12、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4 4实施程序查封、扣押设备、设施的保管: u对就地查封的设施、设备,排污者应当妥善保管 ,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 查封的设施、设备。 u对扣押的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妥 善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扣押期间设施、设备的保管费用由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承担。4 4实施程序损失:u查封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由排污者承担。u扣押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u因受委托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失的,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先行赔付后,可以向受委托第三人追偿。4 4实施程序查封、扣押的解除: u申请解除: u排污者在查封、扣押期

13、限届满前,可以向决定实施查封、扣 押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解除查封、扣押申请之日起 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分别作出解除查 封、扣押(改正了)或维持查封、扣押(未改正)。 u主动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l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或 者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 l 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 l 其他不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情形。4 4实施程序监督检查:u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查封后的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检视其封存情况。u排污者阻碍执法、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

14、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4 4实施程序发现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审批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实施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届满前排污者申请解除未改正继续查封扣押确已改正查封扣押届满后立即解除查封扣押领取扣押物三、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 产、停产整治办法1 1颁布颁布2 2总则4 4实施程序3 3适用范围1 1颁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保部令第30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 周生贤2014

15、年12月19日2 2总则u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 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 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责 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适用本办法。u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时, 应当责令排污者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 实施行政处罚。u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应当 依法向社会公开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限制生产 延期情况和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日期等相关信 息。3 3适用范围u限制生产的情形:l 超标排放l 超过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指标排污的3 3适用范围u停产整治的情形:l 通过暗管

16、、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 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l 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 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l 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l 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l 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指标的;l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 3适用范围u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以不予实施停产整治的情形:l 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l 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l 实施停产整治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3 3适用范围u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情形:l 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l 被责令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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