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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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保险利益n本章分为五节:第一节 保险利益的意义第二节 财产上之保险利益第三节 人身上之保险利益第四节 保险利益的变动n车辆过户保单未签批保险公司应否担责 案情2005年5月30日,朱某驾驶苏JAF912微型客车 ,将尤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带倒,造成尤某受伤 ,车辆损坏。尤某向法院诉请朱某及保险公司共 同赔偿各种损失合计6.3万余元。被告保险公司辩 称:保险公司承保并非强制保险,且事故车辆不 是投保车辆苏EB8776,所以拒不承担保险赔偿责 任。法院审理查明:苏EB8776行驶证车主是樊某 ,2004年6月22日,在被告保险公司办理了投保手 续,保单载明保险期限至2005年6月21日止,其

2、中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万元。2005年4月,樊 某将车卖给朱某。5月11日,朱某将该车办理了苏 JAF912机动车行驶证,但未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 。 n 裁判一审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 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就事 故所产生的损失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 。事故车辆虽行驶证不同,保单抄件上与行 驶证上的车辆车架号、发动机号完全相同, 系同一辆车,只是在车辆过户时没有对保单 进行批改,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保险公司应对损失予以赔偿。因此,判令 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7万 余元。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n分析本案中的主要问题是,投保人将投保车辆转让

3、过户后 ,未在保险公司办理签批手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 公司是否还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合同已无效。理由为:1我 国保险法(2002)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 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因此,本案保险标的转让应办理保险批改手续,否则保险 合同无效。2本案的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合同的有限 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 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 理批改,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有权拒绝赔 偿。本案车辆买卖双方违反了保险合同这一约定。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4、要综合考虑 各种因素,要从保险法立法本意并结合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去理解,以达到保险的保障作用。 n2002年保险法第三十四条 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 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 除外。 n2009年保险法:n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 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 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 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 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 取的保险费

5、,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 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 ,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 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五十条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n延伸讨论:n 2002年保险法第34条只是要求投保人在保险标的转让 的时候通知保险人,经其同意后变更保险合同,但并没有规定 保险标的转让未经变更保险合同就无效。其立法本意是提醒投 保人在保险标的转让后要通知保险人,是一种事后的告知义务 ,目的是为了便于保险公司加强风险控制和管理,并没有

6、以合 同无效来惩罚投保人的意思。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就是这样规 定的,如日本商法第650条规定,被保险人转让了保险标的时 推定为同时转让了因保险合同而发生的权利,于前款情形,保 险标的的转让显著变更或增加危险时保险契约即丧失效力。也 就是说,保险标的的转让推定为保险合同的转让,保险合同继 续有效,只是在转让增加了承保人的风险时才无效。风险增加 的可能主要是:受让人没有驾驶证或有其他不良的驾驶纪录、 保险车辆改变用途等增加车辆造成危险的可能性等。但本案没 有这些情形,车牌号的变更与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并无内在的联 系。投保人转让和变更车牌号未告知保险公司有一定的过错, 属于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的瑕疵,但

7、不足以影响合同的履行, 也不能构成保险公司的免责条件。第一节 保险利益的意义n一、保险利益的意义n(一)保险利益的概念n 保险利益,英文称为insurable interest,意思就是“可以 保险的利益”或“被保险利益”n1.“保险标的说”n 此说认为保险标的即是保险利益,二者内涵相同。盖因 财产保险所欲保护者为被保险人之损害,而此损害之真正 意义为保险利益的反面,故保险之标的为保险利益。n2.“保险契约标的说”n 认为保险利益即保险契约的标的,以便于与“保险标的” 相区别。n3.“利害关系说”n 此为学界通说,认为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 保险标的所存有的一种利害关系。n4. 倾向性

8、观点n 依据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合意,对于因保险事故发生于“ 特定对象” 并造成损害,由保险人赔偿损害时,此所指向 的“特定对象”,即为“保险标的” (“财产及有关利益”或“人 的寿命和身体”) 。因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标的”,遭受 损害的人为被保险人。从保险制度“损失补偿”原则观察, 其所补偿者为“直接”遭受损害的人(“被保险人”)。其所 受之损害,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与投保人 无涉。当“被保险人”所受损害,可能“波及”其他人之权益 时,保险标的的保全与否即与该“其他人”有“利害观系”。 保险制度遂“扩大”及于此种“利害关系”之保险而及于该“其 他人”。从该特定“其他人”的角度观察,

9、该特定“其他人”即 可以自己的名义(即“投保人”)“运用”保险制度以“补偿” 自己的“间接损害”(指因被保险人直接损害而“波及”投保 人的影响)。n “保险利益”,即是者指因保险标的的损害而受直接或间 接影响的范围,而法律为此范围施加的限制,从被保险人 及投保人角度观察,即为“保险利益”。n(二)我国新旧保险法关于保险利益规定差异n 2002年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 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 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 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n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n 第53条则以列举方

10、式列出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 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 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 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2009年保险法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n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 ,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n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 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n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 保险。n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 的保险。n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 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

11、 险人。n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 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009年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利益范围的规定n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n (一)本人;n (二)配偶、子女、父母;n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 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n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n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 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n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 利益的,合同无效。n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 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 的劳

12、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 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 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 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 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n概念解析:n1保险利益由投保人享有。显然,被保险人或所 有人无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这里的保险 标的指的是“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 者人的寿命和身体”。n 保险法(2009):增加被保险人。n2保险利益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里的利益指 的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 去的利益。这些利益不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n3. 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可以估量的。但人身保 险的保险利益是否在经济上可以估量?n 由上分析,保险利益是一种可

13、投保的、适法的 法定权利。各国法律都把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 生效和有效的重要条件,此即所谓的保险利益原 则。n(三)保险利益的意义n 从形式上看,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利益的 要求是对保险契约当事人双方自由订约的 限制,但其实质更多的是基于公共利益或 公序良俗的考量。保险契约之所以沿革要 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须具有保 险利益,理论上分析,主要有三点:n1.避免赌博行为之发生;n2.防止道德危险之诱致;n3.限制损害填补之程度;n4.决定保险契约之效力。第二节 财产上的保险利益n一、财产上保险利益的意义及成立要件n(一)财产上保险利益之意义n 保险标的可区分为财产(Property)与 人身(

14、Person)两大类,故保险利益可区 分为财产上保险利益与人身上保险利益两 大类。财产的范围,广义言之,可包括财 物、利益及责任三种。 n(二)财产上保险利益之要件n1须为“合法利益”(Legal interest)n 所谓合法利益,即是指法律上所认 许的利益。以法律所禁止的事项所发 生的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德的利益订立 保险合同,不管投保人是否出于善意 ,保险合同均为无效。如货主以违禁 品投保水险、为赌博的风险投保等。 如俄罗斯民法典928条第1款规定:“违 法利益不得保险。”n【讨论】n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财产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债务人以其某项财产向债权人抵押或质押时,债 权人对债务人的抵押物

15、和质押物是否具有保险利 益?n 分析:债务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其偿债能力就会 减小,债权人的债权有无法受偿之虞,从而遭受 损失。n 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不具有法律承认的 利益,所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不具有保险利 益。n【结论】n 债务人以其某项财产向债权人抵押或质押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抵押物和质押物具有保险利益 ,可以成为保险的标的。n 2须为“金钱利益”(Pecuniary interest)n 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的利益可能是多方面的, 除经济利益外可能还有其他利益。但是保险事故 发生后,保险人一般是给付货币形式的赔款或保 险金,只能补偿经济损失或满足经济上的需要, 减轻经济负担。所以

16、,保险利益必须是有经济价 值的利益。如照片、纪念品等,虽对所有人有相 当利益,但无法以金钱衡量,不能成为财产保险 的标的。n 至于保险事故造成的非经济损失,如当事人精 神上的痛苦、感情上的伤害、受到纪律处分、刑 事处罚等,这些都不是保险所能弥补的。所以保 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一个要素,仅仅是指投保 人对保险标的经济上的利益。 n3须为“可确定利益”(Definite interest)n 虽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不必具体存在,但在客观 上,于保险事故发生前或发生时能具体确定。确 定的利益既包括现有利益(具体财产的价额), 也包括由此现有利益产生的期待利益。否则,保 险人赔偿保险金义务有无或大小无从确定,即使 有损失也无法弥补。n 例如,遗产继承人对于遗产(房屋)的期待因 不能确定而不具有保险利益。因在继承事实发生 前,虽然对于被继承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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