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P培训演示文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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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GSP) 培训资料培训资料 GSP简介 GSP是英文Good Supplying Practice缩 写,直译为良好的药品供应规范,在我国称 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它是指在药品流通过程中,针对计划采 购、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及售后服务等环 节而制定的保证药品符合质量标准的一项管 理制度。其核心是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约 束企业的行为,对药品经营全过程进行质量 控制,保证向用户提供优质的药品。G S P 发展历史n 1982年我国开始了GSP的起草工作。经过两年 多的努力,1984年中国医药公司组织制定的医 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由原国家医药 管理局发文在

2、全国医药商业范围内试行。我国第 一套GSP的发布实施,引起医药商业企业的广泛重 视,许多企业将GSP逐步纳入企业发展的轨道,使 之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n 在经历几年的试行后,1991年中国医药商业 协会组织力量对1984年版GSP进行了修订,1992年 由原国家医药管理局正式发布实施,使GSP成为政 府实行医药行业管理的部门规章. n 199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后,总结 了十几年来GSP实施经验,在1992版GSP的基础上 重新修订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于 2000年4月30日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颁 布,200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版GSP对药品批 发企业

3、和零售企业进行了区分对待,内容更加具 体、科学、丰富、实用。 n 新版GSP的实施,必将有力地推动我国药品流 通监督管理工作稳步向前发展,对维护药品市场 的正常秩序,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用药 安全、有效将产生积极的作用。n2008年7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 监督司发出关于征求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修改 意见的函(食药监市函200891号)“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做好药品 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我局对药 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 范进行了修订。现将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

4、见稿,见 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研究,并于2008年 8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司。” 附件: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 稿)全文内容共计四章55条、9个附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20号)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于2000年3月17日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 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二年四月三十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的购进、储运和销售等环节实行质量 管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

5、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第三条 本规范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经营药品的专营或兼营企业。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第一节 管理职责第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对企 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第五条 企业应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质量领导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建立企业的质量体系,实施企业质量方针,并保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人 员行使职权。第六条 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 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第七条 企业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检验部门和验收、养护等组织。药品检验部门和验

6、收组织应隶属于质量管理机构。第八条 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执行情况。第九条 企业应定期对本规范实施情况进行内部评审,确保规范的实施。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第十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中应有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 术职称,并能坚持原则、有实践经验,可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 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

7、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 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从事验收、养护、计量、保管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或一 定的文化程度,经有关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在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企业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应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第十七条 企业应定期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或培训,并建立档案。第三

8、节 设施与设备第十八条 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营业场所 应明亮、整洁。 第十九条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库区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无污染源,并做到:(一)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 措施,装卸作业场所有顶棚。(二)有适宜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库房。库房内墙壁、顶 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三)库区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 第二十条 仓库应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 )、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经营中药饮片还应划分零货称取专库(区)。以上 各库(区)均应设有明显标志

9、。 第二十一条 仓库应有以下设施和设备:(一)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二)避光、通风和排水的设备。(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备。(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六)适宜拆零及拼箱发货的工作场所和包装物料等的储存场所和设备。第二十二条 储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 药 品的专用仓库应具有相应的安全保卫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药品检验部门,配置相应的检验仪器和设备。经营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应设置中药标本室(柜) 。第二十四条 有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符合卫生要求的验收养护室,配备必要

10、的验收和养护用工具及仪器设备。第二十五条 对所用设施和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六条 分装中药饮片应有符合规定的专门场所,其面积和设备应与分装要求相适应 第四节 进 货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把质量放在选择药品和供货单位条件的首位,制定够确保购 进的药品符合质量要求的进货程序。第二十八条 购进的药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药品。 (二)具有法定的质量标准。(三)除国家未规定的以外,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进口药品应有符合 规定的、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 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四)包装和标识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

11、求。 (五)中药材应标明产地。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首营企业应进行包括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审核由业 务部门会同质量管理机构共同进行。除审核有关资料外,必要时应实地考察。 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首营企业进货。第三十条 企业对首营品种(含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 等)应进行合法性和质量基本情况的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 经营。第三十一条 企业编制购货计划时应以药品质量作为重要依 据,并有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参加。 第三十二条 签订进货合同应明确质量条款。第三十三条 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 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货记录按规定保存。第三十四条 企业每年应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第五节 验收

12、与检验第三十五条 药品质量验收的要求是:(一)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药品、销后退回药品的质量进行逐批验收。(二)验收时应同时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三)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四)验收应按有关规定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五)验收首营品种,还应进行药品内在质量的检验。(六)验收应在符合规定的场所进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第三十六条 仓库保管员凭验收员签字或盖章收货。对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 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等情况,有权拒收并报告企业有关部门处理。第三十七条 企业的药品检验部门承担

13、本企业药品质量的检验任务,提供准确、 可靠的检验数据。第三十八条 药品检验部门抽样检验批数应达到总进货批数的规定比例。第三十九条 药品质量验收和检验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药品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收集、分发和保管。(二)抽样的原则和程序、验收和检验的操作规程。(三)发现有问题药品的处理方法。(四)仪器设备、计量工具的定期校准和检定,仪器的使用、保养 和登记等。(五)原始记录和药品质量档案的建立、收集、归档和保管。(六)中药标本的收集和保管。第四十条 企业应对质量不合格药品进行控制性管理,其管理 重点为:(一)发现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上报。(二)不合格药品的标识、存放。(三)查明质量不

14、合格的原因,分清质量责任,及时处理并制定预 防措施。(四)不合格药品报废、销毁的记录。(五)不合格药品处理情况的汇总和分析。第六节 储存与养护第四十一条 药品应按规定的储存要求专库、分类存放。储存中应遵守以下几点:(一)药品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中。(二)在库药品均应实行色标管理。(三)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怕压药品 应控制堆放高度,定期翻垛。(四)药品与仓间地面、墙、顶、散热器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五)药品应按批号集中堆放。有效期的药品应分类相对集中存放,按批号及效 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码并有明显标志。(六)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处方药

15、与非处方药之间应分开存放;易 串味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等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七)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专库或专柜 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帐记录。第四十二条 药品养护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指导保管人员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二)检查在库药品的储存条件,配合保管人员进行仓间温、湿度等管理。(三)对库存药品进行定期质量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四)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按其特性,采取干燥、降氧、熏蒸等方法养护。(五)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和在库时间较长的中药材,应 抽样送检。(六)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复查处理。(七)定期汇总

16、、分析和上报养护检查、近效期或长时间储存的药品等质量信 息。(八)负责养护用仪器设备、温湿度检测和监控仪器、仓库在用计量仪器及器 具等的管理工作。(九)建立药品养护档案。第七节 出库与运输第四十三条 药品出库应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第四十四条 药品出库应进行复核和质量检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 药品应建立双人核对制度。第四十五条 药品出库应做好药品质量跟踪记录,以保证能快速、准确地进行质量跟踪 。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第四十六条 对有温度要求的药品的运输,应根据季节温度变化和运程采取必要的保温 或冷藏措施。第四十七条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危险品的运输应按有关规定 办理。第四十八条 由生产企业直调药品时,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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