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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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防治法及 配套文件简介王 悦 广州市南沙区卫生监督所 2008.7.11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 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 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职业卫生配套规章: 职业病分类目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放射卫生配套规章: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 防护器材、含放射性产品管理 放射事故管理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尘肺病防治条例(正乙烷中毒所致肌肉萎缩) (三氯乙烯中毒所致剥脱性皮炎)职业病防治法法条串讲n建设项目卫生审

2、查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n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n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防控n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防控与报告n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一、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可行性论证批准建设设 计施 工立 项竣工验收职业病危 害预评价防护设施 设计审查危害控制 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n职业病防治法第15、16条规定 以及建设项 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令 第49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卫监督 发2006第375号) 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 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 害严重三类。(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

3、评价报告 、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 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 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 卫生审查。 n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62条n职业病防治法第14条规定 以及职业病危害 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1号)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 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 受监督。 n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64条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n职业病防治法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

4、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 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n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63条三、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没有任何防护条件的喷漆作业打磨作业(粉尘危害)n日常监测(第24条;第64条)n定期检测和评价(第24条;第65条)n检测、评价结果存档、公布(第22、24条;第63条)n检测、

5、评价结果上报(第24条;第63条)n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第13、24、27;第65、 68条)n防护设施、应急设施的要求及其维护(第20、23;第 65、68条)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防控n预防(第23条;第68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 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 的泄险区。 n控制(第34条;第65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n报告(第34条;第65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报告 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五、急性

6、职业病危害事故防控和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5号 n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 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 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放射事故的分类及调查处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放射事 故管理规定执行。n第八条:接收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 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报告。 n第九条: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 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 发病情况、死亡人数 可能发生原因 已采取措施

7、和发展趋势等 患者所属单位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n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 故报告后,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 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 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n知情权(第22、30、32条;第63、64、65条)n职业健康监护(第32、33条;第64条)n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第49、50条;第65条)n接受培训、指导和督促(第31条;第63条)n安全作业(第20、32、35条;第68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

8、接触 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 忌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 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 作业。六、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188-2007n4. 总则n4.1 职业健康监护目的n4.2 责任和义务n4.3 工作程序n4.4 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的应用n4.5 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n4.6 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界定原则n4.7 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n4.8 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和周期n4.9 职业健康监护方法和检查指标的确定n4.10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与评价n4.11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管理档案n4.12 常规医学检查的内容n4.8 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和周期 职业健康监护分为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 查、离岗时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 查五类。n4.11.1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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