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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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民用航空 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Date1中国民用航空国际货物运输规则目 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货物托运 第三章 货物承运 第四章 运价、运费和其他费用 第五章 运输货物 第六章 货物交付 第七章 特种货物运输 第八章 承运人的运输条件、规定等的制定和修改 (2000年4月2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1号发布,自 2000年8月1日起施行)Date2中国民用航空国际货物运输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货物国际航空运输的管理,保 护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国 际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

2、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 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货物而收取 报酬的国际航空运输,也适用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 称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办理免费的货物国际航空运输 。Date3中国民用航空国际货物运输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 外,含义如下:(一)“公约”,是指根据合同规定适用于该项运输的 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 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和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 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二) “承运人”,是指包括发行航空货运单的承运人和 运输货物、约定运输货物或者约定提供与此航空运输有 关的任何其他服务的

3、所有承运人。Date4中国民用航空国际货物运输规则(三)“代理人”,是指经承运人授权,代理承运人从 事与货物运输有关活动的任何人,但本规则中另有规定 的除外。(四)“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 其名称出现在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栏内的人。(五)“收货人”,是指承运人将货物交给航空货运单 收货人栏内所载明的人。Date5中国民用航空国际货物运输规则(六)“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 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七)“货物”,是指除邮件或者凭“客票及行李票” 运输的行李外,已由或者将由民用航空器运输的物品, 包括凭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行李。Date6中国民用航空国际货物

4、运输规则第四条 承运人办理货物国际航空运输,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第五条 货物由包机运输的,应当由包机人与承运 人签订包机合同,并在包机合同中列明适用的运价及其 条件;未列明的,应当明确所适用于该包机合同的有关 条件。Date7中国民用航空国际货物运输规则第二章 货物托运 第六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遵守出发地、经停 地和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第七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填写或者由他人代 为填写航空货运单(以下简称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连同 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费和其他费用已经确定的,应当由 承运人填入货运单。Date8中国民用航空国际货物运输规则货运单

5、第一份注明“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盖章 ;第二份注明“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盖章 ;第三份由承运人在接收货物后签字、盖章,交给托运 人。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货运单的,在没有相 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托运的货物超过一个包装件的,承运人可以要求托 运人分别填写货运单。Date9中国民用航空国际货物运输规则第八条 托运人在货运单上填写的内容有错误或者 有遗漏的,经托运人授权,承运人可以予以更正或者补 充,但不承担义务。第九条 货运单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填写的地点和日期;(二) 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三) 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而在境

6、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注 明一个经停地点;Date10中国民用航空国际货物运输规则(四) 托运人的名称和地址;(五) 第一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六) 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七) 货物的性质;Date11中国民用航空国际货物运输规则(八) 包装件数、包装方式、特殊标志或者号数;(九) 货物的重量、数量、体积或者尺寸;(十) 货物和包装的外表情况;(十一) 运费,如经议定,付费日期和地点及付费人 ;(十二) 提取货物时支付货款的,应当注明货物的价 格和必要时应付的费用金额;(十三) 需要声明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的, 应当注明声明价值金额;(十四) 货运单的份数;Date12中

7、国民用航空国际货物运输规则(十五) 随货运单交给承运人的文件;(十六) 如经议定,应当注明完成货物运输的时间和 概要说明经过的路线;(十七) 货物运输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 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所适 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应当在货运单上声明此 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货运单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Date13中国民用航空国际货物运输规则第十条 托运人应当对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说 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因货运单上所填的说明和声明 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承运人或者承运人 对之负责的其他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第十一条 货运单上所填的内容被涂

8、改或者删除的 ,承运人可以不接收该货运单。Date14中国民用航空国际货物运输规则第十二条 托运人托运毛重每公斤价值超过承运人 规定限额的货物,可办理货物声明价值,并支付声明价 值附加费。第十三条 托运人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货物进行包 装,确保货物在正常掌管情况下的安全运输。托运人应当在每一包装件上清晰和耐久地标明托运 人、收货人的名称及详细地址。Date15中国民用航空国际货物运输规则第三章 货物承运 第十四条 承运人不得收运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运 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禁止运输的货物。承运人收运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 家的法律和规定限制运输的货物,应当查验有关国家出 具准许运

9、输的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 律和规定需办理查验、检查等手续的货物,在手续未办 妥之前,承运人不得收运。承运人收运运费到付的货物,应当符合货物目的地 点国家的法律和规定,以及有关航空联运承运人的规定 。Date16中国民用航空国际货物运输规则第十五条 承运人应当收运托运人托运符合下列条 件的货物:(一) 出发地、目的地、经停地和飞越国家的法律和 规定允许运输或者进出口;(二) 包装适合于航空器运输;(三) 附有必需的资料、文件;(四) 不危及航空器、人员或者其他财产的安全。第十六条 承运人可以对货物、货物的包装、货物 的资料、文件进行检查,但承运人不承担此种检查的义

10、务。Date17中国民用航空国际货物运输规则第十七条 承运人可以规定每张货运单的声明价值 限额。承运人对超过其声明价值规定限额的货物可以拒 绝运输。承运人可以规定每架航空器载运货物总价值的限额 。第十八条 承运人对收运的货物,应当进行安全检 查或者采取其他保证安全的措施。承运人对收运的货物应当妥善保管,防止货物损坏 或者遗失。Date18中国民用航空国际货物运输规则第四章 运价、运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公布运价。运价应当是填开 货运单之日的有效运价。第二十条 除承运人另有规定外,运价和运费只适 用于机场至机场的航空运输,不包括承运人提供与航空 运输有关的其他附属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第

11、二十一条 托运人应当使用承运人公布的货币支 付运费和其他费用。支付的货币不是公布货币的,托运 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兑换率换算后支付。第二十二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支付所有预付 运费和其他费用。收货人提取货物,应当支付所有到付 运费和其他费用。Date19中国民用航空国际货物运输规则所有预付或者到付的费用,无论货物是否遗失、损 坏或者货物未运达货运单上载明的目的地,均为承运人 的全部所得。如因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遗失、损坏或 者货物未运达货运单上载明的目的地,承运人应当承担 责任。第二十三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未支付运费和其他 费用的,承运人可以依法留置货物,并催付有关的运费 和其他费用。托运人或者

12、收货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 运费和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处置货物, 并事先通知货运单上载明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Date20中国民用航空国际货物运输规则第二十四条 承运人垫付与货物有关的税款或者费 用的,托运人和收货人应当承担向承运人偿付这些税款 或者费用的连带责任。第二十五条 托运人拒绝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的, 承运人可取消该货物的运输。Date21中国民用航空国际货物运输规则第五章 运输货物 第二十六条 托运人应当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文件, 以便在货物交付收货人前完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 关手续;因没有此种资料、文件,或者此种资料、文件 不充足或者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除由于承运人或者

13、 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外,托运人应当对承运 人承担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承运人没有对前款 规定的资料或者文件进行检查的义务。Date22中国民用航空国际货物运输规则第二十七条 承运人在班期时刻表上或者其他场所 公布的时间为预计时间,不构成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也不能作为货物运输开始、完成或者货物交付的时间。 经特别约定并在货运单上注明的,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 的时间运输;没有特别约定的,承运人应当用合理的时 间运输。Date23中国民用航空国际货物运输规则第二十八条 承运人应当合理安排运输货物。承运 人可以不经通知改变货运单上注明的航班、路线、机型 或者承运人。也可以在不经通

14、知,但应适当考虑托运人 利益的情况下,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运输货物。第二十九条 承运人收运货物后,应当采取措施及 时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由于无法控制或者无法预测的原 因,承运人可以不经通知,取消、终止、改变、推迟、 延误或者提前航班飞行,或者继续航班飞行而不载运货 物或者载运部分货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对由 此而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Date24中国民用航空国际货物运输规则第三十条 根据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承运人可 以在货物之间,货物和邮件或者旅客之间做出优先运输 的安排。承运人也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从一批货物中 卸下部分货物后继续航班飞行。因优先运输导致货物未 运输或者推迟、延误运输或者部

15、分货物被卸下,承运人 对由此而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承运人做出优先运输安排的,应当考虑托运人的实 际利益,并对未及时运输的货物做出合理的运输安排。Date25中国民用航空国际货物运输规则第三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建立监装、监卸制度并按 其规定装卸货物。第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无法续运的货物,应当做好 记录,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并征求处理意见。第三十三条 托运人应当在出具货运单托运人联, 并以书面方式提出后,方可行使对货物的处置权,并适 用于一张货运单填列的全部货物。由于行使处置权而变 更收货人的,变更后的新收货人,应当视为货运单上的 收货人。货运单上已载明的声明价值不得变更。对已办妥声 明价值的

16、货物行使处置权的,已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 予退还。Date26中国民用航空国际货物运输规则第三十四条 托运人在履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规定 的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在出发地机场或者目的地机场将 货物提回,或者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者在目的地 点或者途中要求将货物交给非货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 或者要求将货物运回出发地机场;但是,托运人不得因 行使此种权利而使承运人或者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失,并 应当偿付由此产生的费用。Date27中国民用航空国际货物运输规则第三十五条 托运人要求处置货物的,应当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对不符合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拒绝办理。托运人处置货物的指示不能执行的,承运人应当立 即通知托运人。第三十六条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 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 法律规定免除责任的除外。 Date28中国民用航空国际货物运输规则第六章 货物交付 第三十七条 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承运人在未收到 其他指示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收货人或者货运单上载 明的、经承运人同意的其他人发出货物到达通知。此通 知以通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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